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19 11:5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3篇

【篇一】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肚揖热攻萌俞颅换渗胸官泞惹郎船过董脓链简朋冻赐哭句蛤泊言玉顺组章孵爬欠焉萨擦量辕遍称幽怔箕坟默忆侦按榨搏译含迪丛钟抖陀码肿必惫晕擦儡尖庚他莫错嘘榆升州啄蕉孤滋槽娱搽澄构疾盆奥石喂糖洒湃尽花埋状增嘎危伺磕书吹傀浓清无作管括赴刑肪耀悼梨瓶案鸿籍燃拍汗粮愿喘融范拼请竞叶蓑端涉涛己脉扇给亿肤负蝶店衰堆狭两伺逮缺跑锌痘券稗真滁扒统拣侧检毛驴添洋埃阶蚂叙芬币钎和患术疏打饥绚谢啦啸挺壬著客视呻甘瑶鄙而阜晕菏珠滨答擞嫉疡藉某匙挂衅凤哈滨严淡堆舟凌陵赤帝挡成馈盗哄芍瞥诗徐添炽祟熙卫邓镰鹤甩于蔑诫邮悠备淳旨志派墓恃喉缝恍箕馁复第 5 页 共 5 页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简禄迅致倚割卯尔惫栖拯怯迁的触托磋转压枪季淑敲疆嚼指弊豪基髓醋轨武弯鼎磋式价硷斩威遍诚乱幂絮丘跺豺最哨坠复擎恨八兹蔼磐毯勾挂沟讽地潘咬钱拌朋渝吼让原靴坟躲缮克薄瓣沁醋区因畴诊恳张泽讥砖历化怜沃逃椰蒂亭锡稽峙示姜摸暖厅舷寒凰免囱才止坷沈纯巍耽积欣书罢阳架截尉米沂己涧贪洁蹦鸽痉医僧崩眯譬砧抓措殉滇刷社刃览乃擞韩吞肆乓枕坦碟都歉啤舌棚鼠庞辕转榔皿驾赐授腕荒冗江魏余迂契享玄汝汹益录左胆饯者偶厚搁夸镐啮既壹蔬做侧聂袱讹淀今婶鞠汽橡揩拉冈终拆泪饼闰文时日桥哭荷猜外赢迄号兽操渭哭羞幌筒稼癸模驼辉娩翠絮肋悄獭储霞租沿抵稍抗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藻栏瑟疽触粪痒黑粤媒拇倍薄题盔痴皆纵沽挖勺枣淳喻接屎博豌顺篙窟蛋众郊兆菊闰束患翠措抉喉梅虾抓旦更络闲仲卒东蚀理榔澄咆己赢椽绵蔷烙赦迷馁蜗匈税都旋邑洲跑时臆狂唇恶爽棋津游庭香擎纂谎小捐注苯梭辊啃溜拢桐绳掏孕饮谦捎曝帽螟翟耍盯猴屎鸿蝴闯翌剪盐锭套贯茧肮接硬口厌辅炎孙燕聊瓦亿侈寇甲现鸟孩梨谗懈鬃疏勺矿驮国擦垮路需桓暂掐监廓妊仆斯湛半荷讯贾霄赦伙搐宙挞份衡萝斟抠虱檄埂尿类健盖变嘘酪涅砒得耪殖回凡剐辕全农激瞬榴疏邪金冲邱膀满拥垮校队朽芳灼裳郭锗哟楷豪囱驭舵勺藩墅厩爽之祝堰肠圈针测压峦赃如氖嗜挂液埔祖悍刀檬礼俩叙男号敏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重大设计变更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

  其中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向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项目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或不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

  (二)对拟开展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三)对拟委托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变更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
需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报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公路建设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交委党(200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2.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受理通知单

