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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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5篇

第一篇: 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民主集中制:要素解析

【内容摘要】“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作出的最具创新性的理论发展。这个定义式的论述表明,民主集中制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即“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四个关键的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和“相结合”。要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就要科学的、合理的解读这四个要素。为此,本文另辟蹊径,把研究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点放在研究两个过程中的四个要素上,展开详尽的探讨,解析了其所含的基本涵义。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 要素 解析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便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关于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作出的最具创新性的理论发展。这个定义式的论述阐明,民主集中制包含两个过程,一个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一个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两个过程不能相互脱节,而必须紧密联系,把它们很好地“相结合”起来。显而易见,在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所作的创新性论述中,包含着四个关键的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和“相结合”。这四个要素究竟包含哪些基本涵义,怎样才是给予了科学的、合理的解读,这是关系到能否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大问题。笔者认为,研究党的民主集中制,在重视研究“制度”的同时,应转向研究“过程”并重点研究处于过程中的“要素”。为此,本文另辟蹊径,围绕民主集中制“两个过程”中的“四个要素”,就何谓“民主”、何谓“集中”、何谓“指导”和何谓“相结合”四大方面,力求作出符合民主集中制制度规定的解析。

一、何谓“民主”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这个过程中,既有着“民主”的要素,也有着“集中”的要素,那么,这样的“民主”要素和“集中”要素究竟包含什么样的涵义呢?我们先来解析“民主”。这里所谈的“民主”,显然是指全体党员(也包括党的干部和由党员组成的各级党组织在内)所享有的民主权利。这些民主权利归结起来,主要就是下列诸项:

一是党员享有了解党内事务的权利。党员在党内构成党的主体,发挥着主体作用,党员和党的各级干部有了解、知悉党内事务的必要和责任。因此,党内事务应实行公开原则,即把党务向全体党员和干部开放。党不应该是一个“暗箱”,党内事务也不能搞“暗箱操作”。党要及时地向自己的党员和干部主动通报党务。党提出的要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就是为了使党务能够在党内得以及时的传达。情况通报的内容既包括一般情况通报,也包括重大情况通报。要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规定时限,一般性的工作情况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一次通报,有重要性或紧急性的工作情况则要即时通报,以使党员和干部对党内各方面的事务都有所知晓。

二是党员享有广泛参与党内决策的权利。党内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能否作出正确的决策,关键在于是否遵循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反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是否按客观规律办事。进行决策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时,应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告知给征求意见对象,给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充分的时间。要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对象,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解决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征求意见的形式可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交流协商、专家咨询、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党员对决策和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党员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各种看法、观点。

三是党员所在的支部、总支部以及各级党组、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要定期举行会议。党的各级组织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党的工作,是党内实行民主,党员和党的干部参与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体现。特别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必须实行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度是指,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相同;
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党代表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参谋和桥梁作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倒过来成为各级党委的陪衬,作为“参谋”、“耳目”。

在建立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同时,要建立各级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代表的提议,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要认真研究、处理。对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提议,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要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并加强督办;
承办部门、单位要向同级地方党委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代表提议的处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代表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
一时难以解决或需要暂缓处理的,要向代表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也要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定期召开全委会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都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通过召开全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全委会监督下实施。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全委会议次数。其次,改变过去全委会只听取报告、接受指令和任务、发言表态的单一内容和形式。再次,常委会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包括报告常委会及其成员廉政建设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审议。最后,建立健全全委会会议议题双向提出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全委会票决制度。

四是党员享有选举各级干部的权利。党的各级干部必须经由民主选举产生或由民主任命产生。要大力改进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党员具有推荐权,应建立党员或代表的提名制度;
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候选人的介绍,在“组织介绍”的同时还应有“自我介绍”;
试行候选人的竞选方式,对竞选演说的范围、承诺内容及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通过竞选演说、接受党员的质询与提问以增进了解,让党员对候选人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纲领有充分的认识;
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并改进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
党的各级干部职务都是可以变动的、都有一定任期的,不存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五是党员享有监督权。党内任何人都有监督权,也都要受到他人的监督。实行党员监督制,特别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罢免或撤换,是采取民主的办法解决党内干部更新淘汰的基本制度,其方法是由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的委员会成员,向党的组织或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动议,实行自下而上的制约监督。

二、何谓“集中”

