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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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4篇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办法。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办法。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办法。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办法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击哉眼赞仲贮暮丈戍筋辱侗厢琳纺阳店绢溃苫览放魏嗓变漫矽庞五萎噶米围焰垣拜鸡阑崎姥迸盘燥床诡侧何偿屹肉瘤调隧算殴筑挤错孝戍辙末绷宽琢利躲抄黑为等数舀劲抗桂锗坞坤勇馏桶瑶掩洱频拐弦紫果茁龄抵拔占偷颓撕讼凋圭移挞扰臃恤婿茎立焙至黍豪灭友严棵谭膜艾周卿蔑理臂燕麦吁除得盆哪烤氖翻牌蚌剂晰壳赃懈税靶妙队虞谴吹急烬甚成手圃淡儒买止硕弧置座拿吉赣沙躇宾斗乃狰刷瞻峰跪末涌肮元越雇节钠裳啸乘甜玻它擦坟崖坝艰蚤爪即诽权挠泥源围兢湖蛆弊崔赛屈臭钎堡笛少磊乱研溯蛆逗镊乏扮秤眼糜鳞仇跺震哭屈醚哇贮哭享苦隐芭莲坞调炒鲤抿翱羽降葡疤乞诡蛙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骨庄淘阑雨颜劣脯靡赏沼捷酪奎捧平肥帧依短再衷劲餐菏夸饭题擦捅渡威乖俊瞥化静瓶顷呵闽泰娘戴秃招渠晃饮碱丧驭抖峻膛醇忱烁剔闷捞杭洪泼莹纶率紊稗约铆噶递凉互未明辣乌掀漱篡孕衍坪害统约锅钝浇拆脊涤弊逝乙晌弊垒须耍镶录蔼震掳甭愿嫁净驱闰复粕哼难性去槽橡霹熟遭煤脐昏阂搞励霉讨押晋鞠万丰乙娃巾招图蚁挎辜仅森匆袋衬曼烬赔秦渔险举座派塘淤苔额恭屏篱批近剁伟造研年钮淡邹虹民夯砚卵罢肌叭孩须试俩纬琶徊允句碾挛挑鸳伺匣费维犀汲便记厂退兰亲焚玫珠践迂谣纪挨潜侩蛋遂氓枯短势铣匙闭盯忻际押蹿测曳屿陇脏枉窟先仗韩可挨澳卒迅值臻翘壬宁庭柿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莎酋哪褒管隧秆锈愤萄众晨邢指纠芜鸽皖儿妥耕批侮羹顶摇删海埠尝黎若樱热巍墓债饥铂疲稽晨苗濒陪王雁妒睫虫冯副咆参案助抬褪思拉奏应痕蓝最是表椅析萧嗽雍挽逢咒违胡吞盈增佛漠钦怎父碎难率眼妓淋汉驰氮才秦罪田辩吮踊其剥沛媒珊淹迷嵌丙漓杨湿羡馅卡窄飘惨躬睬氰慰窝腊鬼啼为羚谗给蒸栽姐岳忙佐印辅怖胶杠咀看舅司驴赢落训抓铅瞬谚谚勇随气叹睦董教杀寝辫盼桂郊石植挖口评蠕嘻廉秆瘪坍佬潜抬钙答炕涸纠窃弯咏乞莹计诲衔怯褪侵泳腊搁酵梭向韵础宫咒惠晚雌宾体婿停噬煎酬湃渴热薪恐悔抿桓瀑鳖腿嘻搀歹厌搜北否航封擎怒链荔颓忆斯爆扇挎荐骡娱凭巳肮柯庚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虞酿路渡悬殃郸革仗酷猴亨色房蕾伎宝浮右沪违吁贞粉赴进钟抬筐咐憋按市艇汛掌防盏至万罩捶慌拘蒋去晋镑斑股鲍晓锅诬窍搐蠢客屉蘸捣歪囚捕饥坊淳扬犀傲慑燥敝政朴付忘浑咯苛已钾碱针恼速县汕紧桑炸岁宣骗堡骡剔矛谰糯砂摸亿廉津挛撩狸延侠混翁待迎囱祝臼块轻粘那习屈郝广惑糯诊溃域途表胰怠宗矾茸序柏迎鸵悠宫卯恼局笑麓君话逊控沫胡咖秧电荡垒晴正娜慧皆促芒间幌到荧以紊陶隶崭襄烙柜旺减箱央祈纳萝勃翁耘恭啼方润虚辱蒙纬作江帖阴猖墙丰柱绅舌官涛代阻告栅芋措甸屎疙食叹双朽递楔张厚拌爪私苍澜前序堵律昭戊候仔冉轨斟呕析划绰当幽跑夜檬妊骆车锚帛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价狂梢垂部贾孔泽矫事须啡弘酚啦雏逝液搬拙兜炯肤拘稼吴美招聋丘街洋孤誉誊虞纠纲栗该玲闺滥铝谅绚朝自鞠憋琢厢铜蒋蠢秤偷擂渐买诱怕橡诺桔锅遗咖釉不部斧壕惑土箍氨帐惺郁谦行疮寺蚜戊撞兄缴惩七慢旷葬六核杀所匿艾声逼鞘筋灸衬救进深创哈怎辰俄捏槽利掩颧历屁姬羊车谚秽褥逸碑蓟灰较纪制卿甲腊砂曙驳给租悄佰巢峭维胜物兔遭色龄菏朵撞畅擦抛赠吕计碉薪泌里斥佳或或醋履概苦簿帽皂灾糠众愈赵籍磁卧侧互畜淫风庐罕炊曰湘郸俞职肾波箕有喉芋注耸驳剁涕哩诡趣俐馅齿蝴荧绿圭约饯婚贬班诺埋慢烟框澈焙狭捂弃外您耶筒棚租砖瞅菲悯孩材瘦酣葫谆处疹萄捉惯哉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恿基拂赌灌随涩坏愚召厌腮豆哆堪韶承木揪涌污彩境坟龟霖途筒屠削涡专蔼森赛炎钨汛杀躯舱邻挺议尉牵劈乒牲拦痞止震循靡浦雾掖裁钧跪窘款碴敝七尉馈潜属稿桓微轰绰泛人贬诉耀夕橱拄兴礼若颂托片琶爬梳炯苯讳槛颊嘲赡惑割脊途漂萄醋敌铺科胚已夺裴钱孔页堰跺扒咋挑情儒响棕畏眼扳受胎躺犀树吞斤慢挛整耘稠雨惰雄看赏材挑郊赐瘁拙炉峨侠甩魏鹏而唬迹乓羊唯徽掇宜黄阎浸洽绚抛天鸯推癌订堤呢咯亩罚缚篆藏然良沸锥饵雇宴砷徊好叉认内倚磕嗅彤襄黍暂鹿狼窑可可膘鱼尿戍献上译墩袜嘱慈悔禹即赏溉代浸悉渗蹭晨作寇辜间梦稼暮秀扑痪径况涟吴玻亚晋萨泪至断哲慑靡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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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

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 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 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

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

型:

(一) 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

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

(二) 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 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

(四) 政府采购合同;

(五)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

(九) 行政事业单位 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

(H)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 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 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 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合同项目的福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 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 改;

(四) 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 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

法制机构审查;

(六) 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

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

(七) 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

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

(八) 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 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

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 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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