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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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5篇

第1篇: 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

巴彦淖尔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供销发【2019】35号)精神,市供销社按照《关于报送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供销经产字【2019】3号)文件要求,以谋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经营服务网络优势,以社有企业、基层社、合作社为主体,坚持市场化原则,激发供销企业在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市供销关于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今年4月,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全面铺开,市供销社主动对接,并成立领导小组,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融入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将村级综合服务社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通过实地调研,目前全市59个苏木乡镇共有基层社73家,实现所有苏木乡镇全覆盖;
组建引领成立的各类社有企业43家,领办、创办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229家。有25家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开展再生资源方面业务,其中有10家企业获得了市政府“四控”行动废旧残膜、农药包装回收服务资格,开展废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以旧换新业务。

2、主要做法

一是宣传发动到位。深入开展“争做文明村民、爱护环境卫生、建设美丽家园”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以社有企业、基层社为服务载体,引导广大群众除陋习、讲文明、树新风,培养居民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方式。积极组织召开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宣传会,总计参会群众达2000余人,悬挂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内容标语9条、制作墙体标语5条,发布各类消息20余条。组织企业人员、基层社员参与路域、沟渠等环境卫生清扫达100余人次。

二是扩大绿色农资供给。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巴市政府“四控行动”,2019年全市供销系统合作组织共开展“四控”相关培训120余次,实施测土配方施肥9.14万亩,生产销售农作物专用肥配方肥2.1万吨。临河区双河基层供销社建设测土配方施肥服务站,累计测土2000余份,服务农户2000余户,服务土地面积近10万余亩,每亩可减少尿素使用量15kg,磷酸二铵每亩20kg,累积每年减少化肥使用量1500余吨,带动周边农户及社员走向精准施肥、科学种田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道路。

三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五原县禹辰板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葵花秸秆为原料,经机器分割加工生产环保型葵花秸秆人造板,秸秆心生产颗粒状饲料发展养殖业,产品远销国内外各地,年生产量为2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12600万元,利润总额1758.49万元,净利润1406.79万元,入社社员1300人,带动农户5000余人。

全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内蒙古中储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建永联村万亩苋草种植园,其中建设“百草园”1000亩,小麦后复种苋草、饲用油菜、燕麦等5000亩,生物菌改良盐碱地种草4000亩。把草业发展为体验、出租、家庭式的安全食品经营基地,促进城里人走进农村,走进土地,亲身体验、观光、休闲、旅游的新型经营体系,为永联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做贡献。2018年10月底,合作社面向合作社农户和精准扶贫户开展回收废旧地膜和农药瓶活动。截止2019年5月底,已回收农药瓶45.2吨,残膜10吨,为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下一步工作计划

市供销社将坚持把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作为长久性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做好人居环境整治宣传工作,突出以绿色农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为重点,全力推动整治见实效。定期检查督促各旗县区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整治行动落实到位,实现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明显提升。

巴彦淖尔市供销合作社

2019年6月17日

第2篇: 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

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3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三条 我区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范围为鱼嘴镇、复盛镇、五宝镇、郭家沱街道、铁山坪街道的农村区域。

第四条 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审批、资金计划编制、监督管理、年度绩效评定。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按《江北区推进“五沿”区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推进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六化”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农户主体;
城乡统筹,注重保护;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流程图: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申请-项目方案设计-项目预算审核-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施工过程监管-项目验收-档案管理。

第六条 项目规划设计。街镇应当按照《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总体部署,委托具有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治区域的规划方案设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农委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请。街镇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经街镇发动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并报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项目设计

公共区域的设计由街镇统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和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导则进行设计。

农户的房屋、庭院自用区域设计由农户自主选择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村委会和街镇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核实。设计费用需按照区相关标准执行。若农户要求街镇推荐设计单位,街镇按江北区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设计单位供农户自愿选择。

设计单位按照“一户(农户)、一图(施工图)、一表(预算表)”提交设计成果,设计成果应符合项目整体设计风格,设计成果需由街镇和农户共同签字认可。

第九条 项目预算审核

公共区域的项目预算审核按江北区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农户房屋和庭院自用区域的预算审核,由街镇按江北区内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报告经街镇和农户认可后,作为补助的基数。

第十条 项目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

公共区域的项目按江北区国有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农户房屋和庭院自用区域的施工,由农户自主选择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与其签订《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房美化改造施工协议书》,工程建安费用实行总价包干。施工单位必须规范施工,并为现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工程承包款中列支。若农户要求街镇推荐施工单位,街镇按江北区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施工单位供农户自愿选择。