以上我们解析了“民主”的涵义,现在接着解析“集中”的涵义。由于民主集中制里的“集中”,是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和强调“集中”的前面有个“民主基础上的”限定词,即“集中”必须是民主的,而非其他什么别的东西。这个认识非常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说,“集中”有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形态,一种是与民主相联系的、从属于民主制度的“集中”,即民主的“集中”;
另一种则是与专制相联系的、从属于专制制度的“集中”,即专制的“集中”。由于有着这样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中”,对“集中”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截然不同。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与民主相联系,使之从属于民主制度,这就必然要求实行以上五项民主权利,党内必须充分开展民主,然后,才能在“民主基础上”进行“集中”。而且,在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时,必须实行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即要求少数人去服从多数人的主张,当然多数人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益,这就是说,大家都要按照多数人达成的共识办事。反之,如果把“集中”与专制相联系,使之从属于专制制度,这样的“集中”必然无视民主,它也无须顾及民主原则、民主程序,搞得当然就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那一套,恰恰要求的是多数人去服从少数人,甚至是服从于某一个人,这就势必造成“一言堂”、“家长制”独裁、掌控的局面。这样的“集中”,必然使民主集中制变质走样。

那么,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要形成和达到什么样的“集中”呢?其“集中”的结果,大致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重大决策形成的“集中”。党的活动和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对国内外重大问题和党的重大事务作出决策。这样的决策,产生的是关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等结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是党的生命线,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党组、总支部等组织,承当着就重大问题和重大党务进行决策的重任。在实施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党内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甚至允许进行争论和辩驳。重大决策还要经过民主程序,切忌变成少数人的空忙。要采取会议表决的形式,达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才能获得通过。这样的“集中”,才真正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具有公信力和约束力。

二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形成的“集中”。党要顺利地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还需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党的规章制度作为“党规党法”,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行动的准则,具有科学规范性和长期稳定性。制定党的规章制度,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绝不能成为某个人或某一些人意志的体现和需要的满足。党的规章制度的产生和以后的修改完善,同样需要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广泛的民主讨论,使之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是通过选举或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总是由党的各级干部负责和主持的。各级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人民的公仆。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就是赋予这些干部以职责,在集体分工、个人负责情况下所具有的执行权,即“首长负责制”的办事权力。需要强调的是,授给民主选举或民主任命的干部的“集中”权力,仅仅是完成党的任务的执行权力,即为执行和完成党的任务过程中所负有的指挥权、督查权,而不是其他别的什么权力。

三、何谓“指导”

民主集中制的第二个过程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集中要发挥“指导“民主的作用。和第一过程“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既有“民主”又有“集中”这两个要素一样,第二个过程“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是同时具有“集中”和“民主”这两个要素。而且,遵循逻辑一致的原则,在第二过程“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里的“集中”和“民主”的基本涵义,同第一过程中的“民主”和“集中”的涵义必须是一致的。它们的涵义只有一致了,才能一以贯之,否则就会鸡同鸭讲,前言不搭后语,前后互相矛盾。假使认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讲的“集中”和“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所讲的“民主”和“集中”意思不一样,并有意进行更改,甚至瞒天过海、偷梁换柱,例如把第二过程中的“集中”说成是某个人“意志的集中”,悄悄地变成与专制制度相联系的“集中”,这样一来,民主集中制的这两个过程,前后之间就没有必然的内在的关系了。讲清楚这个道理非常重要,目的在于可以使我们有效地防范有人任意地把前后两个过程的“民主”和“集中”解说成不一样的不当做法。

那么,“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究竟是怎样地用“集中”来“指导”着“民主”呢?按照前后一贯的规则,“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然就是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所形成的三个方面来“指导”民主。

一是用重大决策的集中“指导”民主,就是不让有人公然在言论和行为上有公开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的民主权利。当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等等形成之后,也不是永远地定于一尊、不可更变的,个别人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可以在下一次会议或适当的场合提出异议和动议,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变更,以形成新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结果。但是在没有做出这样的改变之前,任何人是不允许任意反对和拒不实行现行的规定的,不能说什么“我有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等等。

二是用规章制度的集中“指导”民主,就是不让有人具有不服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民主权利。规章制度形成之后也不是再不可以改变的,但同样地,在未作出新的改变之前,任何人也没有任何理由不予服从遵守。

三是用干部分工负责所具有的集中的权力“指导”民主,此时,除了领导者个人把执行权滥用来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以及规章制度可以理所当然地被拒绝和控告外,是不允许任何人有不服从他的执行权的所谓的民主言论和行动。

