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国有企业战略和决策管理风险防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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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国有企业战略和决策管理风险防范【完整版】

论加强国有企业战略和决策管理的风险防范4篇

第1篇: 论加强国有企业战略和决策管理的风险防范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绝对领导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必须发挥带头作用,模范执行各项改革决策,成为改革的主力军和先行者,要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尽快在国企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要使国有企业“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成为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的重要力量,成为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我们指明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确保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绝对领导权,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定位符合党的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党的建设要求。因此,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确保国有企业党建责任有效落实,保证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顺利实现。

    一、大力加强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强调:“党和人民把国有资产交给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是莫大的信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承担起这份责任,必须首先在精神高地上扎好“根”、固好“魂”,坚持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作为自己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始终做到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各级基层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牢记自己的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具体经营管理工作之中,团结带领干部员工不断开创企业发展新局面。

第2篇: 论加强国有企业战略和决策管理的风险防范

合国办[2004]13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
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 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下。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5%或在300万元以下;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三)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四)拟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核准文件;

(五)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用公款数额较大的。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资收益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3篇: 论加强国有企业战略和决策管理的风险防范

 论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

 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无时无刻不在面对来自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和机会,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2002年美国国会推出“萨班斯法案”,根据该法案的相关要求,美国COSO委员会于2004年9月正式颁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在我国国内,国资委、证交所、保监会等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指引性文件,《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这些制度的出台对于企业运营合规、合法、高效、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出资人对于确保资产安全的要求,也体现了企业增强竞争力、维持生存和长远发展的本能。


  
  一、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
  
  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组织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等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管理总体目标的过程和方法。全面风险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持续改进和提高的动态过程,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形式有:对外投资风险、多元化经营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委托理财风险、对外承包工程风险、内部管理失控风险、存货增加风险、产品研发更新和升级风险、并购风险、应收账款风险、利率及汇率风险、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可持续生存风险、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的风险、环保风险、环境(社会、人文)风险、现金流风险、员工劳动关系风险,等等。


  由于管理体制、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为不规范问题,如盲目投资:贪多求大,对高负债率、低现金流的财务风险缺乏防范措施,不做投资回报分析,不做投资风险分析,盲目进行投资;
盲目担保:对从事证券、期货、股票、外汇等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外乱担保,造成了因连带责任被冻结资产和强行偿债;
盲目扩张:对收购企业的成本和风险估计不足,并购资产的同时引入了风险,对潜伏问题缺乏应对策略,引发了危机;
盲目理财:进行风险理财,但风险理财手段使用不当,包括策略错误和内控失灵,带来巨大损失;
盲目借款:高负债率带来了较大的财务风险;
盲目放权:未有效控制好子企业、境外企业和
  境外业务的风险,给企业造成颠覆性灾难。可见,国资委要求加强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特点
  
  从全面风险管理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具有以下特点:

  (一)系统性、复杂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要求企业层面上有明确的风险策略、组织职能体系、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理财措施;
各管理部门和业务单位都要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并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改进;
企业每个岗位的员工都要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在此基础上,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又贯穿始终,全面覆盖。因此,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需要构建在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全面分析,对企业的管理流程、业务流程进行彻底的梳理、再造,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企业风险文化培育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是一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充满了复杂性的系统工程。


  (二)长期性、艰巨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系统性、复杂性决定了体系的构建绝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也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事,它需要企业花费较长的时间去建立,并且持续维护和改进。一般来说,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需要3~5年的时间,而且定期的更新必不可少,因为企业发展所处的环境是不断变化的,面临的风险也是迅速变化的。历史上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以及法国兴业银行遭欺诈事件也给我们带来启示,即便是在建立了内控机制的企业,也有可能存在某个环节上的漏洞或执行上的不力,这些疏漏不论是被企业中的高层、中层,还是最普通的员工利用,都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为企业实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只能日臻完美,却永远不可能达到极致,它是一个长效机制,也是一个艰苦的任务。


  (三)求实性。《企业风险管理报告》就像一份企业的体检报告,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定期的风险辨识、分析、评价等检测手段,对企业已经存在的各类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治疗,避免“恶化”,酿成不可收拾的后果。“健康体检的目的是为自己的健康,企业体检的目的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是企业体检的最大受益者。”可见,只有当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真正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发自内心进行呼唤和要求,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企业建立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有实效,如果仅仅是为了迎合监管机构或相关利益者的
  要求,敷衍了事,是没有意义的。


  
  三、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正确认识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从体系上看,内部控制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内部控制是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必要举措。内控解决的是流程问题,解决的是“正确地做事”;
内控解决的是合规性、真实性问题,并不对结果的好坏负责。一般说来,内部控制体系针对的风险一般是可控纯粹风险,其控制对象是企业中的个人,控制目的是规范员工的行为,控制范围是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流程。全面风险管理解决的不仅是流程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战略决策和应急处理问题;
不仅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
不但要解决“正确地做事”,而且要解决“做正确的事”。全面风险管理解决的是决策的体制问题、制度设计问题,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防止出现重大危机问题。全面风险管理不仅针对可控纯粹风险,而且针对机会风险,其管理对象是企业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一方面要规范员工行为,另一方面更要把企业的整体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其控制范围不仅包括业务和管理流程,更重要的是决策流程。


  (二)高度重视企业风险管理人才培养。风险管理人才是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的关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建立风险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包括制定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计划;
搭建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技能、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国内外发展趋势的宣贯平台;
对国内外全面风险管理成效显著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系统总结;
学习掌握风险管理咨询机构的方法论与专业技能;
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点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实施定期培训;
引进国内外高级风险管理人才等等。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高效率地培养风险管理人才,为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人才保证。


  (三)高度重视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建设。风险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高度重视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强化全体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风险管理意识。要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严格防控纯粹风险、审慎处置机会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责任重大等意识和理念,尤其要注重提升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领导干部要成为风险管理文化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第4篇: 论加强国有企业战略和决策管理的风险防范

2004]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 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 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 业或项目;
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 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 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 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 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 500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 1%或在 1000 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 3000 万元以

上。

第十条 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下同)、

200 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 1%以下、 %以上,或 1000 万元以

下、500 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 1000 万元以

上。

第十一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 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 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 150 万元以上。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 5%或在 300 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 1000 万元以

上。

第十二条 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 报国有控股公司备案;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 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 150 万元以下。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 5%或在 300 万元以下;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 500 万元以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或备案的,须向审批或备案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并

提交以下材料: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专家咨询报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七)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审批的, 审批单位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需提交的全 部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管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 对外投资的 经营管理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必须由投资企业按相关条件选聘、委派。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投资企业应及时撤换选聘、委派至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 理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

一)因渎职使对外投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经营管理失误、监督审核失误、投资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的;

三)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公款或给个人或亲友借

用公款数额较大的。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财务审计制度,强化收益管理,确保投 资收益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用于再投资的, 须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 手续。

第十九条 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须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执行。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违背规定程序自行对外投资,或投资项目隐瞒不报告产权管理单位 的,一经发现,产权管理单位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 亏损或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 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拒交投资收益的,由产权管理单位 追缴相关资产和收益并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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