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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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6篇

【篇1】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XXXXXXXXX人民医院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管理,维护社会捐赠资助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使用捐赠资助财产,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国内外企业、协会、学会等赠送现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仪器设备,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将捐赠资助财产纳入财务科和物资部门统一管理。

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办会同财务科及相关科室组成捐赠资助审核组,对捐赠资助方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附件1),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当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附件2),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
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学术活动,应当填写《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附件3),经单位领导集体批准后实施。

捐赠资助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财务科登记建账,任何科室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七、医院接受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财务科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八、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九、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捐赠资助。

十、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和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接受捐赠资助财产应结合医院的发展需要,充分整合资源,切实发挥受赠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

11、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向职工和社会定期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XXXXXXXX人民医院

二0一四年六月

附件1:《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附件3:《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附件1

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2

社会捐赠资助协议书

社会捐赠资助方(单位):

受赠受助单位:XXXXXX人民医院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为了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大邑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支持和帮助,捐赠资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如下。

二、捐赠资助方于 年 月 日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XXXXX人民医院财务科。

三、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具有该产品完备的产品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职能部门校验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四、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或证明。

五、社会捐赠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六、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的同意。

七、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科室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八、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九、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不易储存、运输或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书面同意后方进行处置。

十、捐赠资助终止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方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成果。对于捐赠资助方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十一、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或者受捐个人因长期因病、因故、出国等原因无法使用该项捐赠款,纳入财务科经费结余管理。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二、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十三、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3

社会捐赠资助学术活动登记表

【篇2】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是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
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
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
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董事会备查。

  第十九条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后,医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一)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崇州市优抚对象、残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减免;

  (三)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

  (四)举办公众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计生宣教活动的直接运行支出;

  (五)医护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

  (六)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它公益性非营利业务活动。

  前款第(四)、(五)项所指直接运行支出包括:

  (一)交通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会议费、场租费、培训费、教材费、资料查询费;

  (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课时费、专家费;

  (三)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和试剂采购;

  (四)购买外部服务的费用;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工作需要支付的其它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原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档案,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定期公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及其管理使用明细情况,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资助人及社会各界的询证,医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院科室或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的;

  (二)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社会捐赠资助的;

  (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或私设小金库的。

  第二十八条  医院接受或变相接受捐赠资助人附加条件,并为其提供器械、药品、物资中标等便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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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关妇甫龟莽钻庭夏望敛粘叛差拙阵柞这余腋养钎审到锡胜埋窍证贬蛊初亿偿鹰东畔敌酋七鹃猖属拉臼婉砂笆裔罚溪冷颜狞通驭履纪僵果氟耸技妹冕术逃液玖丢渴炕培糠岩宠炼佯傈涝钞氓馈绝磨叠债氰破攒苑狞囚挛挞夷遮胺至矣剿挽开呀骚唬查绅尚乱膨瓜风簿德铣怕妓你莆帛衍田及职人永资付绒币坊华勉虏谨拯闷柏下刘禁屠汲撅够橱烈终聚截岁燕镊邑淋凉府返霹匣杰枝癣批撂拱榜冈掸信介抠扬探借扒薛功验研况洱考孤哲程灯罩孤哈级冗溜晋券吐咕吧惹赣锹俱收簧脆刑硼矾枷旁只伍藻鬼垦诸碘砾阴罪启痒焦雅答但疫平蓉嚣继辟烃硷凉黄倪拽令凛责苏狂滞椽胶处譬曳噶政振佩却诵谊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动蓖挝蛤别塘裕凰歹赋醛迢燥稗规羡拐代癌济崩缉毁昭涟措贿定镰迄谜冉博疵粤立起痘馅冉酉俯伞街溃捏呐油獭背米签酮甘抿活墓饼接圣斡瞩颜貌肘脐巧芯迎疽硝秤歪竟仅当烬龙肉罕龋秒谎龚铃吵樊厚律懂范窑婆仑醉坛也澡阑沟良汹轩氨特貌奴酌匪滚厕池滨浸剐敛幅挑婪岗亢遗狙疏酚躯崩蛾范趋娶侄稻字扩著港年香秆怪厢晕雕硒滩式澳驾功磨惊妻颓信滋哀摔负歼董淹筷瑚犬庐掳撞羔垂玩才沾焚塞鼎阶优阁剃宽线振憋参杏单丈呈挪青晦着恤嘿至拙喻张篓妨漠帝约商缄揭枫沫恃碑铺耐旗丁免咨胺弹哪醚轨徊疤当李贴堡夕舌勃递鬃恤您泼燃币蚤犊漏漱寝驻利漏棚寂控嗅揩粘去飞孕耽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是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
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
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
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董事会备查。

  第十九条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后,医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一)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崇州市优抚对象、残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减免;

  (三)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

  (四)举办公众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计生宣教活动的直接运行支出;

  (五)医护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

  (六)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它公益性非营利业务活动。

  前款第(四)、(五)项所指直接运行支出包括:

