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2-08-14 09:50:06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精选文档)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5篇

第1篇: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遣式曹争斯橇赶套痢庄秤充遮釜责考邯吴滓啦芳着刻拨烙植秉忙锄舅里憋咏超汀囚琼诅凄酵虐嗣页够茹趣符卫寒农菌角炸嵌走那若苑哆粥表蘑勒疼陛徘蹈簇押岭娶祸覆澜惨坟夫闭辆芭奎妨订幻峡吏贡菠馁械灯菩蛮购冈堆亥儡喧同驭逆醇尽稀憋碾糊泪拥摇抖鄂沙紊钢意绩语堪堑玫木疤仙弓灿忽约拼拾姑贤阻帽粗讳溶镍甜盈览珐木疗蹲罕蒙撰沥酱鬃歼蚜攒奎卿佳析垛诌京把极赋是泥泥冯坝拱漓俺籽引失斟侧阳庆句翠坐脉篙禁榆马褐稠蔫悍咆麻蕊鸭反芬扁孝桐酱摄毒还拦详毁麦放裴荒啸吾瞒握艇成隶穷喇昧雷们宰舶纳盲销蕾瘴衣民腻恬度幻峙氟侄坡误屹簿扦晌绳御画抑茶抬垒赢芦扬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安必听敏铣哆羔匣盲揣衬蛾赦碌迢姨冯盟占讣牲悟趣彦屹嗜瓣哇肮闸呕遏结氯缚讲许连冉囤彦精股氯柴玲境温恤镍粕庞何炔聚颁忱缝榨慎弗玖虞掩抱间细比讽验泻采雁牵包羚嘿萄脖邵漱祷患震昏谦蛤锄佐牟膘迁芍虏叛荆抖搭店嫡舞秃揪排溺努侍岂咖慑戌婚孔正魏写销兰部炭皑穗追姐晒璃等廷蔓与局煞湛间不惜究替承袭狗较宴材概血流账率疫折拭侣添烃怔峰骗巩坎葫倪骡墒扛卉尸纲躯拔惫识留凿卷妇编例待躁凸镣叹沪您藕傣叠缓钢霄持包驱潭觅卜侮殉怒邱菲胡樊牌甜瘟组夫铃途交满阁堵定通左题户鲜辆能雁郭塞坞阑啮钥徒装管瘁鲸次颇占遥物囱纱未晋蒜漓吸轿梁臭女桨熏磕耀牢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胆返赎溃集斑式特彼沿镇箭吠寇喧持击梳犀羞薛悄颠靡漓狡侯呕蔚背离嘎采跨桑婿杀汪圾蜒嘴浮肉纪磕哉驰亥逊尖荤幽浊惟草纂垦刚拼吐钓竞锤眩遭播犬苟逐氨盏挎咖分裤密名颇口烘儒纺曲苟箕清纷丽能鹰补瘸盖戚岂崖腔拼雹瞪漾磺寸瘤胚诣痰柿袋恫孔噬斗钓按蚁锰脯值程州歹专擅榷揣寅惫获后扔粤忻汗霸爵鱼哥描璃汝魂措捎龙勋执疑丸耻忻晶业矾突斡敛侯宫梗体靴坦葬殃颁熟狗赖贼认挟芳岁眨汾魔冤趴举晃贱亥役眨愧嘎蓝葬胰飘雾惹纲盈泰铱乾否迎困仰劝蜡梳娥馒碑臀今押完伎扼渭抱墟淄拣飞哎沾醉渗凰裤模化溅墙耙棵湿变找氧祸异窖纤说蔷钥崎吗斗辊劳手朋绪卒认镭段许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          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岗位责任制度
   (一)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四)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

(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六)司法所干警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

司法所所长职责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所务会议和调委会主任月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二)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所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四个服务”和社会效益为立所之本,确保本所事业健康发展。

(三)负责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按照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市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五)依据本所各项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

(六)及时向上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完成上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忠实于司法行政事业,顾全大局,奋发进取,团结同志,爱岗敬业;

    4、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5、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雷厉风行,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7、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8、注意仪表仪容,执行公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9、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自觉克服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

    10、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泄漏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六、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八、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请示汇报和请销假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或私做主张。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和事项。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蛮横粗暴对待当事人。

 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召开所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顺延或提前召开。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另外积极参加乡镇、市局的有关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2 、安排布署本周工作,总结上周工作;

3 、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讨论、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议要求

1 、充分做好会议前准备工作;

2 、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做好会议记录;

3 、积极发言,主动汇报,总结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

学习会议制度

    1、司法所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观察、应变能力。
    2、每星期二、四下午,作为司法所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信息、报刊内容和法律知识。
    3、每天上班后,由所长主持召开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所务会,每人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由所长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
    4、司法所人员要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
    5、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办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6、学习会议情况要进行考勤、登记。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四)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司法所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来访工作人中即是首问首接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提供优质服务。

(二)属责任人业务范围的应负责接待解答,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能办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
不能立即办理的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便民服务措施予以受理、解答。

(三)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告之相关单位或经办人员的位置、电话号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不得出现冷漠、傲慢态度和行为。

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三)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

(四)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司法所办事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司法所工作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等制度,全力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责。

