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时间:2022-08-03 15:0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5篇

第1篇: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 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
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 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
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调研建议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对农村公墓管理缺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何在当前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解决农村安葬难、土地资源浪费大、视觉污染严重问题,值得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下辖6镇2乡,90个村,11个社区(居委会),人口1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7万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县建有12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和50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如今,12个乡级公益性公墓已不复存在,50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中,名存实亡的约占90%;
无规划,无管理,成为乱埋乱葬坟地的占10%。


从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基本现状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墓建设缺少规划管理。20**年,县政府及民政部门在兴办农村公益性公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县政府《关于划分土葬改革区工作情况报告》(兴政文[1991]66号)中要求全县在“八五”期间建公益性公墓区160个,其中乡镇建12个,村建148个。至20**年,全县建公益性公墓已达501个,其中乡镇建成12个,村级建489个。但是由于缺乏长期远景规划,在如何办、怎么办、怎么管等方面缺乏具体措施。同时,无专人管理,导致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建设、墓型和占地面积等方面多种多样。有的公墓区当初就是应付差事,立个牌子就成了所谓的“公墓区”,无人管,随便葬,公墓随即变得可有可无。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由于无人管理,没有规划,滥葬乱埋随即泛滥,坟墓有的建在集镇边,有的建在耕地里,有的建在山坡上;
有豪华塔楼式,有砖砌石垒式;
有超大型墓,有家族墓,甚至还有建活人墓;
占地面积,小的5-8平方米,大的超过10平方米。


(二)安葬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过去全县所建501个公墓区到目前已名存实亡的现在超过400个,这些公墓所在村组已经无处安葬。即使形式上还存在的农村公墓区,也因无人管理,没有规划,横七竖八,乱葬乱埋,公墓土地浪费极大,造成无地可葬。因而直接导致农户或安葬房前,或安葬屋后,或安葬农田,乱埋乱葬,占地毁林。
(三)农田被侵占环境受影响。我县农村每年应该安葬的逝者约在1000人左右。大多数都被安葬在村民自家承包地里。简单的也是砖砌石垒,占地5个平米左右,讲排场的建起豪华塔楼式坟头,占地有的超过10个平米。按每座墓占地7平方米测算,我县因此每年要减少耕地面积10余亩。农村房前屋后,田野山地,到处是坟头,环境不美,也给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殡葬改革带来负面影响。新县城周边有的村民受利益驱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将自家耕地拿来当坟地卖,造成新县城周围环境恶化。


二、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公益性公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不重视。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没有纳入民生工程,没有列入各级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在“葬”的问题上归根到底一句话,各级只重视经济发展,不重视殡葬改革,没有把公墓建设纳入议事日程。


二是村级组织无力承担费用。全县绝大多数村没有村办企业,村级经济十分薄弱,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乏力。一些有公墓区的村级公益性公墓既没围墙也没绿化,更谈不上花钱聘人管理。加上公墓又多建在荒山脊地,村民们从心理上就难以接受,因此许多村民宁愿将已故亲人葬在自家承包地里,也不肯埋进公益性公墓。这也是导致农村公益性公墓“名存实亡”的主要原因。
三是村民对建公墓热情不高。对于兴办公益性公墓和解决安葬难问题,多数村民热情不高。主要认为公墓区坟墓混乱,离自家较远,有的认为风水也有问题等等。把亲属遗体埋在自家承包的农田里,上坟祭祀,比较方便。所以有没有公墓,与他们关系不大。


三、对策建议
要使农村公益性公墓真正发挥作用,彻底解决乱埋乱葬问题,须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下功夫: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是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关键要素。建和谐社会,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殡葬环境,推行土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是党委、政府的职责所在。一方面,兴办农村公益性公墓是解决农村安葬难的现实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土地流转速度加快,规模经营、机械化操作程度提高,农村安葬难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兴办公益性公墓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安葬秩序,消除乱埋乱葬,改善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纳入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投入是做好公墓建设的保证。目前由于农村村级经济普遍还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的生活也不够富裕,自身承担公墓建设和管理费用确实困难很大,因此,把农村公墓性公墓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民生工程,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死有所葬”。


(三)加强监管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长办长兴。一要规划先行。公益性公墓以村办为主,也可多村联办。对墓穴占地面积、使用年限做全面规划,墓址可选荒地,也可五保老人去世后的土地中调剂出来使用。二要统一标准。既要体现绿色、生态、环保理念,又要满足群众文明祭祀需求;
既要道路畅通方便安葬,又要让村民愿意进来;
既要完善基本设施,又要做到有标志,有界线,有统一规格的墓穴坟头标准。三要加强管理。乡镇与民政部门应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和监管,建立完善管理体系与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聘请专人维护管理,严禁承包经营;
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可收取成本,不得从中营利;
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强化年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4篇: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
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
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
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8月1日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抓,信息联系员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好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  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公墓边建设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公墓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各村负责制止整改。殡葬管理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建设创建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清坟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或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 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全文共计2407字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对农村公墓管理缺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何在当前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解决农村安葬难、土地资源浪费大、视觉污染严重问题,值得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下辖6镇2乡,90个村,11个社区(居委会),人口1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7万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县建有12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和50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如今,12个乡级公益性公墓已不复存在,50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中,名存实亡的约占90%;
无规划,无管理,成为乱埋乱葬坟地的占10%。

从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基本现状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墓建设缺少规划管理。1991年,县政府及民政部门在兴办农村公益性公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县政府《关于划分土葬改革区工作情况报告》(兴政文[1991]66号)中要求全县在“八五”期间建公益性公墓区160个,其中乡镇建12个,村建148个。至1994年,全县建公益性公墓已达501个,其中乡镇建成12个,村级建489个。但是由于缺乏长期远景规划,在如何办、怎么办、怎么管等方面缺乏具体措施。同时,无专人管理,导致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建设、墓型和占地面积等方面多种多样。有的公墓区当初就是应付差事,立个牌子就成了所谓的“公墓区”,无人管,随便葬,公墓随即变得可有可无。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由于无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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