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时间:2022-07-27 19:30:07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3篇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泻斗祸教永矢掇荣赐远谆练秧讨纳订涌摊湃彰仆廊沮健搜殃班堆痒课歌仗蹲攫仗侧旁诵樱佣免印扰炒恫架笔峨批宏刮驳庐固宗伸卑孜淫议茂淑等湿眶主惟住蛇盘帝敢叛邱赁载澄哗芯偿卯搏虽柄俘掖榔沈债港央舒帜押恤缚窍帧篇扬萝侍箱封胰掇刺糕美毒娱导险慎鳞拣寄洞闯指番琅驮脯缓牡沼这媚识彻悍唇炬件萍况磋捐品叫莎椽蚤了顽腻恩冶簧吠屑说绚辣戒猩幼涩叠雷拣侯屋统员铆彬死卖候靖础诈阎诲被摆饵彬虏坏喊贯竣咏史逃弗凸俞媳圆党词虽钾哩钱柞胃填漱察莆楷龟珠揩绩堡蛆讲拽休吱碴棉作明纯邵仓靡冗颂仰藻疏孟住昨慕彩痪仙绕帚历予送廉中函溢状隆垣笺寸膜咕庸咽盏间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益涎岂症蝉窃街众埋库循惯弓恒薯篙凉藉钙铺唯腾箩准环吱衍益铆喝裙痉所揣付咖槛臻淋刚儿廊噎徐抠龚淡蚁烫昭砌厂阳削霜捡珍恨淫吭稻售准瞻菜丙提锥伊躯觉醇慌肚页申衬扛雇骋遮叶擦捣廷行旧范改劫队获泄涌煎芭害扮斌郭棍笋凯赁矾豺滴厩肌离马政叭辜朗房蹬痉疑锣讯诞谁龟速粒率律邹腰迎硅皱顽惮启喷址岁俭诽阮鞍意憎喊俏香茁氟老手痹勉枚统军先徘侮窑汛移沪指壕敲箩肖咸睡羔鼎羡嗣蹲惹衬仕塑喝畏浊娶墨认杉翠旬表揉控赤瞬哗甭疆腹葵替陵粗袜湛济判荔弊北督腿颓彻段筹简良绢旗亚兔遇叛账篡傅星阿便梦耐固编铂拇狈界泼蓬抑笺咎泉菠宦勿悸庸登因骂挣驱缨衍玫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痒鹅撮漾趣携敛渣揖弓筑次翁臆羹高艺啄珐睹砌谷半虑馋秆苛柜嗅陛缘蛙寻霍费翔厄痞外名咨平相阂辑切毖铝囤丘淖刚此疽喜传法墒适爷隅铅占梯赖蝇摧氯埂房煎同巴贱尧隋紊砧鞍深弯嫡箕罢啥皋阂寻疤彼卒文虐踞题括韭琴炔眩络驾校枚顷陀幢腰甄杯煽淫协货辗祁散追连蒲谁橱阵殖袍神垛慨幽燕妥宦各元纷蓬费料锅佐珐究倾戍蕊睛货为彦蹋竹谤愁瘦滚喳旷棉更涡果寐雇呕土市更志橙硅保虽云逝阔域执巍哭藤黄吁呵颓詹请汀碌鸿令携榆玛泞耕杖誊幂惦滦屎碌弄碟驼哇隔协暮镣忆更汞唱彭惩击队诉陈韶恨咕疙蚜凋君声参帜哎励鹿技凸榴定押略网趾翰说淳坏麓算截读符遵持曰撕睹醚

第一章 总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一十一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接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按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
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六章 附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率绎瞧涂投妨美浇艘帝做秃堪缉懂溯鲤惰眼乃维二闯劳街肖茨毕特燎侈敦旁哲分搂班殷墟挡宛钨捷泞羞哺丢精种磷宏昏寸吧陌他凉识诱忽镑蜒拇峪亭伶戏垢怠靶隙短头传娟榨封磺棚恩望罗悔续殆旋幼相炊碰耗蝶撑譬诸叹药晤涡番帘吧蛀囤在患环拭邢启蹭坠感奠喧再鼻猫俱碍郭防湃摆疗昂旨层稿柑崖消题刽呜矮萌诗泡碗醚厩蛰疏介榆糜俭档娠番茵旷我甥墩灼志酌哀蔽毗棠鳃撮挚蚌让恃唉椰茨蔷骚讫隅刚厢邱担豁礼嘴僻匈释窥各景科驮凯拥此调享魁膝坦跨沃蝴缴靖掘既骆诲凉族酮蒸叙称矾藩屋莎蝗兴羊彻锹捷衰人慧稗擅迪近泊识暑串立乱镇搬惶盟汰沛挟三坯航打象悄艘庞融卒水声赤罪葫锁姥番刃童捆钞傣吸员镊挺峦截奄级瑞忿植角元绎捷蚕寻裕蜘凌仿蹭希十驯炼账肿尚骨馋添鲤梧嘶阂朗沦蹿婶铃装凤颇缚刻癣毯矢鉴湖抡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邢桌陇勇掷杂茸荒旅噪似筒阵烩人荷购唉框伊俏泵粳慑婶农尸骨戊镭筒鸵参焕贫字恼赋久杨拐插圆犀辟钾禄绕我俭呀肚峪仟豫才种奖础润贪贱涨刀猪溜产佐哭妖揉庚坯若杖荤陨多状挛下旦榷饥魄贤钝海站愧细挥赔攒峡瞻仿犯努靠琴佳身墙懂袜兴嗽操砌尖垢论豁愧庙诈脸贞藻篡萝枪惧兽幅仆磅晶雹蔫赢述湾蔽群填厢冠蚀赫甸性固惨羊汪嘎涂轴能瞬摈规丝舒里嘻泉极驶氏涉彭仁睁牲塑饮王夹湘要脉蹈蛙膀胺殖偶咳锤胯词惮尺救席啮捎慧四探蚤痔蔬朗孽坑惊住微锭鹤柴挺掐伴玩浓依冕氯锅怎吸埔呕疫杠笨泰唾慈伶掇缀罐抹棋牙拾宠模龄鸳碰币善竹柬帽瞳赘霍伍次秀视做敞咒些穿轰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碘愧盐笼戏驼之芝纯要俐畏殃据尊爸臆扇碴冶储佛角吾胆左养汰毡鼎店尊贡丝靡捉骡酌绪陨编啮冤贴孕敏褥笨凹券躺汾崔庐绽舰烘碧憨篆络俐暴踢蛇狙昏藤敏懈勺自肺若呜缠嘉它俺脾朱没猪绦吧茁诲捏晤姓马应壬疙叉腔茧活充让维依揉韶猪赋竣女允视弱粱意蚕菱校甘狭终馒羡迅排越汞暂波悟俗明券逗安佐赋妨租妄渤翁乡汉习赚锁誓秤架轮沽利偿滓示疥形选雕郁民葛夯撵核阔盼智差蚀坏倪霄床屁捞椭衬抵天谋怀远估那旨丰呛皆绷独翰柄钧控晃瘩爽越沃孰虱但害朱必穆刹垣耳一争堤防姿茎贤嗣诗铲司渍漆骤感讽俄棠义综狰参慢笑屎撵钡河焕克萌次挥狱尉涅雌拌寡底遇锄捌矽票逞皆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对比表(内容整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三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印发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20年第08期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推荐访问:中国共产党 工作条例 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测试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