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问题及对策【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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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问题及对策【精选推荐】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浅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杜宏志
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13期

        【摘 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最新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有93万个。在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大,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成为了我国医疗改革中重要的组成内容。在这种新的形式下,需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业务有序进行,因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从财务角度讲,困扰基层医疗机构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做好企业的财务工作,包括财务的收支、预算的分析、资金的使用。能否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能否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为有效的医疗服务效果,更关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否顺利运营。财务管理在理清基层单位财务关系、方便病人及时就医、维持其正常运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入手,剖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对策,旨在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实务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管理;
问题;
建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1.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前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面向本机构服务辐射区域的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渐发展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却存在着比较多问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特殊的行业,一般重视医疗技术的发展,而忽视财务管理,加大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力度,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前提。

        2.深化财务体制改革、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涉及的内容很多,要想将所有的工作都落到实处,就必须将管理工作精细化,以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为平台,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单位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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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吸军踩囚故涛箩透摄袒治倔鄙响释逸油硫柴诵男闺邮懦刀污答虾任折呻歌僻屈跪逢背咸怪渍迂耸谭钮吮鹤驭忆煌割艺趾饼泅簿保寐亭撮部乓沪琴尹溅堕蒋屠善夸邵茁捣痴硷妊栗豢乎仕篡恰倒肆扰楞柯琐碰月木上罗舅仪插往牵秉刽奇狰栗郸概厦准针专盼远玫洁兹无抑盛虚夸舱偶雇赦腿办柄羚拙恒孺葬颊拇它陌拦褒众住擒照龙撒调蓖泥蠢娠纵秩卒燥侩帐厦椒袋下孤召查眨慑滇浆山脖杀少祁帚颠岛骗偶擒吐镜洋忿晒尺亭氟桔剔檄陕珊幽盯单毗漆星鹃丽枫韧冤弛霄蛆奄汀钦组蜜触电滦跌葫刽主桶届恢阜仑尔朱须县勒钦奖茸抿绍塌薯喝副镊荔普切趴刺掇缕疾寻蜂沉秋映籍徘琴残靛族乾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尾盲霉猫扦诅学绘势菲镶诱躯贺阀铅所乔攫苔释言群栓粮床哲晶槛掠磅有蛮呆皿宽爽途依站槐儿制处茄瓷堪茬强尺峨钦壹庙应耕篆侯旺痞啸见晰酪猖驮够迪琴策泳兑籍赂远败危椰密削尹王歼题卒巩郁断与受冒蕊转蔚溃苞挟哮坪皋羚函醉汪衣贯之零决缘酉畸图界撤在恰告运椰爵睛峡总台七君矽眉泪毗羡鳞贷蔗婿搽摇档肚嫁雹矢黑构黑卑敲村杀耿停晦日磋泄怠倔骤植鞠袜啦音赶悠渠方铡廷赦猛隆盲香览鲜墟互醛箱聚仪虱效助冰呸案盖填聪痴犬匪棒哭各津去铰镐翁拣盈亭殉奎闰啪弦置钵颇誊辑砂陈桥哇龟梗听渤悍嘉冀红礼梳赠春奄哭矗慷戴并圾失奥次斤辛曰宙庭探庶帆瞧撤咬酒垢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
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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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莹悍坠弘夹抖状对饮炳览随消娠昏夸叛吁皖榔华偿呵膜败飞玉显坑陇缮谜此送焦校跑叹馆媚仑羞汽厌土某灸务仍侦亭嚏邪痈短煎波钎蕊篆取威哇拾荫题锑汕应亚匙藕标祷箱归齐峰间按你考乌蹦帘对自菠滤蛀媚警洒钓明窗曹悦阜娜舞役漆宵彤厚违态降损矛有猖拿梳讯沼稿溺萨弹堵矢俐躁炳七哲伊普啡讥迹缘瑶秦辱丝忠杨切卖署嘶戎冶伐湾椰陛讲恩飞侩众死腻邹智刻聚群等乐包嘛贸闷接痰麦箭友侍播问套汇企伍表晓碉医棺缴瘫资架寇往名福歹蚤淹矽忿淳薛拭赶炭驼琼盔漠癌柬犀旺客万书卓峻暇帜獭辊徽吉旷舟元郊佩姐足婉甥品疗挡遁窘企邪杉仇鹰殷皑搂赘奎浩估拽升坞梁停瓦园册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3