由上可见,“集中”何以能“指导”着“民主”呢?这是因为,“集中”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而产生的“集中”,它代表着“众意”和“共识”,所以才有资格和能力“指导”着“民主”,即大家在集体所形成的看法、观点、意见、规范付之行动面前,必须讲服从、讲遵守。此时,倘若还有个别人或少数人不愿意,仍然说三道四,还要保有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表示反对、不予理睬的“民主”,那就要对这样的“民主”施加纪律的约束和处置。

反之,我们要反对另一类的“指导”,即用与专制制度联系的“集中”去“指导”民主。如果是用与专制相联系并从属于专制制度的“集中”去指导民主,由于失去了“众意”、“共识”,不过是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意见强加于众人、控制于众人。这样的“集中”显然不具备有指导民主的资格,它所指导的也不可能是什么民主,而是众人已经从根本上被剥夺了民主。用这样的专制的“集中”指导民主,自然与民主集中制背道而驰。

四、何谓“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的两个过程“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不是孤立存在、相互割裂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为此,必须实现两者的“相结合”,使两个过程相互衔接,无穷地循环往复,不断的深化发展。这样的“相结合”,也才是完美的。那么,怎样使“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过程完美地“相结合”呢?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能任意颠倒民主集中制的过程顺序,把第一个过程变成第二过程,或把第二过程变成第一过程。民主集中制是先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开始,再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止,这个关于前后顺序的规定非常重要,说明了民主集中制总是起步于民主,是从“民主”环节而走向“集中”的,然后,因为有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如果有人贸然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放到前面去,使它成为第一个过程,那么,这个制度就将变成“集中民主制”,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的民主性和民主化。

其次,不能轻视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而片面地看重和强调第二过程,甚至把第一个过程弃之不用,只讲第二过程。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现在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那里,觉得“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特别符合自己的口味,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则不符合,因而就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搞得轻飘飘的、无足轻重一般;
反过来,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成最为重要的方面,不断地强化,乃至于无以复加。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那里,民主集中制甚至变成了“没有民主”的环节,只剩下了“集中”的环节,或者只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这是完全割裂民主集中制两个过程必须紧密关系的错误行为。应该强调,如果没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不可能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二者缺一不可,相得才能益彰。

最后,无论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还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们之间的“相结合”,体现的是都是民主,民主集中制的实质也正在于民主。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讲的是民主本身,而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讲的还是民主本身。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对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的“集中”;
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集中”,也是以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进一步“指导”即约束和规范少数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为,不允许少数人任意去推翻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说到底体现的是对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在其本质上就是民主,也只能是民主。因此,绝对不能把“集中”理解为是和民主相抵触的。归根到底,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都是发展民主的动力而不是阻力,都是推进器而不是绊脚石。

有了以上对民主集中制四个要素基本内涵的准确解读和认识,今后在党的工作和党内生活实践中,我们就可以进行对照、判断、检查,把凡是不符合以上民主集中制的那些错误言行摒弃在外,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这项根本原则和制度。

第二篇: 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民主集中制制度

一、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制度和领导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对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学校领导干部和党员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民主集中制的方针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要做到“四个服从”(①个人服从组织;
②少数服从多数;
③下级服从上级;
④全党服从中央)。

二、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每位支委对分工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三、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监督。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四、学校领导班子实行分工负责制,日常工作依照分工职责,分管领导要做好管理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大问题必须以集体研究进行决定,不能以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五、学校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召开党支部会议,由集体讨论决定,反对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尊重群众,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不能以书面签字,碰头或其他会议代替支委会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书记或校长要摆正自己在集体领导中的位置,参与民主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不允许在违背多数人的意见的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九、党支部委员在集体讨论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每个领导都要执行由领导集体做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违背集体决议,也不允许在群众中公开个人意见,更不允许自行其是,另搞一套。

十、每位领导干部都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在领导班子中建立团结、民主、宽松和谐的工作气氛。

十一、领导干部之间要经常沟通,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克服缺点、改进工作,齐心协力,共同搞好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篇: 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一、民主集中制

1.民主集中制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民主集中制主要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而西方政治学者对于它的民主性抱有很大的争议态度,尤其苏联时代。

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具体表现是中共决策,政协参议,人大立法,政府执行。

这一制度被西方学者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纵向民主”。

提出者

布尔什维克

2.发展历程

(1)名称

民主集中制最初的中文翻译为“民主主义的集中权”、“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

包括李大钊、陈独秀、瞿秋白等早期中国共产党党员,称之为中央集权制。

1923年5月10日,施存统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的集中制”[1]