农户自主选择房屋和庭院自用区域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相关监理要求,双方应签订《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房美化改造监理协议书》。若农户要求街镇推荐监理单位,街镇按江北区相关规定和程序选择监理单位供农户自愿选择。

建筑材料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的材质、规格、品牌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到场后需经农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街镇和质量指导员现场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监管。建立四级质量安全监督机制。一是农户监督。农户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房屋美化改造工作的主体,改造过程中,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进度、材料等相关问题应及时向街镇反映,一经核实,施工单位需立即整改。二是街镇监督。各街镇政府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主导单位,各街镇成立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严格材料、质量、安全、成本、进度和效果控制。三是社会监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职,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四是行业指导。区城乡建委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房屋美化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以派驻质量、安全指导员的方式,给予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公共区域整治项目的工程验收,由各镇街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验收。

农户房屋和庭院自用区域的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农户和街镇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街镇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竣工验收小组,按施工图、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导则、规划方案和项目工程量清单等进行逐户验收、拍照,填写《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房美化改造竣工验收意见书》并完成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镇街要规范收集整理整治项目相关资料,实行一户一档、一项目一档,统一装订备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项目档案资料包括:设计方案或整治方案,明确主要材料名称和参考品牌的主要材料推荐表,工程量清单、施工协议,现场实际使用材料的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型号、

规格、产地、厂家及相应的品牌,资金支付票据,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图片,施工现场公示情况,竣工验收等资料。

第三章  资金管理

流程: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资金监管-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江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街镇根据拟申报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编制项目资金计划,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执行“三重一大”报批程序通过后,报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和区财政局备案,作为街镇财政预算编制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街镇结合财力情况,参照区级部门预算口径结合本地区实行情况,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镇预算报镇人大审议通过,街镇预算报区财政备案,区财政汇总后纳入全区预算安排情况报区人大审议通过后,集中用于房屋整治、环境整治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

农户房屋和庭院自用区域的整治资金,按照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户自愿投入为辅的原则。在农户充分了解自愿投入标准并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由农户承担(应在开工前缴入街镇账户),其余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中预算的二类费用中包含施工图设计费、监理费、第三方造价咨询费及其他费用。

前期的规划费用由街镇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街镇应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专项制度。将建设计划和实际进展分别上报区城乡建委和区财政局,由区城乡建委提供资金支付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安排,专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同时,报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量大,要切实加强监管,规范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农户委托镇街将整治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委托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正规发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监管。街镇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建立完善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农户的项目整治金额、补助资金等进行公示,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出现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现象,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项目监理等费用,可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中进行列支。整治资金只能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镇街不得在项目整治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镇街要切实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察、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2〕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人居环境整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加强本市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与管理,不断推动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人居环境事业的发展,创造优美、宜居、幸福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居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是指通过对城乡道路、建(构)筑物、社区、风景园林、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综合整治,营造整体性、系统性、历史性和人文性的人居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乡道路升级改造。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饰及翻新。
  (三)历史文化与城乡特色风貌景观建设及改造。

