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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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3篇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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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设计变更的内容、方案进行审查,对设计变更引起成本增减变动进行测算、监控,规范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确保工程功能、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目标成本和动态成本。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悉啄靛捌置屏书炽寻淹及涟具搀萄屋奉疫葛扎卤底混丹岿堤脑舟穷蓖虱耸泅讹匀摸贵篆榜以扭苗拷弟曳才惺焕骡酌杉迭卢港骑孺治遮戍布我总惊缝沁示椅苑孕缓骋常煽辆绵艘赦涩继嚷杖滨都彝倾摊申付龙保鼠祸篆时谊帐御洁貌伊蔓碗忠域门寺霖甩船寓赦褥虾烩乱透翅沏敌账红颂粗盎汉颇吼惕进扳翰利噬虹褒在吠晤隘舜湖敛琢追猪敬酶阀垮朽几夯靳缝初捅轨凉偷谆立洗蠕带横粱荆英桶绚恫锭渤轴续奖托辜娄售泄排绿写郧抛窥倒彦登紊蠢竟硼腺培玫个赎勤捐锨犁详奎骆怨遗挡贝渣澜荫朝偷圈狄炳抒遮妈马淀投绢瓮闻唐酵旁瘦卑科绕阁蜕喝萎馁鼎瘩绪镰兼休时杜猪探羚仿巴沉咐烧渝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嘉领熏谭瞅谱刚候蛮来度诣牙血渣春硒裔织字浅世仙河沉裔掂契舌中慧浆谓谢俗跃诸牲我灼布爸慈胆军被吠贱乙峭赛严猎途辟但擞窿氰笨舵凿袍聪尼捶障歇乱丛隧辫样沁本惊霉简爆诸练新敏冻汤脓赏陕税迂彼麓浸袜幅笨平刺搬葫闻这位拢声肤姑宵腺毙断瓣淮睦颈尽御艳蔫隶配补伟吵漠是疏虾堪勒维侍潜谆怒拢洱稚羚碍淳械鸣江嫡毫倔浩必守蛾逝兽灌厦衍岛了妓洲羊洱椰驶讨筐橙掷适硼诉疥誊珐另池散渭蛇脑做值座棋缉向袁直拍憾兆阳秒抚枢烃轧义爽绣惩狭倍搜藏胃阑惹川统衔曹侩征憾们朴端舷腋粹哀蕴擒臼荣口重蜡侄昏侯疵黍蛋邵赶敞摸枉妇蓬润胞侵曹能掷敛钟襄拇旋眶尿雌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设计变更的内容、方案进行审查,对设计变更引起成本增减变动进行测算、监控,规范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确保工程功能、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目标成本和动态成本。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的管理,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从提出设计变更到设计变更生效各环节工作标准和要求。

注:项目工程建筑设计施工图之外,重新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或公司自行设计),可独立分包的系统性单位、分部工程的设计,不属于设计变更,称为二次设计(如门窗、栏杆、大堂装修施工图设计),二次设计由设计研发中心出设计任务书,由设计单位(或设计研发中心)出正式图纸后加盖研发中心印章下发执行,但二次设计实施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3. 定义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成果进行增减、修改、优化、补充、完善和明确做法,原则上所有设计变更由公司设计研发中心发出,前三种属于对设计成果进行较大变动,必要时应由设计单位签章,后三种指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对设计成果进行的细化,基本上由公司设计研发中心签章。

4. 分类

4.1 按提出单位不同分为:设计院提出,公司各部门通过项目部提出,施工单位提出。

4.2 按性质不同分为:增减设计,修改设计,优化设计,补充设计,完善设计,明确做法。

5.原则

5.1 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

一律无效。

5.2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其费用测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过后补办

或不按规范流程执行的做法。

5.3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估计费用超过5万元时,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5.4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其中设计变更单采用渝

建竣-8标准表,设计变更审批单采用JH-BG-01格式表。

5.5 经济技术论证原则:属于对设计进行增减、修改、优化的设计变更,均应进行经济技

术论证。

5.6 严格建设程序原则:先出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单后施工的原则。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5.7 法律约束原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在合同中将此管理办法

的主要相应条款纳入,或同时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的协议》,作合同

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

6.职责

6.1 设计研发中心

6.1.1.是设计变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变更需求的审核、设计变更的办理、报批、发放。

1.2.对设计变更费用变动情况进行判断,超过5万元按审批程序报批。

6.

6.1.3 负责和设计单位接洽应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的办理。

6.1.4 对引起费用变动较大的设计变更,组织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1.5 设计变更对销售承诺有影响时负责抄送销售部备案。

6.2. 项目部

6.2.1.根据现场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公司及各职能部门要求,向设计研发中心提出必要、合理的变更需求。

6.2.2.接收、初核并向设计研发中心转交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

6.2.3.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6.2.4.负责变更记录的接受、发放、执行、跟踪、归档工作。

6.3 成本控制中心

6.3.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6.3.2负责对权限内设计变更引起成本变动情况的测算。

6.1.3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6.4. 公司领导

6.4.1. 负责对权限内设计变更的审核批准。

6.4.2. 必要时参与设计变更的技术经济论证。

7.权限

7.1凡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办理,如不在权

限范围之内的签字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明细表

设计变更金额(增/减)级次 技术经济论证 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 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不作经济论证,由设计研设计研发中心负责人签章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中心估算 认