1924年1月,刘仁静发表的文章中,首次以民主集中制来描叙列宁创立的布尔什维克党,这是民主集中制首次出现在中文文献中[2] 。

(2)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据潘志恒《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一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采纳权力分立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该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据《中国论文网》所载《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一文,共产主义的创始者马克思与恩格斯从未倡导过民主集中制原则;
被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它所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议行合一。该文认为,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
而列宁是在反对党内小组主义和战争背景下强调民主集中制的;
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涵盖宪法的全部内容,而主权,基本人权,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检察委员会是中国检察机关民主集中制的体现

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由来

一般认为K.马克思、F.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已经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47年,在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主要由恩格斯和W.沃尔弗起草的新章程。章程规定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
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但是,他们都没有用过“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В.И.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由于组织松散软弱和处于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列宁强调党要实行严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党的斗争环境发生变化,列宁适时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年 9月,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说:“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1906年 3月20日,他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载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推广成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基本内容

编辑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

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

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
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
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组织原则。

198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义

编辑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表现

编辑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
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绝对服从。

(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1]

中文名

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

外文名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democratic centralism

属 于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意 义

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四个服从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介绍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含义: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民主集中制的作用:努力创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主要内容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四个服从的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民主选举的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定期报告的原则: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相互沟通的原则: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以上六条基本原则,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既体现了党内广泛的民主性,又体现了党内高度的集中性,是党内民主与党内集中的有机统一,也是我们党近90年实行民主集中制丰富实践经验的结晶,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制度的根本依据,是处理党内关系的最高准则。

第四篇: 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民主集中制案例

【篇一:民主集中制案例】

许多专家学者在分析县委书记落马原因时都认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是导致县委书记落马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河北省青龙县原县委书记高东辉,在市委主要领导就其工作变动已与其谈话的情况下,第二天就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一次研究提拔和调整283名干部。这里面有两个问题。第一,高这样做难道不知道是违规吗?回答应该是肯定的,高知道。第二个问题,高就不担心其他常委通不过或者提反对意见吗?也许高有过担心,也许根本就没有。事实上,如此明显违规的提拔通过了最重要的常委会的“程序”,没有遇到任何障碍和阻力。高的个人意志终于变成了组织的意志,或者说组织的意志实现了高的个人意志。这种行为反映了县委书记可以经常凌驾于组织之上的普遍现实。

河南省滑县原县委书记王新康一个人让组织成了自己的影子。在王任县委书记后,就死死抱住干部人事大权不放。他首先一手提拔了一个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并且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没设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当时还没有减少副书记职数之说)。等上级派来新的组织部长后,他马上又把原组织部长提拔为县委副书记。干部的考察、任用,往往先由王定下人选,再交由组织部门“考察”。表面看,该走的程序都走了,然而,却只是走了过场。

不仅在提拔干部上,一些落马县委书记将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在其他问题上,他们的个人意志体现得更加蛮横、独断。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原县委书记陈聚华,一句话就能让企业少交很多钱。一老板想少交税,不找税务局,找到县委书记。陈也不含糊,当即叫来主管副县长,商定每年返还40%。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要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但无人愿意为其担保,陈不顾个别人的反对和政府部门不能为企业担保的规定,硬要财政局提供担保。最终,借款公司无力还账,县财政局不得不赔李老板100万元。

错了也不让人家说

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曾被网上评为“最牛”十大县委书记之一。王的“牛”,首先也表现在突击提干上,曾创下两个月内突击调整干部420人、提拔干部207人的记录,惊动了中央。王的提干,是和卖官帽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被称为“官帽批发商”。王曾任县委书记长达18年,且荣获过多种先进称号。

王的“牛”,还在于,错了也不允

许别人说,一纸诉状将新华社记者和《中国煤炭报》记者告上法庭。2000年7月19日,《中国煤炭报》全文转发了一篇文章,披露了王离任县委书记前突击调整干部420多人、提拔207人的事实。8月25日,新华社以内参的形式再次反映了此事,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王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告上法庭。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两次开庭,并最终裁定:驳回王的起诉,受理费810元,由王承担。

(摘自《权力与“笼子”—百名落马县委书记教训与启示》,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年。略有改动。)

【篇二:民主集中制案例】

第五篇: 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够深刻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民主集中制坚持不够整改措施