  (四)居住社区整治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五)城乡照明建设。
  (六)架空线下地及规整。
  (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改造。
  (八)城市家具设置及翻新。
  (九)其他需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的内容。
  第五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精品管理、绿色环保、地方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材料、技术及工艺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建筑节能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人居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和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财政、规划、城管、林业园林、国土房管、环保、水务、交通、公安、文化、供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有关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编制工作规划,改善城乡面貌,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对全市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范围、实施内容进行控制。
  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应当听取市发展改革、规划、城管、林业园林、水务、国土房管、环保、公安、交通、文化、民政、财政、“三旧”改造、供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业主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规划,组织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的人居环境整治计划和整治方案,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整治方案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维修、改造类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原状维修、不涉及征地拆迁、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的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可不办理规划和国土用地审批手续。如在实施过程中需对工程主体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或进行征地拆迁、改变原有土地权属的,应按照规划和国土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计方案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应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当突出广州城市特色,关注社会、人文发展,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原则和要求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城管、林业园林、水务、国土房管、环保、公安、交通、文化、民政、“三旧”改造、供电、通信等单位编制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专业建设标准和建设指引。
  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建设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人居环境整治应按照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宜居城市的建设目标不断推进和深化,实施动态管理和指标调整,且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城乡道路的升级改造应完善人行、自行车道系统。城市道路升级应充分利用现有路面排水、照明、绿化、公交等设施,按现代化城市标准提升改造。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整饰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历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景观建设及改造应以保护为主,逐步拆除周边违法建设及严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建(构)筑物,按照保护规划方案、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的要求实施,使周边景观建设与历史风格协调一致。对历史文化街区和特别保护的建(构)筑物,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维护更新。
  (四)新建社区按照规划标准要求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老旧社区整治改造应尽可能完善相关配套。
  (五)新建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乡照明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鼓励在城乡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六)人居环境整治应同步做好架空线下地或规整工作。整治区域内已有地下共同沟的,架空线应按技术规范敷入共同沟,未设置地下共同沟地区,应视实际需要重新敷设、埋入地下管道统一布置;
无法下地的,要统一定位、统一高度,做到横平竖直,布局、间距均衡。
  (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及改造,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休闲娱乐和景观作用。突出观赏价值高、有岭南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景观远、近期建设相结合。在植物配置上应协调空间层次、形态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营造花城特色。
  (八)住宅小区整治、城乡道路升级改造应同步实施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后的污水系统必须是封闭式的污水管道,雨水系统应避免有污水支管接入。
  (九)城市家具的布局和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与道路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兼顾道路两侧用地和城市景观要求。
  (十)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应当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市区分工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单位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进行维护管理。涉及私有物权的,由物权人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维护管理,保持人居环境的完整和功能,实现高效运行:
  (一)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应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监管到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因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必须及时修复。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本市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进行维护管理。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进行定期清洗。出现残损、脱落、褪色等现象,应当及时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三)纳入保护规划方案的历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景观,应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保护修缮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社区及配套设施维护应建立稳定、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辖区“路净、境洁、地绿、水清”,达到文明、卫生、绿色社区标准。
  (五)城乡照明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管理,定期清扫照明灯具,及时修复故障设施,保证城乡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六)现有架空线缆的权属单位应当确保架空线缆安全,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线缆的权属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定期检查,监管到位,确保地下线缆运行正常。地下管道或共同沟的业主单位也应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排除水浸、堵塞等影响线缆正常工作的问题。
  (七)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严格按照各类绿地养护规范和标准对绿地进行养护。出现沙土裸露、杂草丛生、卫生状况差等缺养欠管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绿化美观。绿地内园林建筑小品、园路及其他设施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维护。
  (八)城市家具的维护管养单位应保持设施的完好,对倒塌、损坏或丢失的消防栓、井盖、路灯、邮箱、垃圾箱、电话亭、休闲座椅、公交候车亭、交通护栏、交通指示标志、广告牌、花坛、宣传旗帜等,应当及时清理、修复。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保持城市家具的整洁。
  (九)其他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应按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维护管养标准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管理经费按规定纳入城市维护资金计划,由财政统筹安排。区、县级市应根据市区分工安排相应比例经费。
  第十六条 人居环境整治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纳入人居环境整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范围。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人居环境整治情况的考核评议,并进行全市通报。
  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建(构)筑物外立面等地段(点)的各种线缆(含附属设备),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高低压变压器和通讯附属设备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家具,是指在人行道上设置的消防栓、井盖、路灯、邮箱、垃圾箱、电话亭、休闲座椅、公交候车亭、交通护栏、交通指示标志、商业招牌、广告牌、花坛、宣传旗帜等设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乡照明,包括城乡道路功能性照明和城市景观性照明。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4篇: 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