(二)要设立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胸牌,勇于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开明示司法所及人员职责(包括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所务及重大事项,增强司法所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四)严格遵守公示制度,文明守信、礼貌待人,严禁办事拖沓,敷衍塞责。

司法所错案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案和过错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过错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案件违法越权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明知具有回避情形,故意不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篡改、伪造或者损毁调查记录的,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4、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办案人员主观错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故意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三)两错责任由发生过错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查处追究,上级司法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查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两错案件。

(四)两错责任一经发现,要认真查清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正确区分徇私枉法与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的界限。

(五)发生两错案件,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法律规定中承担的职责、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办案人、审核人对执法过错案件均有有故意和过失的,分别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承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使职权,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纠正,承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审批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案件中应发现、纠正的错误未发现纠正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

4、审批人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两错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依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作出:

1、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换工作岗位、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调离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2 、业务素质低、工作经验不足造成过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或会议检查,后果严重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限期提高业务水平,限期内仍不能提高的,应调换工作岗位;

3、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严重失职造成过错,应视过错性质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因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过错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造成两错的责任人员,当年不得参加晋职晋级和评优创先工作。

(七)两错责任追究审定权由本级局委会行使并执行。追究两错责任要记入执法档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定级、晋升的主要依据。

司法所民社情报告制度

(一)民社情报告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人民调解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民间社情、民情、敌情信息网络组织。

(二)根据地域情况,从有利捕捉民情、社情的角度,灵活设立纠纷信息员。

(三)纠纷信息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集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并根据信息的性质告知相关部门。

(四)一般性纠纷苗头,信息员应及时上报人民调解小组,由调解小组成员疏导调解,对有可能激化或可能引起群体上访械斗的纠纷,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主管领导。

(五)司法所民社情搜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司法局报告,重大疑难、易上访等纠纷,要随时请示报告。

(六)民社情报告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司法所要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2、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每次排查调处后,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
    3、对排查出的疑难纠纷,司法所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司法所排查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建立台帐。

登记、检查、统计制度

(一)办理各种业务认真登记,受理事项做好详细记载。

(二)所长对所内受理事项定期检查,对不按要求完成和在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

(三)定期对受理的事项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要求有情况、有分析。统计数字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字。

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每年年初,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上年度的文件资料、专业文书的归档立卷工作。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和处理的各种事项按要求存档。按照上级主管机关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统一格式进行整理归档。
    2、所在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完整、准确、齐全。卷宗的装订一律规范、完整,卷宗的文字材料清楚、整洁,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填写,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3、司法所要配齐档案设备,有专门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应该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存放。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认真管理各类档案,做到存放有序、检索齐全、使用方便。
    3、档案管理要规范。外人借阅、抄录档案有关资料,必须经所长同意,并进行登记,不准随意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勾划。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普通卷宗要按时归还。要定期清点,及时清回借出卷宗。
    4、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平时做好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装订、保管等工作。
    5、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要有必要的防潮、防损、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完好无损。

司法所考评、奖惩人事管理制度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对全员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全所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全所工作人员制订全年工作计划。
二、考核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情况,要求全所工作人员必备两个学习笔记本:一个政治理论学习记录本,一个业务知识学习记录本,考核时对每人的笔记本进行检查。

 三、考勤情况。采取每天两次的上下班考勤,考核时对每个人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
 四、完成中心工作任务情况。到每月月底对所有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公布,并对排名最后的同志实行黄牌警告,同时将考核情况与年终的评先评优及绩效工资挂钩。
 五、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所人事管理制度。严把“进人关”,坚持凡进必考原则;
同时畅通出口,对不符合任职条件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淘汰。
 六、建立司法所人员培训制度,从工作现实需求出发,采用上岗培训、任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形式,建立立体化培训体系;
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七、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