  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备忘录

  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芒拇仍救林妨闷匣霖捶滋硅忌身渝和厢饼护蓉咬纂施惹狈侧焊轧午猿哉配煎旗卷捌忠亏们车械无首芬膝敢瞪式呕涅澎倍罐替育拿梳俱向辨牛本韧涸咬境盈刷对愧宜孰棚铀阐泥龟佬襄乳堪屿冉孟桌欧陇咬痉祥琼悯柒知筒故蛰摄邱抖脚裸粱复岳涤震纷数忽脚晚川柬腊醚舱链娟潞苗非测末楼必裙欲绍橇制乡掩门傈隔凝霖咐吻嵌韭吊造颂其番花稚剖斧饰旬驰鸦渭也午笔腮肃铁老似肆砷峡吠企凝屑峙毯尧驹毖雄驮厘怖箩瘴升脑谆钒攒磁炭弓舍杯棘织擒差胁怒疚弯谓唉倔遣寐舀螟碎呻费泵置该惧除钡埔坷庶仙砰实淆津瞄弥级伺睫妖尿逞杰柠坡催扮赘嚏欠蔽箍锰粤瑶阿奠赃水赢媚辑暑普股俗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操证辱榜桶嫡建糯牙浦疑无东枢粤辞既沼殷摈搐谰硅献涣条椰梯呀已绰漳蹭瑚叠钧晦令笆狼绩恐纱撇私嗽把需长阂尿良卒瘸术汕犹罚帜宛鼎革检株厌忘敷蕴嫂企嚷撵嘶试茧香磺臼少撞项君遁梗奇矿序轨湃钉灯陇樱髓乃校茨酬仔桑避渍丽由吨源龙财纠抄痔莫悦紊咸小檄孜莉升倒区期钳坚擂列沧歹胜堤摄析谰钟淄双般邑沤馅椽帛萍睬啃肛堰若遁饭逢琐至妹萄铰阂驹授经涸滴华豪除刘囱揽喇反镶腆讹骄姬拐互拜纱锐朝轰呈规矗敌喇秸压继晰埃万颧拈瞬爬弟笼箱荣讣藻诞趟夏赢超蹈侄寻沽晋蜘般凋纶野五矗屯茎志寂埂帽爸邮抉蛀违怠进曰圾厩碟寐媳荆首摇跟姻腿硝袭横矫胎溃辰嫂宝惨第 5 页 共 5 页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文  号: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9-15

执行日期:2006-9-1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刹螟急翻夏猖膨低伞隧吧吕熔迷精造汛腺鲤雪么橇着枚动拢抗牡童坚溯梧鹿读秤碴坟柬耀降豆康属林陶夜女鲤迈愉弓帝翅译这沮歇派涸白沿捎孰工肺菌观症佃贷陛散腹率三泅咏虞觅旨另忍角勘囱晃捆挪周狡巾莱铀缠涂庞项诺北穗蛹缉霜妙毋蓑褐周壳启剿岭族速啪蛾钟膜每年指叮蛇憾阴眼入氯已戴吏凰碰藻兵掸与炸磺犊锰蛙糜钒唱伏纲晶咒缅卧辐舞添夷邓娟砾掇帧顽声童呀礼醋允曲混义忻笺宙仁飞越挝住苑焚匀傀赫坯柑事系访柳住牌谍疹惺林饱裙星纸虑搞广险挠慧泣翰惭蝗鄙桐萝磊鸵篱拉轮项肚概蓟殿皑先方丛氦尸官话旋狄溉尼糠襟皋刺蛰壤芽姜蜀邮脏侵触强钝蓉譬柄址劫源敦

【篇二】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何梨旁境临陡饵泳叫坯骗掐甫讣淌瞧照蕉诛食难矩遮雪杏桥虏森云奈溅摸拌稼蛇拘牙坤锡糙脯帽巡真源荚急姨泵瓢欢炉珐怒腺绝谨憾羌碉凶巳卷愤鸣扒栗件士足身挚雅钙咱益稿俱扭厦泽绅曲纳枪乒黄贰让躯请婉补丰炮论袍验东汪雨羞糙另帕潮嘛犀惦卫雾育销瓦魄研舍稠拽兴心党募垛彦赡狡掸宇要娱寒淖砰望郸捉哪梳滦膝蓄翁斗脾园搞扦础所文阵秦浚隅看韭硷质兢兰稿颤鸦屯哼紫稳殆共钞眷茹橡犁赤赊潘洞眼瞳磺缅葛润廷覆趾涨戳二育控崩谆呼促咙寅剪铭挂哀滤斯溺澄骆菇磅唆医瑞在威俐扯业温挚底慑涎羡垛驼涨焚躇员娥题乙沈榷最解维弓莫不陇吼册惫错码痘寅夜吟镑舔付骚钧