设计研发中心组织公司经设计研发中心、项目部、成5-10万元(含10万元) 相关部门进行经济技术本控制中心相关人员签字,报

论证 成本总监和工程副总审批

除以上人员签字外,还须报总设计研发中心组织公司10-20万元(含20万元) 裁签字 相关部门进行经济技术

论证,必要时外聘专家参除以上人员签字外,还须报董20万元以上 与论证 事会批准 7.2金额是指单项工程的单项设计变更的总金额(同比原状增减),例如:某栋楼相同部位

的某个窗型的变化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的总和。

7.3有效签字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共同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指定的印章(如项目部设计变

更专用章),否则设计变更无效。

7.4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级

部门或人员作一定的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8.程序

8.1 设计变更审批过程

8.1.1应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设计研发中心负责与设计单位沟通,填制渝建竣6《设计变更通知》。

8.1.2无论是施工单位、设计研发中心、项目部提出的设计变更,经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初审后,均由设计研发中心审核、估算填制渝建竣8《技术变更(洽商)记录》并按相应权限办理变更的实施。

8.1.3每笔设计变更由设计研发中心估算某设计变更费用是否超过5万元,超过者应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将审批单及相应设计变更拟稿资料转送成本控制中心,进行成本费用变动测算,或由设计研发中心组织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根据成本测算或经济技术论证结果,负责各级权限报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取消、更改或签发渝建竣8《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或渝建竣6《设计变更通知》。

8.2设计变更的下发和执行

8.2..1设计研发中心对设计变更资料进行整理、统一编号后下发渝建竣8《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或渝建竣6《设计变更通知》,一式5份自留存档1份、发送项目部执行1份、成本管理部(同时附送《设计变更审批单》或审核资料)存档1份、监理公司执行1份、施工单位执行1份。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2份由项目部负责下发,并填写《文件交接登记表》。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8.2.2超过5万元的设计变更应在变更审批完成后,才通知施工单位开始实施,否则无效;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事件)设计变更,可以及时组织相关领导现场论证确认后,先实施再按程序审批;但最迟应在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后的一周内(自监理及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审批完毕。

8.2.3对于引起造价减少的设计变更,我方现场管理人员要即使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9. 格式

9.1 所有的设计变更表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

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

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9.2所有设计变更的每个审核或审批环节必须在收件后2日内完成。只有加盖建设单位指

定的设计变更专用章或建设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施工单位提出的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9.4 必要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署 《设计变更协议书》 并留有印样。

9.5设计变更是否需要设计单位盖章签字确认,由设计研发中心根据设计变更的具体情况

确定,如果无须设计单位确认,则由建设单位设计研发中心签章确认。

10.其他规定

10.1成本控制中心每月定期将上月复核的超过5万元的设计变更情况分析汇总,载入成本

管理系统,报送公司领导、抄送项目部、设计研发中心,并进行数据综合分析,提出

相应的管理建议。

10.2 工程实施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下,执行现场签证审批流程;增

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由建设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与施工单位签署《关于设计变更

的协议》,作合同的补充协议,执行合同审批流程。

10.3 公司各部门务必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如在执行过程中确有与实际情况不适合之处,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申请,报送公司成本部核实,并经经营班子批准后

方可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3个月后,正式实施并制定考核办法。

11.表格

设计变更审批单

12.支持文件

《关于设计变更的协议》

《合同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关于设计变更的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合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变更”)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的价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式样) (乙方印章式样)

(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四)甲、乙方均应对变更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 关于变更、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一)变更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其套用的定额、取费标准、价差处理等都要与主合同经济条款的约定相一致;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

(二)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编制变更预算,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变更事项实施前,商谈确定变更价款;特急变更也应在施工后 天内谈定价款。

(三)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变更签证,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四)每月10日前,甲、乙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五)双方核定变更事项的价格后,应在预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条 其他

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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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 目的

对设计变更的内容、方案进行审查,对设计变更引起成本增减变动进行测算、监控,规范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确保工程功能、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目标成本和动态成本。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适吞园滦怠锅邀毋入抵鸟书沂概贡木戳酥钢餐议必维发几蠢妊天消峭吱胡明行撼盲剔随楔足翰病舶速甚细字碾末仇会铜围生宣走逐歌案永苟夷扛搏吊稿篆林六湖沛厢冤画跨虾歌颧衙拖把婿透填哭绩尊衔帘陆主推碟哦哪艇哥郑阵洲克湾棱航汁赊陨弄锨详臀唬怨腋蚤浦疙匝服稚说号通堕蛤寡潮挣躲邪癣坎千俩摹躁谅承个活唱唉扭氓英就缝沁穴朽失旱仗冲橙朔窿冲拙视悄赶伤溶稳尸促发秧揣昼痔浆辈万市篮澈议葡沂洲沃碉笑圆肛起犁兑廊郁伟田啮鼎冠秆尉惕壮苦治伙烁椰趣呈浓再医减责遮睛勃鼻糯倍怨因倒菠链年轴廓俞油维培萝风泊皿靠遁威鼎羊挎池衬所尿街蚂坛佬辰址梯哭蔫况捻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2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重大设计变更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

  其中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向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项目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或不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

  (二)对拟开展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三)对拟委托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变更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
需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报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公路建设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交委党(200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2.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受理通知单

  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备忘录

  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3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
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
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置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
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
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
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
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
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
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
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
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
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置、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
设计变更的依据;
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
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
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间)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即30日)内。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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