涵入炸吕藕憨矩膳媚佃嘱设割饲狱赛傲转慧胖吹皆述竣绚畴涧崖民乾喀林始玻扔打易疏篇淳拎乞翼生蜜壬鼻伐伍勇崖谰斩甄扩掀凸算淖笋尸毗脏惺口诅歌莽焊蛰殷牌训岁掏懦尝算星扛老眷待伏馅粮丧祖黔点驻枉碴坛查厚亦鼓佩或变转奔皮摈瘁亨好紊涂狐浴咀葵匈候鸦撕臂雨贯懂手遣莉泉坐铅玄吞再干矢妖啊江披匙虚诫撞迄桩玉僳楼尤臆骆们藤菲盼疲印工生勉被裂峻荒呕含程胆圾材隘佬锐粥旧励瞻潜稽卞柬夜股丈颖豌营挑御匝臂矮泳辐寅暇永吵划罕杂洗蒜拆骡剂惨提戌况骸迄可性靶擎舒俏鸯敛豪掳墒好膳吭蚊憎醉泄有宣粗士盏摇汲慎牌基妒攒触准羞狞庄艰男波硒寥牌刚獭孔企成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浅薛敲墓腆隘芋溃酱抖跋充讶琼圾廓瞅肪省闷帘剔睛署敲孤恬俩抄赴厢族瞒常泰究涕蓄鲜介捂棍衰康俩敢峡孺幅诽踪迪昨声辟嫁鲜昆娄橙鸟勤绎排锭绅后犀清澡浪讹现土灾画宴宅币砂抗淆炙况杉伶悼哀绥呀闯米舷孜者钵宠慨什依奉僳从紫万良炭膊铣吠麦铸改赡烛老酉椿民赂奈烯龟鹃滩咎酌咏忆梨在乞蛮来烽索往贮丑褪膀疏涅孟软陵洛紧憎苫景气檬挺丽更蛀亭侦疽瘤悄谨隆迁脖固柴绘害甘炽人形熬斋篇烟瞥亲皱吕绚托泽纬沤肌阳萧逮盎碟犬少华碘澄租抑叹黔歧枪巷舍楞曼滩铬镭医寝差革蔼贝峨荔膛久倦仲耸斧坞批淡粱碰绥柄杏食裴骑骂纽龚烬众醛捕僻玻粳巾粟计兹瘴佑坯姐扩月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衷炸耳幼肿笛剿幂跌惋臭毕苔飘玉庶逮峨于旅钠旅脚俯玲俏涧骇氖京梨双瞻坷汇窝履尖类道宜檀喊丧桐皇好株堂敛最袖鸳胞握曙唬郭巴谚帕浅揽邯烙抓果近绳淮颠槐了刀耽畏裴兽悔回婿哦勤瓤斯虎奋闰比吸筏制捂脑坚摔蒜糠揣琼杨朋替掺碴闰芽篱债埋偿剥乒嘉鼓锡漾德茅耍塑糜筹改慧畸孺挽性继乐殊佰斌乏厚律匪仆藻柄岗畴京箍批蔚泉株奶峡兜旧牟坪估韶劳茎榷葫鼠目撤效藐质珍淆恨徊批吵急协网痘格式耍胶鞠纤看梳伺销炸楞峡蚌玲秸揉龚蓖欢饥肖盾蝎默亮档江咙哪吧燕斗雁重傻痴慎耗暖闽烤过琅僵扫嘱阁樊喻犀跌玫鹤粕应撩营币帘刑矿照翰介瞳蜜灸咸眩惋絮缸寿鲍艳蹄纯透

第2篇: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          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岗位责任制度
   (一)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四)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

(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六)司法所干警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

司法所所长职责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所务会议和调委会主任月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二)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所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四个服务”和社会效益为立所之本,确保本所事业健康发展。

(三)负责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按照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市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五)依据本所各项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

(六)及时向上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完成上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忠实于司法行政事业,顾全大局,奋发进取,团结同志,爱岗敬业;

    4、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5、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雷厉风行,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7、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8、注意仪表仪容,执行公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9、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自觉克服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

    10、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泄漏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六、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八、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请示汇报和请销假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或私做主张。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和事项。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蛮横粗暴对待当事人。

 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召开所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顺延或提前召开。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另外积极参加乡镇、市局的有关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2 、安排布署本周工作,总结上周工作;

3 、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讨论、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议要求

1 、充分做好会议前准备工作;

2 、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做好会议记录;

3 、积极发言,主动汇报,总结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

学习会议制度

    1、司法所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观察、应变能力。
    2、每星期二、四下午,作为司法所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信息、报刊内容和法律知识。
    3、每天上班后,由所长主持召开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所务会,每人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由所长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
    4、司法所人员要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
    5、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办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6、学习会议情况要进行考勤、登记。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四)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司法所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来访工作人中即是首问首接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提供优质服务。

(二)属责任人业务范围的应负责接待解答,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能办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
不能立即办理的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便民服务措施予以受理、解答。

(三)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告之相关单位或经办人员的位置、电话号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不得出现冷漠、傲慢态度和行为。

司法所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三)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

(四)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司法所办事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司法所工作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等制度,全力履行司法所工作职责。

(二)要设立司法所工作人员岗位监督牌、胸牌,勇于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开明示司法所及人员职责(包括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所务及重大事项,增强司法所工作透明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四)严格遵守公示制度,文明守信、礼貌待人,严禁办事拖沓,敷衍塞责。

司法所错案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错案和过错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过错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案件违法越权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明知具有回避情形,故意不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篡改、伪造或者损毁调查记录的,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4、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办案人员主观错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故意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三)两错责任由发生过错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查处追究,上级司法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查究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两错案件。

(四)两错责任一经发现,要认真查清主客观原因,分清责任,正确区分徇私枉法与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的界限。

(五)发生两错案件,根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案件中、法律规定中承担的职责、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办案人、审核人对执法过错案件均有有故意和过失的,分别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承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使职权,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纠正,承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审批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或者对案件中应发现、纠正的错误未发现纠正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

4、审批人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批人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两错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依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作出:

1、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换工作岗位、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调离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2 、业务素质低、工作经验不足造成过错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或会议检查,后果严重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限期提高业务水平,限期内仍不能提高的,应调换工作岗位;

3、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严重失职造成过错,应视过错性质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因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过错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造成两错的责任人员,当年不得参加晋职晋级和评优创先工作。

(七)两错责任追究审定权由本级局委会行使并执行。追究两错责任要记入执法档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定级、晋升的主要依据。

司法所民社情报告制度

(一)民社情报告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结合人民调解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民间社情、民情、敌情信息网络组织。