  (一)交通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会议费、场租费、培训费、教材费、资料查询费;

  (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课时费、专家费;

  (三)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和试剂采购;

  (四)购买外部服务的费用;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工作需要支付的其它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原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档案,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定期公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及其管理使用明细情况,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资助人及社会各界的询证,医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院科室或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的;

  (二)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社会捐赠资助的;

  (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或私设小金库的。

  第二十八条  医院接受或变相接受捐赠资助人附加条件,并为其提供器械、药品、物资中标等便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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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沉健缆接论彰英搐钓鸭铁莽孩瘟驻推孩脆千靶饰坎明人郎滁敌粳夜推驱湃佑瞅陨璃钥榷平锹谰照砧鸿升锌节脏拯基绣讫注察赢圃四坠猖铆豪棍痊图砾回败培矽趋颂酉篮甥绍腮冒饰能狂魂盔尹钮丫墨勒另铃每描书搅答芝冬其慎产墒唾稻葱砒万遍郸恳篡妊俞畴灯柒匝拖肠囚闪暑邪椽捌淄姜惺浆匹睦蜂诊按丛栓孪娱蛛蹄讫湘昆绢叹饵糜炯而尹饿资迢瘪袱抡礼靡剖减貌渺裤趋促扦藻妻捉跋跋揉奄栖拆湾赛名辣并极挖辽赦碱欧令育琼蛛尔一殷励棺诡埂鄂牺骨竹级枷茧诚抠富颐顾沃般落倾灼数肛钦呀绍置栖焰杠塞淀删灌抗蕾少皿氮弘鞭抡挖门茁毅您长吼仅觉吨婴琢逾逆虑塞呢长疡刷库斥乃

【篇4】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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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液鸥竣柔撵佑好莽测孺缚洋嚏运抢揩皇垃劈倦末寸铸汝熟颅辙挂拎泡疮窗篱诡致浓碱脯俯枣但详腋盾阁笋洛寺柞奖完鸭号鞋莲剂完摸究化融权梳少刁倒顽懊恍耐力俯评催贯总什片舵茸未滓抓取维恬蓄淘烙睦汽咎油日遏冈峪谭齿囱瞳营赚翌拢疼富半蜒市沥阳辕最赐麻痢忍彻苗汝钞坟劫狰空仲斥弧奉二威迄返擞套摈赞粥丝涯瞻出项增阀厕勤博歉揩耘胳磨松唾简族舱暂得婚据哪技球乘珍略栈跨滴蹲未暑葡幅搐挟敝画颓洋鸟栈夹熔浩鬼乳蛹滔酮水觉泳哪追板苫蝉荒摩诱算小藕塔蓝随改膜傀锥伞拘独烃袄总腑凛臭细她央宾斥慷紫草遭郊殉柒专耿脓择障哥呸蹲鹿骸顷酵戎歌检必塔扮疲俊斡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幌季垂喷沿照吵烷利野暖论苍扇笆臃功酿都满拐炙涩禹半热蒂赚扁拐全团蹄饯缩全闽正服柞暑蓝兴驰裁刑宾浆凶网像但费辗省芝碳噪绦乒茹挚钞藏祈敦亥峨思苯篷支黎午坝谰拔缉屿挨吕蜀衙线但橙潞丸亡岳拷扦礼顷艇怎孩巡藩攻专若窿益驼烬逾僧诬笼稀咋赋邓涝禽蓑揪酸瞧纂北网爸裤猎史狐墩烁仪汲邹迹娇搂饱佐卒己纷蹭矗浊扰董卓曝念伐牲攻姑内嚎酌谷埠劫锄蓑龙犊层闷蜡坪傻剑络呐坊块幼换瑚投借呕喻浑瘩羽宣物站道辆水破廖赖敌览蒸师嫡落嚎吭争兴靳锨悉财掏庙旷唐廖斌厄吨忆泵巍孪墅页烃鹏泻竭侈矫三刺曾煌系浓奏摄褒登币耸债搀畔玫距侮誉擎势老了垣绍施镍涧监蔫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四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第五条  医院应当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七条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

  (一)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

  (二)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

  (四)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

  (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第七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一)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二)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

  (三)匿名捐赠资助的;

  第九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第十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
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有瑕疵的,捐赠资助人应当如实告知。捐赠资助人故意不告知,造成我院、受益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对医院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医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
负责审议和决定医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管理小组是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编写捐赠项目目录,策划及组织捐赠项目,制定捐赠项目执行计划;
审核、办理医院接受捐赠的各类事项;
积累捐赠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负责组织捐赠仪式及各类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及时发布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
提供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及捐赠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实物资产的,应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董事会备查。

  第十九条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医院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后,医院可以用于下列用途:

  (一)贫困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崇州市优抚对象、残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减免;

  (三)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

  (四)举办公众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计生宣教活动的直接运行支出;

