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关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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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关系(全文)

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关系4篇

第一篇: 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竞选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居民代表们

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做下自我介绍,我叫李忠岳,来自XXX,2005年我有幸成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多年来我在社区的工作,是我对社区这份工作有着特殊的感情,大家知道社区是最基层的群众组织,社区工作联系着千家万户,社区工作的基本特征是琐碎、零散、细微,需要工作人员长期深入细致的工作。这些年来我在社区同事的帮助和支持下,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心系社区,服务群众,努力适应全新的工作,我不敢说我是最完美的,但我敢说我是踏踏实实,竭尽全力为大家服务的。过去努力,现在努力,明天会更努力!

年轻,敢干,实干,是我的优势。我是一名大学生,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我对于今后的工作充满期待,这种期待让年轻的我敢干,肯干。当今社会,对社区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打造新型社区模式,丰富社区文化、建设社区特色是社区建设的新要求,营造社区为家的大氛围,提升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是社区工作的新目标。

如果能有幸当选,任期内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个人素质

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是创新的时代,也对社区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才能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政治觉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更大的热情投入未来的工作当中。

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自己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刻注意发挥党同的模范带头作用,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努力提高自己业务素质、干好本职工作

社区是直接与居民打交道的在工作中我会虚心向社区里的同事学习,不断完善自己,提升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通过自己的行动将上级政府及社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尽心尽力为居民办理好各项事务。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将上级政府及社区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领导排忧解难,对待工作要知难而上 而不拈轻怕重 尽心尽力为XX社区居民办理好各项事务本着“想居民所想,急居民所急”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便民服务,紧紧围绕居民群众的需求,在美化环境、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密切配合。对管网堵塞,路面积水、设施破损等关系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抓落实、讲实效。关心群众的生活,将走访、化解矛盾纠纷等沟通形式做到制度化、经常化、长效化,多关心居民群众需要什么,多反思我能为居民群众做些什么,积极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将以“辛苦我一人,幸福千万人”的精神,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积极协助社区领导依法办理好各项公益、公共事务。紧紧围绕居民群众的需求 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三、尽自己所能,服务社区建设

“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这不是一句空话,社区的建设依靠的是集体的力量,社区是个整体,每个人都是其中的一分子,都应该为社区的建设献计出力。因此,如果我当选,我将尽我所能服务社区大局,尽自己所能,为社区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工作天地虽小可大有作为,社区工作收获人生乐趣的同时也必然伴随酸甜苦辣,但我愿意接受这一挑战,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服务。

请领导和代表们相信我,并恳请各位代表为我投上您庄严的一票。谢谢大家!

第二篇: 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关系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一条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

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八条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

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

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

一。

第二十五条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

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10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

被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
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星城镇东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望城县村党组织和第六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1、东马社区委员会的选举在星城镇党委和东马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镇人大、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推选产生的东马社区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本次选举选社区居委会主任1名,选社区委员会委员2名。

3、投票选举方式:实行三个“海选”。第一个海选,由组长负责各组召开户主大会或上户投票的方式选出选举委员会成员7名;
第二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2名;
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社区委员会提名情况,按得票多少的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进行选举。第三个海选,以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2名。

4、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诚心诚意为村民群众办实事,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龄男57周岁以下,女52周岁以下;
新推荐的候选人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同志35周岁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诉)处罚的;
③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④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⑤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
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为重点治安对象的;

6、社区委员会成员提名最初候选人应有妇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

7、选民一般应直接参选,对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选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张选票。正式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选票的设置: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选人提名时,高职务票不能与低职务票相加,低职务票更不能往高职务票相加。正式选举时,对同一候选人只能选择其担任一种职务,如选择了担任两种职务,高职务栏内有效,低职务栏内无效;
正式选举时,高职务票,可与低职务票相加。

10、选票有效或无效。①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②在正式选举中,同意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内划“√”。不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③如另选他人的,则在后面的空栏内填写想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只填写姓名,不打“√”的无效。④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其它具体情况灵活处理。⑤部分选民将选票未划任何符号投进票箱应作为弃权票。⑥部分选民领取选票后,既没有填写,也没有投进票箱,视为没有参加投票。

11、工作人员不能将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应一律带回。票箱全部到齐后才能统一开箱。投票截止时间为开箱时间,并宣布过时投票无效。

12、计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应当场推选,负责选票的清理、统计和汇总,并填写好选举结果报告单。

13、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

14、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投票,方能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当选人名额时,进行另行选举补选缺额,另行选举应在选举后10天内进行,另行选举可以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15、每个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随行人员都不能离票箱。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篇: 浅谈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关系

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2011年3月21日居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共同遵守。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向居民负责,接受居民监督。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活动。

(二)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办好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综治维稳站、社区警务室、治保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抓好民间纠纷的预防和调解。

(四)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文明卫生、计划生育、殡葬管理、劳动就业、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城镇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安全生产、权益保障、老龄、妇女青少年教育帮扶等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专职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广泛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残疾人、困难户、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提供优抚救济、残疾人康复、再就业培训等社区各项服务。

2.教育引导社区居民自助互助,组织发展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营造扶贫济困、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等高尚的社区风气。

(二)民调治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事纠纷调解、信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社区服务,化解矛盾、预防犯罪。

(三)文化教育工作委员会:

开展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对社区成员进行社会道德、爱国主义、家庭美德、文明礼貌等精神文明教育,营造积极向上,文明礼尚的社区氛围、提高社区居民文化道德等综合素质。

(四)卫生环境工作委员会职责:

开展社区环境卫生活动,协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社区内公共设施、公益性设施的保养维护。开展科普、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居民爱护环境,减少污染,养成良好卫生生活习惯,创造清洁美观,绿化美化的社区环境。

(五)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宣传党和国家妇女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生工作各项任务,进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提供各项计生服务。

第三章 居民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社区居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区居务的意见和建议。

(三)享受本社区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 每个社区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二)按时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四章 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社区委员会成员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五章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民主管理四项工作制度:

(一)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每年应向社区居民代表报告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供代表审议。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应将各项办事程序和时限上墙公示,及时按居务公开各项内容通过以居务公开栏形式向全社会和社区居民公开。

(三)社区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集地段民警包片挂钩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有关居民代表参加,对落实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协调。

(四)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制订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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