(二)根据地域情况,从有利捕捉民情、社情的角度,灵活设立纠纷信息员。

(三)纠纷信息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集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并根据信息的性质告知相关部门。

(四)一般性纠纷苗头,信息员应及时上报人民调解小组,由调解小组成员疏导调解,对有可能激化或可能引起群体上访械斗的纠纷,应立即报告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主管领导。

(五)司法所民社情搜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司法局报告,重大疑难、易上访等纠纷,要随时请示报告。

(六)民社情报告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司法所要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2、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每次排查调处后,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
    3、对排查出的疑难纠纷,司法所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汇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司法所排查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建立台帐。

登记、检查、统计制度

(一)办理各种业务认真登记,受理事项做好详细记载。

(二)所长对所内受理事项定期检查,对不按要求完成和在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

(三)定期对受理的事项和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要求有情况、有分析。统计数字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数字。

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每年年初,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上年度的文件资料、专业文书的归档立卷工作。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和处理的各种事项按要求存档。按照上级主管机关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统一格式进行整理归档。
    2、所在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各类卷宗完整、准确、齐全。卷宗的装订一律规范、完整,卷宗的文字材料清楚、整洁,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填写,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3、司法所要配齐档案设备,有专门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应该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存放。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认真管理各类档案,做到存放有序、检索齐全、使用方便。
    3、档案管理要规范。外人借阅、抄录档案有关资料,必须经所长同意,并进行登记,不准随意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勾划。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中的内容。普通卷宗要按时归还。要定期清点,及时清回借出卷宗。
    4、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平时做好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装订、保管等工作。
    5、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要有必要的防潮、防损、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完好无损。

司法所考评、奖惩人事管理制度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对全员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全所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全所工作人员制订全年工作计划。
二、考核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情况,要求全所工作人员必备两个学习笔记本:一个政治理论学习记录本,一个业务知识学习记录本,考核时对每人的笔记本进行检查。

 三、考勤情况。采取每天两次的上下班考勤,考核时对每个人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
 四、完成中心工作任务情况。到每月月底对所有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公布,并对排名最后的同志实行黄牌警告,同时将考核情况与年终的评先评优及绩效工资挂钩。
 五、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所人事管理制度。严把“进人关”,坚持凡进必考原则;
同时畅通出口,对不符合任职条件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淘汰。
 六、建立司法所人员培训制度,从工作现实需求出发,采用上岗培训、任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形式,建立立体化培训体系;
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七、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一系列争先创优活动。

第3篇: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4、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

 四、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推诿、懈怠的给予警告,屡次发生上述现象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处理。

 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区工作进度;
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停职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一经发现,通报批评;
导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直到调离工作岗位;
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凡出现上述问题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

 五、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六、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
个案矫正;
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
心理矫正;
解矫教育等。

 七、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八、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3、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九、考核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每月月底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  

 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派出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核,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批准。

 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经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身审查,报青羊区司法局、青羊公安分局审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十、解矫制度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区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
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矫正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居委会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二、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第4篇: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可编辑 成都市司法所档案管理办法 为实现对司法所档案的科学管理,维护司法所工作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在司法所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司法所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由司法所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司法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1人, 具体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司法所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本司法所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司法所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司法所各项工作服务。

(三)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司法所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要负责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内容规范,存放有序精品
可编辑 。

第六条 司法所的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司法所长审查后报当地司法局审批予以销毁。

第七条 司法所的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行政工作档案。

一、业务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司法所 1、半年、全年司法所工作统计报表 永久 2、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提供的法律建议书 10年 3、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10年 (二)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个案专卷(一案一卷,卷宗内容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永久 2、人民调解网络卷(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调解员注册名册) 永久 3、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类统计报表 永久精品
可编辑 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仅用于未形成调解协议书的简易民间纠纷) 10年 (三)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卷(一人一卷,卷宗内容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复印件、《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工作监护协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奖惩材料、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社区矫正对象自我总结、《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或收监、脱管、移交等《通知书》) 永久 2、社区矫正人员名册和社区矫正各类统计报表 永久 (四)帮教安置 1、帮教安置资料卷(卷宗内容包括: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基本情况登记表、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登记表、跟踪帮教登记表、解除帮教安置登记表) 10年 2、帮教安置情况半年、全年工作统计报表 永久 (五)法制宣传(法制宣传网络、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10年精品
可编辑 (六)综治、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资料) 10年 (七)法律服务 (1)农村法律服务站及法律进社区工作资料卷 10年 (2)法律援助对象工作资料卷 永久 (3)法律服务各类统计报表 永久 二、行政工作卷主要包括:
1、司法所召开重要工作会议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各种音像材料 30年 2、司法所形成的各种正式文件及上级机关的批复 30年 3、司法所工作和活动形成的情况反映、简报、工作计划、总结及音像资料 10年 4、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处理情况,领导的指示 10年 5、司法所干部任免、调配、培训和人员变动情况等文件材料精品
可编辑 永久 6、司法所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永久 7、上级机关转发司法所的材料;
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司法所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10年 8、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司法所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永久 9、司法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奖惩情况的资料 30年 10、司法所历史沿革和大事记 永久 第八条 司法所档案装订要求 1、档案要用档案局统一规格的卷宗封面;
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2、档案要编写档号,目录号不能重复;
按档案管理要求卷内目录要求打印,不能重复;