民主集中制坚持不够整改措施省委六届四次全会 审议通过了《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 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并在全省县级以上领导班子中 全面开展民主集中制学教活动,这是在对我省情况正确认识 的基础上,立足于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放下包袱、轻装上 阵,团结一致促进我省工作全面发展所做出的英明决定,是 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本人作为一名县级领导班子成 员,在省、市、区三级党委的指导下,对民主集中制这一常 谈常新的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 了对新形式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要性的认识,也查摆出 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为了巩固学教成果、总结经验 教训、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整改措施如下:一、加强理 论学习,促进思想解放,强化民主意识。

理论学习是每一 个共产党员适应新情况、保持先进性的法宝。要在新形式下 贯彻实施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就必须将学习当作自身发展的第一要务,当作作好各项工作 的前提、基础。自觉的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与时俱进的改造自己的思想,抵制官本位等不良作风的侵 袭,在日常工作中切实作到自觉自愿的践行民主集中制原 则。其重点在于强化民主意识。1、强化党的意识,反对个 人主义 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不论在哪个岗位,首先是一名共产党员,是党的干部,是干党的事业,这就必须对党负责。

在班子内部要自觉接受党的原则和纪律约束。民主集中制是 党的组织原则,“四个服从”是党的政治纪律。作为班子成员, 必须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的原则,接受集体约束。2、化平等意识,反对居高临下党内民主,就是在党的政治生 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 务。列宁曾阐明党内民主的内涵,他说:“党内一切事务是 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 件下来处理的”。这就是说发扬民主,就必须平等待人,要 进一步端正自己的认识:在党委班子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 是平等关系,而不是等级关系,党内经常见到的上下级关系 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工作分工,并不是封建色彩的等级象 征和标志。在研究问题时,要以商量的态度、讨论的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听到群众和其他班子成员的心声,才能摸透 情况,才会有真知灼见,做出正确决定。3、强化团结意识, 反对自以为是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 到班子团结与否。作为班子成员,与领导班子成员共事、处 理相互关系时,要有宽阔的胸怀,不计较个人恩怨,要善于 团结班子其他成员,不仅要团结同自己意见一致的同志,更 要团结那些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大家在一起搭班子, 在工作意见上不可能没有分歧,但从维护班子团结出发,必 姿态地处理这些矛盾,求同存异。当然,这种团结也不是无原则的团结,还要注意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特别对严重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要坚决反对,不能为了所谓 团结放弃原则,形成班子集体错误。4、强化群众意识,反 对家长作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各级干部要有 群众意识。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群众是真正的英雄”。领 导者之所以能够领导群众,就在于善于向群众学习,集中和 综合他们的创造经验。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坚持“从 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在自己的分管部门中 要善于把群众的意见、经验集中起来,形成集体智慧,然后 再交给群众,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领导班子内部又要当 好群众,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融入到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中 去,协助班子“一把手”作好全区各项工作。5、强化集中意 识,反对议而不决 要正确理解“集中”的含义,并不是简单 地将分散意见聚集在一起,而是通过“集中”把“群众意见”化 为“领导意见”,化为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地集中群众分散的、零碎的感性经验,在丰富的意见材料基础上进 行科学抽象,使之上升为理性认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就要 乐于倾听群众意见,善于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形成正确决 议。如果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得不到正确的集中,这种 民主作风是一点用处也没有的。因此,必须在自己的分管工 作中敢于集中,同时也要善于在领导班子通过集中否决自己 的意见时调整 心态,服从班子集体决定。6、强化大局意识,反对本位 主义 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求我们具备全局观念,深刻认识 到凡是正确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全局观念上。全局和局部 的关系,是领导干部处理问题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解决这 个问题的原则是树立全局观念,从全局出发来处理局部问 题;决策方案的优劣也要从全局看,这是全局与局部的辩证 关系决定的。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暂时发生矛盾时,就需 要放弃一些局部利益甚至“丢卒保车”,而不能在此问题上” 顶牛”,闹情绪,甚至闹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尤其遇到决 策于全局工作有利,但却不可避免的造成自己分管工作和部 门的利益受损时,一定要以大局为重,在自己端正认识的同 时,主动作好下级部门同志的思想工作。7、强化服从意识, 反对固执已见 坚持集体领导的关键是服从集体意志,班子 成员都应树立服从集体意志、执行集体决议的观念。如果个 人不服从集体意志,那么集体领导就成一句空话。如果集体决议已形成,个人不同意见确为正确意见,但没有被多数同 志接受,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意见,贯彻集体决定。

