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2-08-03 14:50: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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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3篇

第一篇: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的管理方法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程变更就是因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合同等不符,造成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增减,统称为工程变更。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加强管理,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业主代表,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2、设计变更一般由使用部门、工程部或施工单位提出,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批准后,报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或经设计院论证许可后由工程部下达书面通知单后方可付诸实施。

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原则上要求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承诺,但事后必须在3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4、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须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由现场业主代表、工程部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签具原始凭证。未经签证程序审批、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10天。

5、各专业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变更和费用增加。

6、工程变更性质分类控制

根据工程变更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

Ⅰ类变更指施工方案、工程量均明确的变更。一般此类变更为设计变更,也就是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由施工方、监理方、业主方或设计方提出变更要求,并经由设计方、业主方确认的变更;

Ⅱ类变更指施工方案、承担主体明确,发生的工程量需施工现场或施工后再予以确认的变更。此类工程变更一般为施工现场数据与设计图纸数据不同而产生量的变化的变更;

Ⅲ类变更指现场发生不可预见工作量,其工程量需现场确认的变更。此类工程变更在变更需求提出后,须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或共同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共同确认、明确变更的承担主体后,再予以实施。

7、工程变更金额分类控制

根据工程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和特大变更。一般变更指工程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变更;
较大变更指投资增加5-10万元以内的变更;
重大变更指10-20万元以内的变更;
特大变更指20万元以上的变更。

8、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根据工程变更性质分类和金额分类,其审批权限如下表: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性质

审批

金额

Ⅰ类变更

Ⅱ类变更

Ⅲ类变更

一般变更

现场工程师确认,工程部备案

现场工程师确认,工程部备案

工程部会商确认,报分管领导核批

较大变更

工程部确认,报分管领导核批

工程部确认,报分管领导核批

经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

重大变更

工程部确认,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核批

工程部确认,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核批

经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

特大变更

经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

经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

经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

9、工程变更流转程序

1)、由施工单位通知业主及监理单位代表至现场查勘,确定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会发生工程变更;
如设计结构变化,应通知设计单位代表到场。

2)、如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认需要发生工程变更,应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联系单,联系单应写明发生变更的工程部位(里程桩号)、准备采用的施工方法。同时应附以下附件:

①、变更前的影像资料;

②、拟采用施工方法的工程造价分析(含单价分析及估算总造价),当施工方案有多种选择时,应附多种方案的工程造价分析对比;

③、工程变更部位的原始测量资料(应有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各单位各执一份);

④、需填写表格《现场施工联系单》、《工程变更项目申请单》、《单价分析表》、《工程变更申请计算表》。

3)、若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批复工程联系单,监理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

①、应明确工程量计算方法;

②、应明确工程量确认前现场测量方案;

③、应明确工程量计价方法。

4)、联系单批复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对于隐蔽的工程在隐蔽之前,应及时通知业主、监理至现场验收,并共同签字确认原始验收数据,同时留存影像资料。

5)、变更工程完成后3天内,应通知业主、监理单位代表进行验收并确认变更工程量。首先由三方在现场草签现场测量数据,同时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签证,签证应附以下附件:

①、变更前、施工过程中、变更完成后的影像资料;

②、变更工程量计算书;

③、工程变更造价分析(含单价分析);

④、提交变更申报审核表;

⑤、工程变更前和变更完成后的原始测量资料(应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各单位各执一份);

⑥、需填写表格《工程变更签证申报审核表》、《工程变更数量计算表》、《工程现场测量草签表》和已批复《现场施工联系单》。

6)、施工方案经批复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施工,若未批准自行施工或超过批复方案工程量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但确实需要增加已批复方案工程量的部分需另行补充方案报批;

7)、报批施工方案应明确实施完成时间;

8)、联系单、签证单需统一编号,编号第一位用本标段拼音第一字母大写,第二位用希腊字母表示,后面采用三位数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编号。(例如;云飞路一标第一号联系单,编号YⅠ-001)。

9)、业主、监理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对签证单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共同签字确认审核工程量;

10)、变更、签证报批、审批时间规定:变更工程完成后7天内施工方将变更资料报送给现场监理、监理收到材料后在7天内完成审核、业主接到监理审核材料后在10天内完成,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应向施工单位说明原因,若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审批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给施工方,严禁故意拖拉或扣留事件发生,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因施工单位报送材料不及时或材料不齐产生后果自负;

11)、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是增减工程量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能进入决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

12)、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由监理提出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勘现场,施工单位填写表格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签证和报批手续。

13)、工程签证应及时办理,有以下几种形式的为无效签证:

①、补办签证、手续不完备的签证;

②、越权签证;

③、无工程量和变更造价清单的签证;

④、未加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部印章签证;

14)、所有签证资料一式五份,业主、施工单位各二份、监理一份;