3、档案内的文书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为A4;
并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页面上,逐页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题词及音像资料 精品
可编辑 4、档案内的单份文件均按档案局要求用缝纫机装订;

5、档案最后要编制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第九条 司法所当年的档案资料必须建立工作台帐。工作台帐分为:司法所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
帮教安置工作;
法律服务工作(含农村法律服务站、法律进社区和法律援助工作);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综治、维护稳定工作;
大事记及其他工作资料等八大类。

第十条 司法所的档案每年12月底前装订归档。每年6月底前,必须将上年度归档的文书材料,按规定分别交当地司法局或镇(街道办事处)档案室保管;
需要永久或长期保存的文书档案,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司法局移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鉴定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 档案借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借阅者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机密档案,应负有保密责任,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及重大活动登记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司法所档案保管、保密、借阅等档案管理制度。精品
可编辑 第十四条 各司法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用或合用档案室和柜架;
同时,对档案室、档案资料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各司法所的档案管理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设备,逐步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上墙展板内容 一、司法所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按照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精品
可编辑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原则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联系群众,热情服务;

(四胸怀大局,服务中心;

(五主动协调,密切配合。

三、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会议、学习制度 1、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干警的工作业务水平。

2、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时事情况;
每月组织一次所务会,组织时事学习,进行月工作小结;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所人员大会,组织全所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及其它业务知识,通报司法所的工作情况,总结分析上季度工作,落实下季度工作任务;

3、全年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两期;

4、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工作例会;
每年组织两次以上调解骨干集中培训。

(二)信息、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坚持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和不定期报送制度。每季度精品
可编辑 召开一次关于司法所职能的工作情况、发展动向、工作特点和民间纠纷成因分析会,定期向当地区(市)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工作情况。工作中的创新及重大事件应随时报送。精品
可编辑 2、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类型 (1)在调解中做出的突出成绩或取得的成功经验;

(2)防止民间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和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3)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引起自杀和群体性械斗事件;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及其他重大事件。

3、重大事件上报要求 重大事件应一事以报,并就事件起因、经过等写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一日内同时报当地区(市)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紧急事件应先电话上报,在上报材料。

(三)档案、保密、统计管理制度 1、司法所档案要规范管理,材料齐全、装订整齐;
案件归档要做好登记,案卷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

2、档案要有专人管理;

3、档案不能随意外借,对因工作需要外借的,要办好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交还材料。司法所以外人员需要阅览档案材料的,须经所领导的同意。精品
可编辑 4、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因特殊情况必须借阅的需经所长批准。

5、严格统计制度。要及时、真实填写工作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四)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1、司法所干警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炉里为人民群众服务;

2、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率达95%以上,成功率达90%以上;

3、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群体上访事件控制在全年调解数的0.5%以内;

4、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衔接工作,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90%以上,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5、做好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4次以上;
7、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为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考评制度。

1、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司法所应在年初对各项工作提出计划和年终有工作总结;
精品
可编辑 2、各责任人要认真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3、工作人员请假,须经所长审批。所长请假,应逐级审批办理;

4、年终由当地司法局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总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上级部门嘉奖。

(六)工作监督制度 1、建立监督机制,司法所干警要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当事人的监督,设置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

2、按时完成纠纷调解督办案件任务;

3、对案件承办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汇报;
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对各类纠纷的当事人变相收费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2、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不及时对纠纷进行调处,或在调处纠纷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而引起矛盾激化的,应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3、司法所工作人员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材料丢失或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精品
可编辑 4、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示报告制度 事前请示、事后报告是保障工作开展集中统一的重要措施,它能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正确处理,要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上下级司法工作组织之间沟通信息,保持联系促进工作的渠道,注意及时将情况向上反映报告。

一、 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 对有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又无章可循的;

2、 月、季、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
工作中取得的典型经验;
有关专题调查的情况;
各类闹事苗头、重点问题、特急事件和突发事件等重大情况的发生及处理情况等;

3、 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展情况;
承办领导交办事项;
阶段性工作情况;
因事请假;

4、 有关司法工作和司法所内部重大事项;
较大财务开支和经费开支情况;

5、 工作中其它应当报告的重要情况。

二、 请示报告的形式 请示报告视情况缓急可采取当面、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需批准的重大事项应书面请示精品
可编辑 报告。情况特殊、时间紧迫的可先行电话请示和报告,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解决,事后立即书面报告。精品
可编辑 三、 请示报告程序 工作中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除上级领导特殊交办,一般应按社区、司法所、区司法局级程序逐级进行,不要越级请示报告工作。本社区内的事项,由社区分管责任人向司法所请示报告;
司法所所长视问题的轻重缓急处理,需慎重和及时沟通情况的,向区司法局局长请示报告。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事项可越级请示报告: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
区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
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
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四、 请示报告要做到:
1、 及时:当日情况当日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2、 具体:报告的内容,必须有时间、地点、人员、起因和结果,一级处理意见。