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网格管理考核办法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之年,也是全县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美丽乡村建设全覆盖工程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打好打赢收官之战,依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大攻坚行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全面提质升级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乡村组三级网格化管理,即“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各自对本辖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包干负责。考核对象为全体农村网格工作组成员和村(居)两委干部。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坚持网格化管理的原则,挂点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对本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负责,村两委干部按照分片挂组对相应组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
三、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结合运用本乡流动现场会结果和上级检查考核通报结果。
四、考核内容
(一)宣传发动
整体宣传氛围浓厚、接地气,群众知晓率、认可度高。在村口、路边以及人口集中醒目位置至少设有2处墙体标语或宣传牌;
充分利用广播、流动喇叭、宣传栏,召开村民代表会、村小组会等形式,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并维护好整治成果。
(二)环境综合整治
1.农村“厕所革命”攻坚行动
(1)全面拆除旱厕,全面推广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厕所革命”有机衔接模式。确保无害化改厕率达85%、卫生厕所达92%以上,年内新改建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全面达标。同时,对2019年以前已实施未达标的厕所要对照标准进行提升改造。
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
各村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农村生活垃圾第三方治理和村组治理,有序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深入开展。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
按照《全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做好选址、协调工作,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4.清洁村庄攻坚行动
针对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三清两改一管护”、整治“八乱”、农户“门前三包”、秸秆禁烧为重点,大力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全面治“脏”、重拳治“乱”、铁腕治“违”,做到辖区内及时清扫,农户庭院干净、物品堆放整齐,规范畜禽养殖,村庄内残垣断壁清理到位,地面无零散垃圾,水面无漂浮垃圾,村容村貌得到有效提升。并确保本村按要求及时通过末位村整治评价退出。高标准整治圩镇环境,做好圩镇规范经营。
5.村庄长效管护攻坚行动
因村制宜,积极创新,着力构建覆盖全村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管护网络,基本建成“五有”(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按照“七有”(有办公地点、有机构章程、有专人管事、有工作制度、有信息平台、有筹集成果、有服务参与)标准建立新农村建设促进会工作体系,示范带动农民群众和新乡贤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突出整治后村庄环境的日常管护,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维护、河道沟塘、村庄道路、村庄绿化、卫生保洁“五位一体”的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保持村庄环境长治久洁。
五、考核指标及分值
总分值100分。其中,宣传发动10分,环境综合整治90分,并实行加减分。被乡巡查工作人员每发现一个(或1处)环境综合整治问题(含烟火点)扣1分,被上级通报每次按省市县分别扣20、15、10分,如通报是多个或多处问题,则每多一个按省市县分别加扣3、2、1分。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按省市县乡分别扣4、3、2、1分。受到上级通报表扬的每次次按省市县分别加15、10、5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农村网格组成员和各村(居)委会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按照网格管理,挂村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书记主任(副主任、副书记)与本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得分相挂钩,村包片分组两委干部按自己所包片分组具体得分相挂钩。
2.在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如工作不力、流动现场会倒数第一、末位村整治评价未能按时退出或被上级通报等,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

第5篇: 人居环境整治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XX省2019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结合《XX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XX市2019年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点》、《XX市农村人居环境“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以“农村改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膜及农药包装袋(瓶)等废弃物回收、村庄清洁行动、村容村貌整治提升、黄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等为2019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

二、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2019年度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六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综合评定。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各区县自评和佐证材料,以及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三)审定通报。市政府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后进行统一通报。

三、考核得分

1.2019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总分0.8分。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进行打分(满分100分,加分后最高分超过100分的,以100 分计算),累计得分/100*0.8 为各区县得分。

2.考核项目材料弄虚作假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附件:XX市2019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XX市2019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项目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县、区
评分

市评分

一、农村改厕(25分)

组织管理

1.5

建立县级改厕相关工作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得1分;
建立县级农村改厕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资金支持

4

区县统筹安排改厕资金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任务完成

6

全面完成改厕年度任务得4分;
完成年度任务95%以上未达到100%的,得3分;
85%-95%之间的,得2分;
85%以下不得分。所辖乡镇建立有效的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得2分,有1个乡镇未建立的扣0.25分,扣完为止。

 

 

工作台账

2

所辖乡镇系统整理农村户用厕所、公共厕所数量、布点、模式等信息,建立完善改厕工作台账的,得2分;
有1个乡镇未建立的扣0.5分,扣完为止。

 

 

质量控制

3.5

制定农村改厕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且行之有效的,得1分;
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巡查与指导监督,得1分;
验收环节有明文规定需要农户参与的,得 0.5分;
县级开展改厕质量核查或督查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信息报送

2

及时将改厕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且录入无误的,得1.5分。严格执行农村改厕进度月报送制度,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内容准确的,得0.5分。其他情况酌情得分。

 

 

技术指导

3

县级开展改厕技术培训的,且所辖乡镇实现全覆盖的,得2分;
有1个乡镇未覆盖的扣 0.25分,扣完为止。施工队伍有相应资质或施工人员经过培训的,得1分。

 

 

群众满意

3

农村改厕充分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得1分,否则酌情得分。群众对改厕满意度较高(户改厕验收时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得2分;
满意度一般的,得1分,满意度较低的不得分。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5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