15)、未加盖建设单位工程部印章变更、图纸无效。

第二篇: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
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影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影响也较大。本条规定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影响主要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蔽性,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
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影响较大。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主要是指建筑物布置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
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影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
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
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
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
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征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本条规定如果这些特征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影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都是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说明】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
消能防冲方案变化主要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
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对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般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边坡治理措施主要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
加固措施主要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主要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况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如果加固或改建项目、主要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变化主要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电厂或泵站主要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影响较
小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说明】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如果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置、型式、数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影响时,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况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
设计变更的依据;
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
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
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间)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即30日)内。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治理,严格基建治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操纵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能够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方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治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治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治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治理,严格操纵重大设
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方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埋住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差不多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那么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埋住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说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样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要紧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阻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样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治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样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差不多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差不多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样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阻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爱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差不多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差不多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参数,其变化不仅对工程安全阻碍大,由其引起的工程设防标准的变化对工程投资阻碍也较大。本条规定假如地震差不多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阻碍要紧建筑物安全或引起设计方案改变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

【说明】地质条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本条考虑地质条件的隐藏性,假如地质条件的变化阻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
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引起要紧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及要紧料场场地的变化。
【说明】天然建筑材料质量、储量对工程工期和投资阻碍较大。假如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依照实际地质情形进行调整、修改设计。本条规定假如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要紧是指建筑物布置及形式、防渗处理方案变化等;
工期延长是指工期的改变阻碍到工程正常效益的发挥。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阻碍较小时,应视为一样设计变更。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三〕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

【说明】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调整会导致工程的开发目标变化,本条规定假如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水库库容、特点水位的变化;
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操纵水位的变化;
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
灌溉或治涝范畴与面积的变化;
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畴、水位等的变化;

【说明】水库库容等工程特点值,是反映工程开发目标、工程规模、工程效益指标的重要参数。本条规定假如这些特点值发生改变,可能会给地点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带来较大的阻碍,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特点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说明】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差不多上工程设计的重要标准。本条规定,这些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四〕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要紧建筑物
1、总体布局、要紧建设内容、要紧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说明】总体布局、要紧建设内容、要紧建筑物场址、坝线等是重大设计方案的内容,本条规定其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施工方案、建筑物型式、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的征地移民等阻碍较小时,应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当附属建设内容变化对工程投资、工期、安全等不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如场内道路、临时建筑物等建设内容的增减。
2、工程布置、要紧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说明】工程布置、要紧建筑物型式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本条规定假如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要紧操纵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要紧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难或严峻阻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堤防上规模较小的涵闸等穿堤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变化,对工程投资、堤防安全等阻碍较小时,应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3、要紧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说明】要紧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是指基础处理型式发生改变,如换填改为桩基等;
消能防冲方案变化要紧指消能防冲型式的改变,如挑流、面流、底流等消能方式的改变。本条规定,假如要紧水工建筑物
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关于桩基的数量、桩径、桩长,防渗墙、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深度、范畴等基础处理的变化,对工程安全、工程投资不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4、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方案的变化;


【说明】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直截了当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假如要紧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边坡处理措施一样分为边坡治理措施和边坡加固措施两大类。边坡治理措施要紧包括边坡减载、排水、防渗、坡面防护等;
加固措施要紧包括锚杆、锚索、支挡结构、抗滑洞塞等。
地下洞室的支护方案要紧有:排水、支撑、衬砌、锚喷、灌浆等。

在边坡处理或地下洞室支护的设计方案或措施项目不变情形下,边坡治理参数、支护参数、支护范畴等发生变化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5、除险加固工程要紧技术方案的变化。
【说明】除险加固工程要紧技术方案,直截了当关系到工程的安危,本条规定假如加固或改建项目、要紧水工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除险加固工程要紧技术方案变化要紧是指加固或改建项目改变,泄洪排沙规模调整,大坝、水闸、船闸、电〔泵〕站、隧〔涵〕洞、溢洪道等建筑物加高或加固方式变化,防渗处理方案较大调整,基础处理方案改变,护坡形式改变,以及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方案变化等。
〔五〕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厂或泵站要紧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说明】电厂或泵站要紧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本条规定假如电厂或泵站要紧水力机械设备等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电厂或泵站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2、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说明】水利枢纽、电〔泵〕站等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假如其发生变化,会对工程的安全等产生较大阻碍,本条规定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灌溉排涝、河道综合治理、供水工程等项目内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对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等阻碍较
小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3、要紧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说明】要紧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是工程设计的要紧内容,本条规定假如要紧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闸门、启闭设备、压力钢管等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占整个工程投资比重较小,且其位置、型式、数量及要紧设计参数的变化不致对工程安全或工程效益的发挥产生较大阻碍时,可视为一样设计变更。
〔六〕工程投资
投资变化后不超过总概算情形下,工程总投资小于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10%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总投资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工程部分投资8%的设计变更。
【说明】本条规定不包括国家政策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带来的投资变化。
工程部分投资为建筑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及安装费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之和。
投资变化后超过总概算时,设计变更按照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提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依照建设过程中显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能够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能够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设计单位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应托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能够托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责任划分〕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设计单位经分析论证不同意采纳变更设计建议的,项目法人有权作出变更设计的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文件编制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时期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时期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包括的要紧内容:
〔一〕工程概况;
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
设计变更的依据;
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
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
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阻碍分析;
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比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样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纳分级治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托付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一样设计变更文件,原那么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审批时刻〕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部门在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时,应组织原审查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进行审查。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所需时刻不包含在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期限〔即30日〕内。
第十五条〔专门情形〕专门情形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方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假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连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方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治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治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缺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责令改正: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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