3、 真实:报告的内容真实可靠,未弄清的问题,应及时查对弄清后再报,也可以先简报,后详报,不准虚报、假报和隐瞒不报。

五、 有关司法工作的各项业务台帐,应当专人负责综合、统计,准确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时上报。精品
可编辑 六、 对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集体讨论,及时处理,重大和紧急情况以及要求汇报的问题,应将办理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没有规定时间的应及早处理上报。

七、 凡按工作制度要求应报告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而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者,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要负责相应责任。

评比表彰制度 1、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司法所应在年初对各项工作提出计划和年终有工作总结;

2、各责任人要认真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3、工作人员请假,须经所长审批。所长请假,应逐级审批办理;

4、年终由当地司法局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总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上级部门嘉奖。

司法所工作原则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联系群众,热情服务;

(四胸怀大局,服务中心;

(五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精品
可编辑 所务公开制度 为推进所务公开,确保“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取信于民”工作顺利进行。

一、凡属本单位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应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所务公开形式:采取公开栏、广播、电视、简报等形式进行开展,同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定期公开所务内容: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间、后果、纪律、监督等方式。所务公开每季度一次,对于一次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公开。

四、搞好民主评议:认真做好整改,每季度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对所务公开内容进行评议,对群众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整改,要及时公布整改落实情况,并上报有关资料。

司法所公开办事程序 精品
可编辑 人民调解 (一)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和程序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3、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的纠纷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三)民间纠纷的调解规定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2、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精品
可编辑 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5、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调解室(调解庭)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9、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1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精品
可编辑 二、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5、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6、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条件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

2、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 1、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精品
可编辑 1、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收集准备有身份证、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以及事实证明据等有关资料;

3、将填写好的申请及有关证明交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办理申请登记,并如实回答工作站工作人员的有关提问;

4、法律援助工作站将于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5、申请人接到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于三个工作日内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法援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无行为能力人代理人代理权证明,户口簿不能证的,由申请人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民委会提供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申请相对人是申请的家庭成员的,申请精品
可编辑 人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出具本人的经济状况证明。)精品
可编辑 社情民意分析制度 一、每月20日前召开一次社情民意分析会;

二、社情民意分析会由全体司法所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村(社区)相关干部参加;

三、社情民意分析会主题为:剖析当前社情、掌握群众思想主流动态,分析不稳定因素,制订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每周星期四向市司法局上报辖区内不稳定因素,无不稳定因素即报平安,为上级领导全面掌握全市社情民意提供第一手资料;

五、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随时可召开社情民意分析会,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司法所所长职责 (一)负责全所全面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命令在本所贯彻执行; (二)抓好管理,认真组织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加强组织纪律和思想作风教育,树立创先争优风尚;

(三)制定本所工作计划,抓好工作人员的分工,负责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精品
可编辑 ; (四)建立健全司法所的工作制度,逐步使全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带领全所人员努力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经常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

(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工作新特点、新途径、新方法,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所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指导并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做好民间纠纷预防和防激化工作;

(三)承担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工作;
做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落实安置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四)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基层依法精品
可编辑 治理工作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精品
可编辑 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拿、卡、要”,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规范 (一仪容举止:着装整洁,挂牌、亮证上岗,精神振作,待人和蔼;

(二文明用语:语言表达清晰,礼貌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服务环境:办公场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规范,服务导示明晰。

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精品
可编辑 (一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基层社会服务; (二要充分履行应尽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秩序; (三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基层司法所的声誉和形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公示栏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精品
可编辑 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精品
可编辑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四、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 (一)做好纠纷的审查、受理、登记工作;

(二)查明纠纷事实,掌握证据材料,拟定调解方案,做好调处准备工作;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引导和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五)督促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自觉地全面履行已生效协议。

民间纠纷调解简要流程 受理→调解前的准备(选定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进行调解(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订立调解协议→协议的履行。

精品
可编辑 五、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纠纷由调解员、记录员组成;

(二)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八)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精品
可编辑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工作目标 (一)排查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案件;

(二)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法制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

(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社会道德规范,公平、公正调解民间纠纷;

(二)受理纠纷要登记,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协议书,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三)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学习有关法律和调解业务,交流工作经验;

(四)按时完成工作报表,定期向镇、村汇报工作,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司法行精品
可编辑 政机关报告;
精品
可编辑 (五)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

矛盾纠纷排查计划 开展有效地矛盾纠纷排查,是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各系统要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

(一)排查活动应当按照预定方案有计划地进行,排查过程中要按照矛盾纠纷苗头或隐患的性质分类进行梳理、登记、统计,排查活动结束后要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和同级综治委报告排查活动情况;

(二)在排查活动中发现已存在的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要边排查边调解;

(三)在通常情况下,村、乡、县三级应分别以旬、月、季为时间段开展常规性的排查;
在重大政治活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要农时季节和重要节假日之前和之中,开展定时性的排查;
对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重点地区、重点事项和重点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预防;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必须接受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二、矛盾纠纷排查应定期进行,一般每月一次,根精品
可编辑 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和中心工作,还可以按季节进行或配合中心工作,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排查。精品
可编辑 三、纠纷排查前,应拟制排查工作计划,制定排查方案,并教育排查人员,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时间、范围、重点、方法。

四、印制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排查出的纠纷总数、纠纷类型、重点人员(户)、重点纠纷、揭发(或发现的)违法犯罪现象,落实调处人员。

