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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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全文完整)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4篇

第1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XXX公司工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党委领导下,代表公司职工权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职工群众组织。

第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诉求。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连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三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带领全公司职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企业发展为重点,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企业改革、全面完成企业各项经营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公司工会努力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工会活力,认真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深入实施更快工程,为职工办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以建设“职工之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职工群众,一切依靠职工群众,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会员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四年期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公司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民主选举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八条  工会主席主持召开全委会,讨论拟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所作的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同时应做好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和按照大会的要求,开好主席团和会员代表预备会议等会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根据全公司会员人数,本着工作需要和照顾各方面代表性及其他因素的原则,由全委会讨论确定。

   各分工会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人选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志,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经会员代表预备会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讨论审议大会有关的报告和大会决议的草案,检查督促大会各工作组的工作,审理大会期间代表的提案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公司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新一届公司工会委员会选出以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公司工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有:

(一)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二)委员进行分工。

以上各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由新一届工会主席审核后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十四条 工会的组织原则:

1.关于如何贯彻企业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的问题;

2.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报送的重要材料、报告;

4.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5.工会的重要组织问题;

6.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每月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例会,会前切实做好准备,对重要问题事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对不同意见进行无拘束的讨论。决定问题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决定后,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允许擅自行动。会议决定的每项工作,必须有人负责。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承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代表公司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全公司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四有”教育,把培养职工主人翁献身精神放到工会工作首位。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四职”教育。

(二)依法维护全公司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本公司职工参加本公司的民主管理和企业的改革。

(三)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QC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教育职工服从行政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执行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引导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保障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搞好帮贫扶困。搞好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工资的群众工作。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协同有关方面做好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增强工会自身活力,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第五章   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有:

(一)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企业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大会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每年组织职工代表对本公司方针和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公司领导民主评议。

(七)组织职工代表向职工宣传和传达会议精神,发动职工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确立的任务和决议。

(八)组织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检查小组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九)承办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十七条  工会的各工作委员会积极协助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的工作,配合处理共同性的问题。

第十八条  工会要维护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会与行政

第十九条 办好企业是工会和行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职权,维护生产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动员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全面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工会要代表职工群众,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行政决定有关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职工切身利益时,工会应参加研究,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改革,根据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订改革方案,发动职工群众贯彻实施。

第七章  工会与党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正确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关系。重大问题应向党组织汇报。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有:

(一)工会全年工作计划;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

(三)工会机构的调整和工会干部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要根据职工群众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办理。对工会正、副主席的调动,要征求全委会意见并报上级工会批准。职工群众的正当呼声,工会在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会对上级工会决议,应结合实际,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章   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议委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在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实行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三级管理制。

第二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福利、女工等委员。日常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条 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监督下,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分工会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设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福利、女工委员。

第二十九条 分工会下设工会小组,每小组会员最少三人。

第九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条 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要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切实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民主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3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

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
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颁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第4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四)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
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六)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
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
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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