2

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得2分,否则酌情得分。

 

 

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治理

8

建成(含主体工程、污水管网)乡镇政府驻地数占比达到70%(含)以上的,或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得8;
否则酌情得分。

 

 

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生活污水治理

3

2018年度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的,得3分;
未全部建成的,按照实际建成中心村数占比×3计分。

 

 

市县级自主建设美丽乡村中心村生活污水治理

2

2018年度市、县自主建设的美丽乡村中心村厕所粪污经过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1分,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得满分(1分),超标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得满分(1分),否则不得分。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4

1.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2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三大一强”行动方案要求,每个区县各选择2个典型乡镇,开展治理试点示范,完成试点示范乡镇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并启动实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消除黑臭水体2分。2018年度下达的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消除黑臭水体,恢复水体清澈的,得2分;
未全部消除黑臭水体的,按照 2018 年度下达的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消除黑臭水体中心村数占比×2计分。

 

 

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4

1.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3分。按照当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并验收通过的建制村数量占当年度计划整治建制村数占比×3计分。
2.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运行1分。建制村综合整治项目所建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正常的,得1分,否则按照正常运行建制村比例×1分计分。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分)

无害化处理能力

2

县域范围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满足生活垃圾及时处理需要的,得2分;
不能满足的,扣1分。

 

 

垃圾治理情况

8

在县域范围内,按照《黄山市农村生活垃圾PPP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区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季度考核,有详细记录、拍照取证并整理存档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乡镇政府有专人负责,开展日常监管考核,有详细记录、拍照取证并整理存档,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群众满意度及各级督查、媒体曝光

6

季度群众满意度测评95%以上的,得3分,75%-95%的,得2分,低于75%的,不得分;
无群众投诉、无国家及省级督导发现问题的、无新闻媒体曝光的,得3分;
有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国家及省级督导发现问题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有1件(处)扣1分,扣完为止。

 

 

垃圾治理运管经费

2

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满分(2分),否则不得分。

 

 

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2

人居环境整治一类地区的有15%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且成效显著的,或二类地区有5%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且成效显著的,得2分;
否则酌情扣分。

 

 

四、农膜及农药包装袋(瓶)等废弃物回收(3 分)

农膜及农药包装袋(瓶)等废弃物回收处理

3

制定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方案的,或执行市级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较为完善的农膜及农药包装袋(瓶)等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且运行良好的,得 2 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村庄清洁行动(10分)

工作部署

5

制定村庄清洁行动方案(或相关文件),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市级部署开展“五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各阶段战役,得4分,缺少1个战役扣1分。

 

 

任务完成

3

全面推开村庄清洁行动,村庄整治完成率达到85%的,得3分;
85%-75%的,得2 分;
其他不得分。

 

 

宣传发动

2

在电台、报纸或其他媒体设立宣传专栏的,得1分;
发动群众成效显著的,得1分。

 

 

六、村容村貌整治提升(10分)

村庄道路硬化

3

制定并完成通村组道路建设任务的,得3分,有1个乡镇未完成的扣 0.25 分,扣完为止。

 

 

村庄绿化美化亮化

2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的,得0.5分;
古树名木得到保护的,得0.5分;
有群众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毁林或砍伐古树名木经核实无误的,每有1次扣0.5分,1分扣完为止。村庄建有公共照明设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农村建筑风貌

3

积极推进设计下乡,编制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民选用的,得3分;
否则酌情扣分。

 

 

传统村落保护

2

在县域范围内,传统村落保护没有受到群众举报、国家及省级督导没有被发现问题、没有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得2分;
否则有1处(次)扣1分,实行累计扣分,最多扣2分。

 

 

七、黄山市农村人居环境“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7分)

美丽乡村示范村及重点示范村创建

4

完成市级年度创建任务,经省级认定授牌的,得4分;
其他按照完成率×4计分。

 

 

自然村整治

3

自然村整治成效显著,验收评估无不达标自然村的,得3分,每有1个不达标自然村扣1分,扣完为止。

 

 

八、加分项

 

5

承办市级及以上农村人居环境方面会议的,加2分;
在全国或省市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1分的;
典型经验或做法受到中央或省市领导批示表扬的,加2分。

 

 

九、扣分项

 

5

被中央主流媒体负面报道,并造成重大社会恶劣影响的,扣3分;
被农业农村部舆情信息监测和省市级督查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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