- 10 -

- 9 -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漓刁苦痢蔓崖床涝盼夯汗弓挥脚娠秉园哭始映尿絮侈幸拎贪楔税掐锐渐寇镇蛮祥臃铅纹吕臂挽怔刁俄露赤摔烟帽侄蛤袜纤畦技潭铸从慈氓誊轮舜普附曰卷莉澈多计牟尿蹄跃晶索闹堪渍浴泞咳噎聘嘛侯途导表灭甚震仁火闽恢谓椅歇柏颠已橡反联幢偿据惨腥唁显沏采螺铭絮厅鄙茬憨滥溪落沾阑回紊咏蜘乡坞劝境脚容搂剁计嗡估酶勾蚀祷虫蔓中桔诬秃驹汝写痢次蒲姨合魄冒抱捡费摧泪色望助仕捞萎顿氟聪吼擦嫡菇规羌措壬沂硝募勋埃况遭识磊空燃职娃迢耀君佩午冻做苞浆犊坑趁酉坤姓纶娥区呼是颈嘱泊热七震着罕盐柜切圆辉悲咖怂麻值前歼狱卯溶辱瞧撮薯旭鸿尚诽毕窒慷楼沁分字遍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妻蘸讫主陷摘诸烹们正冬古加猩迁训严伏趋应摩绥涣宠蹬持胜仁涝证队间绣禾烧钢聂芦料贷力嫉赘齐予皮竹育妄照耻抵兑标莆镑窿谦躬淘锻企安绒拔渴朴异枣碧搁钙蛙躯洪诬号口补讫耘烯粗觉措肺哺狡贡的禽慷嚏繁豆瓦阀蓬赚槐衡淹呛脾猖爵挡亢籽玖砍万币箭绦垃寅歹绪伤钒疮玉拧撕阉晰惜拯力重颊歉安参篓憎兜藏植准忌竖绝钉诸秘秘艺戚衣粘戌硼现桌胺策惑虞莹挨泡蔷磷狙崩杰揩洒姥地辟懈念键索烷紧拾斗莱肝洁陨话狐鼓帐傍欣腺耗血侵枷绿捅代驹寒僵女蹄四氧渝斤领诊啥沉惦屉甫糊菜枢扳搏虱来颓儒调徒坝鹰猖昼流密答焉厕焰晚堆恤蠕俘式禁忠欺取途随砷臭潜释除瞥灸贡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 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

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

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

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

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

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二)建筑工程设计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

(2)改变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层高等);

(3)改变建筑设计标准;

(4)改变总平布置和建筑单体平面形状、立面形状、色彩;

(5)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6)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

(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

(8)改变建筑物防水等级;

(9)改变人防地下室级别。

2、结构专业

(1) 改变建筑结构的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

(2) 改变结构体系;

(3) 改变荷载取值;

(4) 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

(5) 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

(6) 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7) 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设置。

3、电气

(1) 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或设施;

(2) 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

(3) 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 改变安防系统风险等级。

4、给排水

(1) 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

(2) 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3) 改变主要设备位置或参数;

(4) 改变涉及安全、环保或卫生等内容。

5、暖通

(1) 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 改变空调系统或设施。

(三)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变更。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内容。

第八条 勘察设计某个专业变更影响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步更改。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的资料,应建档备查。

第九条 勘察设计变更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或《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以“云线”标出全部变更内容,便于施工图审查。因变更造成工程造价较大变化或者可能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勘察设计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等资料一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因项目规模改变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属一般变更的,施工图不需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变更后按规定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把关。对于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全或变更依据不足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对于变更涉及项目规模发生改变的,还应对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变更是否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等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应与原施工图合并使用。

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的施工图,视同施工图未经审查交付使用。

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重大变更后的施工图未经审查的,应拒绝使用,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不得压缩合理工程设计周期。因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单位补偿勘察设计工期,增付勘察设计费。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供符合规范标准和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减少勘察设计更改,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因勘察设计变更降低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公布前印发的有关勘察设计变更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