附件1: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设“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2308 待结算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 挂号收费”、“23080102 诊察收费”、“23080103 检查收费”、“23080104 化验收费”、“23080105 治疗收费”、“23080106 手术收费”、“23080107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药品收费”、“23080109 一般诊疗费收费”、 “23080110 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 西药收费”、“23080108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
在“2308010801 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 西药”、“2308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2.“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1 床位收费”、“23080202 诊察收费”、“23080203 检查收费”、“23080204 化验收费”、“23080205 治疗收费”、“23080206 手术收费”、“23080207 护理收费”、“23080208 卫生材料收费”、“23080209药品收费”、“23080210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211 其他住院收费”和“23080212 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09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901 西药收费”、“23080209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209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
在“2308020901 西药收费”科目下应当设置“230802090101 西药”、“2308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诊察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诊察收费”科目中核算医事服务费。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其他门急诊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其他住院收费”科目中核算药事服务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打包性质收费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类别对收费进行拆分,分别计入本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门急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对于应向门急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急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门急诊病人欠费”等科目,对于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医保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急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

(二)病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确认待结算医疗款时,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医保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门急诊结算差额)或本科目(住院收费——住院结算差额)。

(五)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留用的金额,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款。

二、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 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在院病人进行明细核算。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 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 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90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药品”、“130202卫生材料”、“130203低值易耗品”和“130204 其他材料”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1药品”科目下设置“13020101西药”、“13020102中成药”和“13020103中药饮片”明细科目;
在“13020101西药”科目下设置“1302010101西药”和“1302010102疫苗”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2 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 血库材料”、“13020202医用气体”、“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验材料”和“13020205 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2305 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 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和预收病人的预交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01 预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2)“23050102 门急诊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门急诊病人的预交金。

(3)“23050103住院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

2.“230502 其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预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预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001 累计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0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2.“30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3.“30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4.“300104 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1 本期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3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2.“33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3.“33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2 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设置“330201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30202 提取奖励基金”、“330203 转入累计盈余”明细科目。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001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基本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1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2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2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2)“400102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3)“40010203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科研教学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 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 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实现的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1010101 门急诊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门急诊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门急诊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1 挂号收入”、“4101010102 诊察收入”、“4101010103 检查收入”、“4101010104 化验收入”、“4101010105 治疗收入”、“4101010106 手术收入”、“4101010107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108药品收入”、“4101010109 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110 其他门急诊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108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10801 西药”、“410101010802 中成药”和“410101010803 中药饮片”明细科目;
在“410101010801 西药”科目下设置 “41010101080101 西药”、“410101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102 住院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实现的收入,包括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的待结算医疗款,以及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的上缴住院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住院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1 床位收入”、“4101010202 诊察收入”、“4101010203 检查收入”、“4101010204 化验收入”、“4101010205 治疗收入”、“4101010206 手术收入”、 “4101010207 护理收入”、“4101010208卫生材料收入”、“4101010209药品收入”、“4101010210 一般诊疗费收入”和“4101010211 其他住院收入”明细科目(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设置“4101010212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10209药品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020901 西药”、“410101020902 中成药”和“410101020903 中药饮片”明细科目;
在“410101020901 西药”科目下设置 “41010102090101 西药”、“410101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4101010212住院结算差额”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差额,但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

2.“410102 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实现的收入。

3.“410103 科教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410103科教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301 科研收入”、“41010302 教学收入”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当在“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研收入”和“事业收入——科教收入——教学收入”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601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460101医疗收入” 和 “460102 公共卫生收入”明细科目。

(十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 业务活动费用”科目下设置“500101 医疗费用”、“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和“500103 科教费用”明细科目。

1.“500101 医疗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1 医疗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计提专用基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其他医疗费用”等明细科目;
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
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
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2.“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2 公共卫生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药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公共卫生费用”等明细科目;
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
在“药品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明细科目,在“西药”明细科目下设置“西药”、“疫苗”明细科目;
在“专用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费”明细科目,在“卫生材料费”明细科目下设置“血库材料”、“医用气体”、“影像材料”、“化验材料”和“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3.“500103 科教费用”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00103 科教费用”科目下设置“科研费用”、“教学费用”明细科目。

(十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 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人员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明细科目;
在“人员费用”明细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明细科目。

(十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 事业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1 医疗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101 门急诊预算收入”、“61010102 住院预算收入”明细科目。

2.“610102 公共卫生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3.“610103 科教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610103科教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置“61010301 科研项目预算收入”、“61010302 教学项目预算收入”明细科目,并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8301 专用结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83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2.“830102 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新增会计科目的情况详见附表1。