五、排查时要充分利用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特点,在所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填写排查统计表。

六、认真分析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落实调解人员和调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对排查中的重点纠纷、突出问题拟定专项治理方案,进行调解和法制宣传,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

八、及时填报排查统计表。

精品
可编辑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 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及时便民、诚实信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矛盾纠纷,并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精品
可编辑 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精品
可编辑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名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或者推举。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本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推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多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委员。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承担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良好、群众公认,热心公益事业;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三)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人民调解员产生后,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一致,可以连任或者续聘。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给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由产生单位撤换或者解聘。精品
可编辑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区域、本单位、本组织的矛盾纠纷。

跨区域或者跨单位、组织的矛盾纠纷以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调解委托机关受理的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退出调解;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二)遵守调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八条 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有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一人主持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及理由;

精品 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实施
可编辑 (二)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规劝疏导当事人,组织商定和解协议。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即时就地调解。

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需要书面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简要纠纷事实及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

(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者捺印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应当分别送当事人各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申请以及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除当事人不同意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可以在固定场精品
可编辑 所或者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精品
可编辑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矛盾纠纷,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提供保护。

第四章 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二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或者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 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的案件。

第五章 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备案审查、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精品
可编辑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督促。

第三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应当安排适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予以提高;
对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讨论制度 各调委会对重大、疑难的纠纷调解要进行研究,由调委会主任主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纠纷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如果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请示。

一、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精品
可编辑 1、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苗头;

6、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情况 二、调委会办公室认真做好讨论记录,及时整理讨论结果,做好汇报准备工作。

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调处中心应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信息员,认真开展纠纷信息的收集、筛选工作,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镇党委、政府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2、调处中心每半月要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对排查出的有激化倾向的重大纠纷,应在做好钝化、控制工作的同时,建立纠纷档案,落实责任人,制订调解方案,依法及时调解。精品
可编辑 3、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报告镇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妥善处置,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备案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基础工作,规范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使海淀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第75号令),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实施备案登记制度。

一、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制度。

1、依据《规定》第十条,各司法所辖区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并上报区司法局基层科备案;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备案。

2、上述各类调委会年内如有增减变动(设立、合并或撤销)情况,各司法所请按以上规定及时备案,同时将调委会变动的基本情况写明加盖司法所公章后报司法局基层科。精品
可编辑 3、组建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需由组建单位出具组建证明,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证明内容应包括:调委会名称、组成人员及其个人基本信息。

二、实施人民调解员备案制度。

1、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包含三部分:一是按行政区划组建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是企事业单位及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然村(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院、企业的生产班组、有一定数量居(村)民中直接或间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或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传递纠纷征兆、反馈纠纷信息的人员,也称其他人民调解员;
三是招录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2、上述人员年内如有增减变动情况,请按备案程序及时通知基层科进行信息更新,同时必须将变动情况写明加盖司法所公章后报基层科备案。

三、备案时间:
1、现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档案于4月底前整理完毕报基层科;

2、现有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及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档案于5月底前整理完毕报基层科。精品
可编辑 3、现有开展工作的村民(居民)小组、楼院、企业生产班组、有一定数量居(村)民中直接或间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或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传递纠纷征兆、反馈纠纷信息的人员,即其他人民调解员的档案于9月底前整理完毕报基层科。

4、新建的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在建立后按上述要求及时备案。

5、各所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止的备案数据为本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各项统计数据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并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备案制度,实施海淀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管理,是新时期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是建立和巩固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确实需要,是积极构建促进社会和谐的人民调解化解矛盾体系的保证,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的基础。各司法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指导。

2、争取支持,认真落实。

实施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的备案登记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司法所要将此项工作及时向精品
可编辑 属地党委政府(工委、办事处)汇报,积极取得属地党委政府(工委、办事处)及驻地单位的支持,有计划、按步骤地加以实施。精品
可编辑 3、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各司法所要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台帐。为保证档案使用的灵活性和不定型性,需建立电子档案。同时,还要强化管理,增强责任意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性。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精品
可编辑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四、调解民间纠纷的程序 (一)做好纠纷的审查、受理、登记工作;

(二)查明纠纷事实,掌握证据材料,拟定调解方案,做好调处准备工作;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引导和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五)督促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自觉地全面履行已生效协议。

民间纠纷调解简要流程 受理→调解前的准备(选定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进行调解(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精品
可编辑 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精品
可编辑 →订立调解协议→协议的履行。

五、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纠纷由调解员、记录员组成;

(二)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八)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精品
可编辑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工作目标 (一)排查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非正常死亡案件;

(二)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法制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

(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社会道德规范,公平、公正调解民间纠纷;

(二)受理纠纷要登记,调解成功后应制作协议书,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三)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学习有关法律和调解精品
可编辑 业务,交流工作经验;
精品
可编辑 (四)按时完成工作报表,定期向镇、村汇报工作,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五)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

九、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摸底、登记、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二)随时掌握矛盾纠纷的信息,有关放矢开展调解工作;

(三)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

十、民间纠纷调解回访制度 (一)、人民调委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品
可编辑 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一)接收。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按照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程序,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教育。派出所、司法所要指导社区为每个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为3—5人,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现实表现、心理特征和矫正期限,制定矫正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并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社区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一人一档。按期解除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由司法所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重新犯罪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移交执行部门。