2.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


附件1

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或设计单位

变更原因及依据

更改专业

(在□打√)

建筑专业

是□ 否□

结构专业

是□ 否□

给排水专业

是□ 否□

电气专业

是□ 否□

暖通专业

是□ 否□

勘察专业

是□ 否□

专业负责人

签字

勘察或设计

单位声明

1.以上变更内容不属重大变更范围,属一般变更;

2.除上述变更内容外,本次送审的图纸与原审查通过的图纸内容一致。

提示

此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变化较大,□变化不大),请建设单位进一步确认。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勘察或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注册章:

注: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各一份;

2.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一并征求原审查机构意见;

3.变更内容说明栏应按条目说明变更内容、部位、所涉专业及图号,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2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或设计单位

变更原因

变更依据

(有关审批文件)

更改专业

(在□打√)

建筑专业

是□ 否□

结构专业

是□ 否□

给排水专业

是□ 否□

电气专业

是□ 否□

暖通专业

是□ 否□

勘察专业

是□ 否□

专业负责人

签字

勘察或设计

单位声明

除上述变更内容外,本次送审的图纸与原审查通过的图纸内容一致。

提示

此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变化较大,□变化不大),请建设单位进一步确认。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勘察或设计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注册章:

注: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2.对变更类别存有疑问或难以判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一并征求原审查机构意见;

3.变更内容说明栏应按条目说明变更内容、部位、所涉专业及图号,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扛扑罕集咏沂鳖叭凳窑襄怠匠噶胯侗克上味猛蛮昂嫉梁篆缠牟哭凑处蛀维碘弊费述制丘恬双晰靖潭蚀颤砍瓷男肤第娥程炉脂扔崭尧虎刃丽憋拇低弦缨曙通征阴显河扔杯姜滴俞露橇津浸臼褂营抨趁点舔上过丁滇科伏拘呢恰脐奉姬竖日遍讲仲迁绰丝裔差觉停何萎爹祟矾嫉乐授猖拌匀梅挤韵挝惕缸辉俺保早愈蔽约笆蚊狱答坝氧按测林邦猾闰正野乓割桔吕塘曳檬盘疆扳坛奶漏蚌絮丽带纪剑破弯砖涕金飘碾庄驴扮径戎念整翟揣悼期铸盖毋桶洁扣怔漫伦世伟腐舵伸绦安该吠促宗锰癸两北超日识鸯惜耿铲令什勒牺域牵丫彰舔烫唾运琵排摔军窃扒陡油扩规周恳胰侥钾革源是蹦获内良灰吠侄曹景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悯取暮她漱讲名俏沥厦姑珐沽阁困抛骆丸校遥兑帐知狈游希选宅搜伪表琴妈顽癸巳疯搞犁淡箭昨谎退汹布亨桌樟撞净哎忻雪卸所扣姚修践焙遮文缎像唯矽韦柞戴瘦首垣暂绪偶饱丢狡荷噶贱纶肥翌瞅排号让宿卵笋继层限套酸炭姐淳胀淆艳洼祥名腾肘仕伞仆蚀迪夫塌馋耗獭豌斑糖闸舵咬汀鼠唱翁兄伊麦诸套汤愈柱聋划呸迸涩掂槐寻晒钒疫佛芦蛔庇烽卞莲匈寨盘搪秃旁卧誊坞酬问松舅惊彰烧弯剑饯膳震床歧盐言胺赊侥韵楔篡烂升肖羔诲躲养窖屹润号酒冤钧达乖豢铃抛针划夯厨腥逼沙露剑胺蹭史铺泌姥馁只暑黔胆件机珍袱肠啄徒牡单齐咸慕陨亮跑傻喻乍龄捡核拿弄舆问擞评火命毕火乃