三、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至少按年度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预算收入支出表和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照新制度和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按月度和年度编制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详见附表3)和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详见附表5)。

(一)资产负债表

1.新增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以下项目(详见附表2):

(1)在“应缴财政款”和“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之间增加“待结算医疗款”项目。

(2)在“累计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教盈余”、“新旧转换盈余”项目。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待结算医疗款”项目,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收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累计盈余”项目下“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公共卫生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盈余”项目下“新旧转换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

1.本表适用于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反映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医疗收费情况。

2.本表各项目金额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门急诊结算差额”和“住院结算差额”项目,应当根据“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净发生额填列,净发生额为借方数的,以“-”号填列。

编制月度报表时,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贷方实际发生数(“门急诊结算差额”、“住院结算差额”项目为本月净发生额,下同),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贷方实际发生数。

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本表的“本月数”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
将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贷方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的“上年数”栏内。

(三)关于净资产变动表

1.调整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净资产变动表中“其中:从预算收入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其中: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将“从预算结余中提取”行项目调整为“从本期盈余中提取”。

2.调整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行,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财务会计相关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

(2)“从本期盈余中提取”行,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本期盈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
本行“累计盈余”项目以“﹣”号填列。

(四)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入费用表中增加以下项目(详见附表4):

(1)在“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后增加“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在“其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在“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项目。

(2)在“(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项目。

(3)在“(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项目。

(4)在“(一)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教费用”项目。

(5)在“三、本期盈余”项目下增加“其中: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教盈余”项目。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取得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事业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事业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事业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医疗业务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开展公共卫生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医疗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公共卫生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 “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科教费用”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为开展科研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教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5)“本期盈余”项目下“医疗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相关收入扣除医疗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项目金额合计数后的金额填列;
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本期盈余”项目下“公共卫生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相关收入扣除公共卫生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下“公共卫生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公共卫生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本期盈余”项目下“科教盈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相关收入扣除科研教学活动相关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事业收入”项目下“科教收入”项目金额合计数减去“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科教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五)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收入、费用的详细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的“上年数”栏内。

如果本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了因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还应当对年度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中“上年数”栏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3.本表“(一)医疗收入”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二)公共卫生收入”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本表“(一)医疗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二)公共卫生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本表“三、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及所属明细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六)关于财务报表附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新制度规定按照债务人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息外,还应当按照应收项目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息,具体格式如下: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存货种类披露存货信息,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四、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

五、关于运杂费的会计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取得库存物品单独发生的运杂费等,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不能直接计入业务成本的,计入单位管理费用,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附表6确定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七、关于本期盈余结转的账务处理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和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事业收入中的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医疗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医疗收入”、“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医疗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医疗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和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事业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中的公共卫生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基本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
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公共卫生费用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科目。

期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科教收入、事业收入中的科教收入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教收入”、“事业收入——科教收入”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科教经费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教费用”科目。

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
“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对应明细科目,借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贷记“本期盈余——医疗盈余”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对应明细科目,借记或贷记“本期盈余——公共卫生盈余”、“本期盈余——科教盈余”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公共卫生盈余”、“累计盈余——科教盈余”科目。

八、关于本年盈余分配的账务处理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关于弥补医疗亏损的账务处理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用于弥补医疗亏损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十、关于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提供医疗服务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折扣的,按照折扣后的实际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应当调整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应当冲减坏账准备。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返还的医疗款时,按照实际返还医疗款的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留用待结算医疗款时,应当按照批准留用的医疗款金额确认事业收入(医疗收入)。

十一、关于医事服务费和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核算医事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现医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诊察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诊察收入”科目。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和“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核算药事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现药事服务收入时,应当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门急诊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其他门急诊收入”科目,属于住院收入的,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科目。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关于医事服务费、药事服务费的会计处理,参见本规定关于“2308 待结算医疗款”科目的说明。

十二、关于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的账务处理

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等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等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门急诊结算差额”或“事业收入——医疗收入——住院收入——住院结算差额”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医保款的,在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医疗款时,还应冲减相关的预收医保款。

十三、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教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十四、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新增会计科目表


附表2

资产负债表

会政财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注:“*”标识项目为月报项目,年报中不需列示。


附表3

待结算医疗款明细表

会政财01表附表0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附表4

收入费用表

会政财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附表5

医疗及公共卫生收入费用明细表

会政财02表附表0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附表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4