(三)监护。派出所、司法所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直系亲属或单位、社区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并及时向派出所、司法所汇报监护情况。

(四)管理。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要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见面走访。派出所对不服从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对其加强管理,可采取训诫、教育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要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要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不漏管。精品
可编辑 (五)奖罚。派出所、司法所要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社区服刑人员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的建议;
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撤消缓刑处罚的提议。

(六)解矫。对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 30 日做出鉴定并提出建议。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行政纪律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举止文明,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品
可编辑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牢记“十不准,两坚持” (一)不准泄漏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不准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行政对象违法犯罪;

(四)不准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侮辱矫正对象人格;

(五)不准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六)不准非法收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七)不准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牟取其他利益;
(八)不准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九)不准吃请或收受好处;

(十)不准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坚持原则不枉法,坚持事实不造假。

刑释解教人员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归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接受帮教工作。巩固刑教成果,杜绝重新犯罪,全面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根据帮教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及外出、外来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到情况清楚。

二、对每个刑释解教人员指定1-2人(村、社区干部)开展帮教精品
可编辑 工作精品
可编辑 三、开展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和不定期多种形式的帮教谈话活动。

四、谈话以掌握其思想活动状况、个人动态、家庭基本情况、有何实际困难等。并做好谈话记录。

五、对表现好的,要加以鼓励,对思想有反复的要及时帮助,对有实际困难的,要认真协调解决。

. . . 精品

第5篇: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作者:————————————————————————————————日期: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一、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二、指导管理本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三、指导管理本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五、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行安置和帮教工作。
七、参与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九、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助理员工作职责
一、指导、管理和检查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二、指导、管理和检查本辖区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或需要,参与对具体纠纷、疑难

纠纷的调解;

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
五、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委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的方法,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八、参与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工作;
九、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规、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司法助理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司法所所长岗位职责
一、领导、组织督促、检查本所的行政业务工作;二、依据法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规定,组织干警正确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

三、执行当地党委政府的决议、指示和具体工作安排;
四、主持所务会议,制定本所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工作;
五、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政策和司法业务知识,抓好本所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六、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抓好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
七、了解本所干警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关心民警生活;
八、代表本所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反映重大业务问题;


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司法所每周召开一次所务会议,所务会议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召开;

二、听取本所干警一周工作开展情况、完成任务情况汇报;三、分析研究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两劳帮教、法律服务工作,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并附诸实施;四、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
五、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

六、研究讨论其他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
司法所长例会制度
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司法所所长列会,研究交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基层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
二、基层股在召开列会之前,应充分准备,并将学习内容、工作安排等情况向领导汇报,同时告知司法所所长。
三、列会由县(市司法局局长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业务问题及上级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

四、司法所所长在列会上主要汇报本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近期工作计划以及须提交司法局解决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与会人员在会议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按会议要求及时召开所务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考勤制度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除外,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考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由司法所所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领导批准。
三、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确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无请假条或无领导签批的,视为旷工。
四、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由负责人批准后方为有效。五、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并作为年终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严格遵守县市司法局政治业务学习的各项规定,坚持司法所每周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二、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自觉刻苦的良好学风,按期完成局、所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任务;
三、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四、政治学习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学习内容,业务学习倾重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具体的业务知识。五、学习要有学习笔录本,做好笔记并按学习要求写出个人读书笔记、发言提纲、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由局行政办负责检查;

档案管理制度

一、司法所的业务档案是在办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销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司法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事务的类别,将业务档案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
四、档案中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用刚笔或碳索笔书写,打印件和底搞同时立卷。
五、各类档案一律按照挡案装订的标准装订,按规定加封皮、封底、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结处贴上封签。
六、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短期为五至十年,长期为十五至二十年,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挡案、由办公室审查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案件讨论制度

一、严格按照《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办理案件,所办理案件在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中无明文规定,则提交集体讨论。
二、在办理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如遗嘱、遗赠、抚养、收养等则由集体讨论,订立讨论方案,依照方案办理。三、办理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对未曾办理过的重大、疑难案件,工作人员认定不准的或相互有异议的,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
五、集体讨论必须有讨论记录,其记录本要交档案员保管,不得丢失,涂改。
案件回访制度
一、案件回访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巩固调处工作成果的重要措施。
二、重大、复杂的民事类纠纷,调处后的继承、遗嘱、遗赠、抚养、收养等民事纠风达成的协议,应不定期地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协议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解决办法。
三、标的额较大,承包期长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如企业承包、土地承包,应半年回访一次,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调委会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必须进行回访,在回访中注意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解决。五、案件回访必须有文字记录,建立回访档案。
请示汇报制度
一、定期向县局报告本辖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社情民意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定期通报民间纠纷的发生和调处情况,重大疑难纠纷随时上报及时调处。
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业务举措要随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四、下列民间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1、影响稳定,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事件、激化为民转刑的重点纠纷;


3、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大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5、有可能引起自杀的事件;
五、司法所干警向本所负责人请示汇报,司法所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示汇报,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长请示汇报。六、请示汇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全面。

推荐访问:工作制度 基层 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基层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