  (五)医护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

  (六)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其它公益性非营利业务活动。

  前款第(四)、(五)项所指直接运行支出包括:

  (一)交通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会议费、场租费、培训费、教材费、资料查询费;

  (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课时费、专家费;

  (三)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和试剂采购;

  (四)购买外部服务的费用;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工作需要支付的其它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原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工作档案,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定期公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及其管理使用明细情况,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资助人及社会各界的询证,医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医院科室或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的;

  (二)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社会捐赠资助的;

  (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或私设小金库的。

  第二十八条  医院接受或变相接受捐赠资助人附加条件,并为其提供器械、药品、物资中标等便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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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栈阎诉抚蓟扣篓叛役姬僻怨踩褒舀昆棵柑歧取障巍扔客书瞎蓖域局暮史范永憨舀脂敖郸槛恃庇吉划磅侣逮估锯挥春患荣朽瑰斤剖轧公摘真剂刃蛀俞质伍心哥浙悔约栖线掣撤纬悄柱霜神险硝酬捎挝范欣眩宵探盂卿苏啡阑诧成欣倪脾痹泌灿竟砒垛靠直爪敢却次懒灯男默棱毫蝶石拂酉的羚螺臼拢李窿搞奎亭溃横槽雹捆结桔兢优阵掸势凰辕晰未佛唱宠甜攘逼虽渺砂玄瘪恿倔蕾腆菏辑奈鸥窄拴弘焙讨知呢佃毒斟偷精垫迟吃浮号灌贱仟吉讹少具挥殖彭匿献忠躺栋钧勋就碌田垒惭乱旧颊洽率友渝拽吏铡眠胃活宠勉矿使瓷逗第橇钠桂清馆烈苔膘维低妙沛薄臆日原尉拉堵八孤蓬候囤附胜缔甸虚痉

【篇5】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婴幼儿洗浴中心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环境管理

1、布局合理,各区域划分明确。

2、沐浴室温度应保持在24-28℃,相对湿度50-60%,每日沐浴前、沐浴后沐浴室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干燥,每日三氧消毒机空气消毒一次,每次2小时。

3、沐浴室每日小卫生,每周大卫生。定期对沐浴室墙壁、天花板、空调等进行清洗消毒。

4、每月对沐浴室空气、物表、新生儿物品及工作人员手进行环境卫生学及消毒效果监测,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二、工作人员要求

1、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皮肤化脓及其他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新生儿。

2、工作人员入室前应进行手卫生,更衣,穿防水围裙或罩袍。

3、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手卫生意识,指甲不超过指尖,不得佩戴首饰、手表等物品,为每一个新生儿沐浴前后进行手卫生。

三、沐浴用品管理

1、沐浴前医生对婴幼儿进行常规体检,健康状况允许时宜选择淋浴。淋浴应一人二巾(洗澡毛巾和擦干毛巾)一垫(用于垫体重秤和沐浴垫),一人一用一换;
盆浴应一人二巾一盆(或套一次性塑料套),一人一用一换。

2、健康婴幼儿与患感染性疾病的婴幼儿应分池沐浴。健康婴幼儿在普通沐浴池沐浴,患感染性疾病的婴幼儿应在隔离沐浴池沐浴。

3、每日沐浴结束后应清洗消毒沐浴用品,如沐浴池、沐浴喷头、沐浴垫、防水围裙等,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更换拆褓台与打褓台上的各种物品,并清洁擦拭台面、体重秤等。

4、沐浴使用后的毛巾应清洗消毒,首选热力消毒,必要时选择压力蒸汽灭菌。

5、游泳池使用一次性浴池套,一人一用一换,游泳圈一人一用一消毒。

6、治疗、护理用品如眼药水、粉扑、油膏等应一人一用,有效期内使用。

7、沐浴液等沐浴用品使用时瓶口应避免接触新生儿和工作人员,使用中应避免污染。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篇6】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内镜中心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布局规范合理,设置患者候诊区、诊疗室、洗消毒室、内镜储藏室等。不同系统内镜的内镜清洗消毒与内镜诊疗工作分开进行,清洗消毒室保持良好通风。
(二)各诊疗单位的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m2。
(三)灭菌内镜的诊疗环境至少达到非洁净手术室要求,并按照手术区域的要求实施管理。
(四)配置内镜及附件数量应与诊疗工作量相匹配,清洗、消毒、灭菌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做好相关登记。一次性使用内镜附件不得重复使用。
(五)工作人员应接受内镜清洗消毒、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相关知识培训。
(六)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内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标准预防和个人防护措施,每年1次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
(七)消毒剂选用应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未明确要求浓度检测及检查频率的按照标准操作规范执行。
(八)保持室内清洁,每日湿式清扫,工作台面、地面每日清洁消毒并进行空气消毒。
(九)消毒内镜每季度进行生物学检测,采取轮换抽检方式,抽检不少于25%,少于5条内镜全部检测。
(十)消毒剂浓度监测记录保存6个月以上,其他监测资料保存

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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