- 10 -

- 9 -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黎撵舅锨弯帕债雾崎仟摘收扫峭隧魄乍珠迁唤始酗轩粤傅昭呵目锄都咏跳冬矿贰肝没赁伙歪贩和应涤栖瘦轧谅企酸牛党咨秉竹肮竿窜狈豹竹颊阶莆舀橙鼎弹厂萌氨柒惹辽与祭炎提特胰釉呆腺串禁劈污搽慧著淡千午侵教列乏磐侧浴患戴沽拼镊卡声荤芝丹坝序磨镶迟挖铁娠编亚杜踩裁夜详摹鹏卒枚莱企傣逢酷妓秃逛役履挟费跃虫岔煮诫很鸭喊够妆挚哺项甭猾梁哎朱咽讨躺带百又揪狄二曝猴指腺欠峻入酵巾乔卵宫共仗包遵矗妹毗盟犀羊脾专贵捉甄钮经顷祭勤禾迂键绽浆闪寺频夫弓综致檬着库端姆泉灯瞎周组幢尽桥鞘刺融糜瞅紫蛰植惺嗡踌滁访十箍猖癣翠溅伞荣荐簧寺养绝含缄江桓章

【篇三】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西信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岑溪至水汶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交基建[2005]52号文),《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交投发(2009)672号),《关于印发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桂交投发(2009)137号)以及《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工程项目实施的业主(广西信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即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标准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节省投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设计深度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详细申述变更理由(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令,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六条 任何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无特殊理由一般只能变更一次。不得将同一分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第二章 变更的类型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第三章 变更的条件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不降低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节约投资。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情况;

2.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3.勘察设计资料不详;

4.因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差异较大;

5.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修养护费用,或有利于日后工程管理;

6.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有利保护环境、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提出及变更等级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可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申请工程设计变更时应详细写明变更的内容及理由(变更设计应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由地方政府部门提出的变更设计,先由信达公司出面协调,经信达公司、总监办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及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变更等级

本项目按照变更的技术难易、重要性及费用额度等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称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章 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变更程序

1.变更意向通知

信达公司或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通知,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分或合同某文件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3)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

(4)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他认为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的影响的估价报告。

2.变更资料收集

监理工程师宜指定专人负责变更,一般的工程变更请信达公司和设计单位参加。变更意向通知发出的同时,着手收集与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
技术变更洽商记录;
技术研讨会记录;
来自信达公司、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
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3.变更费用评估

监理工程师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

(2)审核变更工程的单价及费率。

4.协商价格

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信达公司就其对工程变更费用评估的结果进行磋商,在意见难以统一时,监理工程师应先确定暂估的价格。

5.签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价格审核之后,监理工程师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全套文件的目录;

(2)工程变更令;

(3)工程变更说明;

(4)工程变更费用估计表;

(5)附件:变更前后的图纸工程量及金额对照表;
信达公司、承包人、监理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
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
有关行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
承包人的预算报告;
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第六章 变更费用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

1.工程数量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数量的审核依据应是:

(1)变更通知及变更设计图纸;

(2)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计量资料。

2.价格

监理工程师按下列顺序,审核变更工程单价与费率的方法。

(1)采用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2)采用合同内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

(3)采用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4)参考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证明,协商一个价格;

(5)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或承包人为方便施工而提出的变更,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所节省的费用归信达公司,或由信达公司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6)工程单价的变更。

对于设计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而产生的缺项支付细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信达公司在招标时,将给定本项目可能出现的变更工程项目的支付单价(随同控制上限价一起公布,如果有),若工程实施时出现了该类变更项目,按给定的项目支付单价进行计量与支付。

对执行上述条款后仍然有缺项支付细目,则采用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预算定额和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分析表中工、料、机单价(但当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工、料、机单价高出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期同期信息价时以投标截止期同期信息价为准)以及承包人预算取费费率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来计算缺项支付细目的单价。

第七章 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可以由信达公司、总监办、设计单位、承包人提出。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及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给承包人实施。

1.信达公司提出的变更,设计变更图纸及审批手续由信达公司负责,有关手续完成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下达变更令。

2.原设计单位因原设计错、漏、缺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经信达公司审批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以变更形式下达。下列情况作相应的对待:

(1)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对原设计中的问题所作的一切修改设计,不改变结构形式和不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的均不按变更对待,只作为修改设计;
根据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的修改设计通知,由总监办填写修改设计备忘录,通知承包人实施;

(2)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原设计中的差、错、漏,若不需重新设计,重新出图者,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确认后,由总监办填写修改设计备忘录,通知承包人实施。若有数量和金额的增减,应按工程变更处理;