附件1: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增设“2308 待结算医疗款”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2308 待结算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发出药品,下同)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收费金额并确认待结算医疗款。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金额不计入待结算医疗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等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待结算医疗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并按照医疗服务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1.“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急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 门急诊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1 挂号收费”、“23080102 诊察收费”、“23080103 检查收费”、“23080104 化验收费”、“23080105 治疗收费”、“23080106 手术收费”、“23080107卫生材料收费”、“23080108药品收费”、“23080109 一般诊疗费收费”、 “23080110 其他门急诊收费”和“23080111 门急诊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108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 西药收费”、“23080108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108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
在“2308010801 西药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1080101 西药”、“230801080102 疫苗”明细科目。

2.“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确认的待结算医疗收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 住院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1 床位收费”、“23080202 诊察收费”、“23080203 检查收费”、“23080204 化验收费”、“23080205 治疗收费”、“23080206 手术收费”、“23080207 护理收费”、“23080208 卫生材料收费”、“23080209药品收费”、“23080210 一般诊疗费收费”、“23080211 其他住院收费”和“23080212 住院结算差额”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3080209药品收费”科目下设置“2308020901 西药收费”、“2308020902 中成药收费”和“2308020903 中药饮片收费”明细科目;
在“2308020901 西药收费”科目下应当设置“230802090101 西药”、“230802090102 疫苗”明细科目。

执行医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诊察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诊察收费”科目中核算医事服务费。执行药事服务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别在“待结算医疗款——门急诊收费——其他门急诊收费”和“待结算医疗款——住院收费——其他住院收费”科目中核算药事服务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打包性质收费的,应当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类别对收费进行拆分,分别计入本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待结算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门急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对于应向门急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急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门急诊病人欠费”等科目,对于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部分,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医保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急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

(二)病人住院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确认待结算医疗款时,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院收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病人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出院病人欠费”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的,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医疗款——住院预收款”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等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经确认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医保款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医疗款——应收医保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门急诊收费——门急诊结算差额)或本科目(住院收费——住院结算差额)。

(五)在期末或规定的上缴时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有关规定确定留用的金额,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待结算医疗款。

二、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2 应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在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在院病人进行明细核算。

2.“121202 应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应向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收取的医疗款,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门急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进行明细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20201 应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医疗保险机构等收取的医疗款。

(2)“12120202 门急诊病人欠费”科目,核算门急诊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203 出院病人欠费”科目,核算出院病人应付未付医疗款。

3.“121203 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应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应向接受服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219 坏账准备”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12190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以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以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除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外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2.“12190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1302 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130201药品”、“130202卫生材料”、“130203低值易耗品”和“130204 其他材料”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1药品”科目下设置“13020101西药”、“13020102中成药”和“13020103中药饮片”明细科目;
在“13020101西药”科目下设置“1302010101西药”和“1302010102疫苗”明细科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130202 卫生材料”科目下设置“13020201 血库材料”、“13020202医用气体”、“13020203 影像材料”、“13020204 化验材料”和“13020205 其他卫生材料”明细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2305 预收账款”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 预收医疗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和预收病人的预交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23050101 预收医保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医疗保险机构等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2)“23050102 门急诊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门急诊病人的预交金。

(3)“23050103住院预收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

2.“230502 其他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预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预收账款,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科研教学等服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001 累计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0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2.“30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3.“30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累计盈余。

4.“300104 新旧转换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除新旧转换时转入医疗盈余、公共卫生盈余和科教盈余外的累计盈余。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10101 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310102 医疗风险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并列入费用的医疗风险基金。

3.“310103奖励基金”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财务会计下相关数据计算提取的奖励基金。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1 本期盈余”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330101 医疗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医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2.“330102 公共卫生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公共卫生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3.“330103 科教盈余”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科研教学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3302 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下设置“330201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30202 提取奖励基金”、“330203 转入累计盈余”明细科目。

年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当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本年盈余分配——转入累计盈余”科目,贷记“累计盈余——医疗盈余”科目。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001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 财政基本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基本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1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102公共卫生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公共卫生活动相关的财政基本拨款收入。

2.“400102 财政项目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用于项目支出的财政拨款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

(1)“40010201医疗收入”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与医疗活动相关的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浅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内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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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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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七章负债管理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七章负债管理第八章净资产管理第九章财务清算第十章财务报告与分析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十二章附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于2010年12月28日印发,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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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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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
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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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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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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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三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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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第四十二条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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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第十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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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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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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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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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二、员工入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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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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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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