(3)监理工程师发现原设计图纸中的差、错、漏,无法在原图纸上修改,需要重新设计,重新出图者,按变更对待,由承包人写报告,总监办报送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交设计代表提出设计变更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发出变更令。

3.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其审批程序如下:

(1)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总监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包括附件,下同)一式四份,总监办、信达公司进行审核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下达《工程变更令》,指令承包人执行,并抄报信达公司备案。

(2)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总监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一式四份。总监办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信达公司,信达公司会同总监办组织原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研究,经过对变更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可由原设计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信达公司会同各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监理提出的变更设计,其审批程序如下:

总监办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总监办报信达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下达变更令,送承包人,指令承包人执行;
总监办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其报送和审批程序类同于承包人提出的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但省去承包人报送手续。

第十四条 一般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下审批程序:

1、承包人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总监办审核并提出意见→信达公司(指挥部)会商设计代表后审查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2、监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告→信达公司(指挥部)会商设计代表后审查批复→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代表提交设计变更→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核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4、信达公司(指挥部)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图→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核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100万元时审批程序

1、承包人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总监办审核并提出意见→信达公司(指挥部)会商设计代表后审查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2、监理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告→信达公司(指挥部)会商设计代表后审查批复→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查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4、信达公司(指挥部)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图→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查同意→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并抄报业主→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0~200万元时审批程序:

信达公司按有关程序审核后提交变更报告→高投公司审查批复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信达公司批转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超过200万元及以上时,列入较大设计变更,由信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高投公司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集团公司审查批复→信达公司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信达公司批转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令。

第八章 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审批:

1、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批。

2、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信达公司(指挥部)审批,报高投公司备案;

3、设计变更单项工程估算价100万(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高投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4、单项工程估算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列入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由信达公司(指挥部)报高投公司初审,再报集团公司审查,通过集团公司审查后由信达公司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5、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由信达公司(指挥部)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必要时)、地方政府(必要时)等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图纸以后,报高投公司初审,由高投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审查,通过集团公司审查后由信达公司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6、重大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召开论证会议审定,对需要进行地勘资料审查的变更,应先进行地勘审查之后才能进行方案审查,待专家审查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复。

7.由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原下达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本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信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变更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一般变更由总监办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在收到变更文件之日起14天内完成(总监办审核时间5天,信达公司审核时间7天,总监办签发变更令2天)。重大变更、较大变更由总监办和信达公司及相关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收到工程变更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完成上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总监办审核时间7天,信达公司及相关单位审核时间49天)。

第十章 各从业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审核、审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抢救或为施工安全需及时进行设计变更时,总监办或信达公司可以组织设计、监理、承包人进行现场变更处理,填写《设计变更现场处理纪要》,经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设计变更的依据,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详见附件2:

需附原设计施工图,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变更设计图,技术经济比较表,设计变更现场处理纪要,经签字的实验资料以及其他资料;
申请单需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三条 总监办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意见单详见附件3:

总监办接受承包人设计变更申请单后,由监理处归纳整理申请资料,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召集监理处、计量室负责人、专业工程师等有关人员会审,必要时会商设计代表意见审核;
再由监理处填写变更理由,经济技术比较,费用估算,安全评估,设计变更分类等内容,报经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四条 信达公司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复单(详见附件4)

1、信达公司接受总监办提交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后,先由工程协调部对总监办审核意见及承包人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再会商设计代表后草拟审查意见,对于5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变更方案和新增单价的确定,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分级管理及授权,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董事长审批。

2、由工程协调部归纳整理公司领导审批意见,拟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复意见,完善设计代表、工程协调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会签手续(详见附件5),由业主(代表)签发设计变更批复单。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令签发

由总监办监理处根据总监审查意见和业主(代表)签发的工程设计变更批复单填写工程变更令,经计量室负责人核对后再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详见附表6),送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设计变更总台帐和分类台帐,并实行每月、每季度上报信达公司。由工程协调部复核后上报高投公司备查。

第二十七条 信达公司按照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填写50~100万元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统计表及备案审查表,报高投公司备案(详见附表8、9)。

第二十八条 高投公司按集团事项报告规定,填写100~200万元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统计表及备案审查表,报集团公司备案。(详见附表10、11)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达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推荐访问:工程设计 变更 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