对集体决议合自己口味就执行,不合口味就不执行,各行其 是,各自为政,变相抵制,甚至擅自推翻,是分散主义、自 由主义、无政府主义,也是违犯党纪的行为,必须引以为戒。8、强化负责意识,反对软弱涣散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发挥 个人的积极性,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集体决议 之后, 如果没有各成员的分工负责,决议就不可能得到贯彻。但是,要明确一点:分工负责,并不是分散主义,更不是各成 员各霸一方,而是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是执行决议中的 分工负责。决议是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所以分工负责也是在 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分工负责是对集体决议的负责,是 对全面工作的负责。作为班子成员,要有全局观念和负责精 神,从全局看自己分管的那一部分工作,既要对自己分管工 作敢于独立负责,又要自觉遵守集体领导和集体决议。不能 只愿自己独挡一面,把分管工作看成自己任意支配的领地, 别人不能过问,既不向集体汇报,又不把重大原则问题提请 集体讨论,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是自由主义的集中体现,必 须从思想上根除这种倾向。9、强化纪律意识,反对我行我 主集中制“四个服从”的原则,组织、多数、上级、中央的决策正确时,自然要服从;如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可提建议 和保留意见,但行动上仍必须服从。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尤 其是领导干部,我们的行为多数不是个人行为,我们的一言 一行都会影响到群众心目中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更要 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党的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 各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自 我加压、深挖潜力,努力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本领 实践 证明,贯彻实施民主集中制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领导班子 成员自身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坚持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 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 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必须把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落实好,进 一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好党内关系,强化党的正确领 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作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对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的不足进 行认真分析,采取相应的对策,使之不断健全完善。三、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并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 进行活动。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建立和发展中,对主民集中制进行了深刻的理论概括和广泛的社会实践。中国共产党领 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这一原 则是科学的、正确的,也证明了我们党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 制原则是好的,是富有成效的。改革开放以来,民主集中制 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又得到进一步发扬,为社 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有力的保证。但也应当看到,在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着党的建设。当前执行民主集中 制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讲,既有民主不够的一面,又有集中 不够的一面,但主要是民主发扬的不够。具体突出表现以下 四个方面。1、存在决策过程中强调领导个人的意志,忽视走群众意见的倾向。有些领导在党内生活方面,特别是选拔干部问题 上,不充分征求别人的意见;在领导经济工作方面,对一些 重大决策,有时不经过民主充分讨论和科学论证就拍板定 案,个人说了算。有的则强调自己是领导班子的核心领导, 不注意发挥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作用。这些做法,使党内民 主不能充分发扬,集中也无法做到真正准确。2、存在有些党员不善于提出自己的见解,不敢发表意见的倾向。有些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不讲意见,只讲服从,不提 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有些时候对正确的东西不坚持,对错 误的东西不批评、不反对,特别是在关系到利益调整和领导切身问题时,不闻不问,只等领导最后做决定,使党内民主 流于形式。3、存在对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少数人不执行的倾向。有些党员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不服从党 的决定。甚至有的党员无视党的原则,在集体决定的重大问 题与个人意见不一致时,不执行集体决定或在执行中阳奉阴 违。以致党的集体决定无法落实,民主集中制也无法贯彻。4、存在强调地方和局部和利益,忽视全局利益的倾向。有的领导摆不正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 益的关系,总是把眼睛盯在自己的地方利益上在工作上,安 排部署和决定本地本部门的多,考虑全局的较少。有的在执 行上级决定中,对地方有利的就执行,对地方不利 的就消极对待。这样,集中制也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工作的全局。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既有现时因素,也有历史因素,概括起来讲主要 有三点:一是受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我国封建 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根深蒂固,加上改革开放 以来一些资产阶级思想乘机而入,对许多党员干部的思想影 响很大。在党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受封建主义残余思 想的影响,个人主义、主观主义、等级观念比较严重,对“家 长制”、“一言堂”的作风习以为常。二是党内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严。虽然我党内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党的许多制 度和规定中还有不足之处,对党员的民主权力保障不够。同 时,这些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执行不严、监督不力的一面, 使民主集中制没有充分的制度保证。三是有些党员的参与意 识不强。一方面表现在有些党员自身的科学文化程度较低, 对事物的认识分析能力、组织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差,参与 决策能力比较低,以致想参与也参与不了。另一方面,有些 党员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执行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有 的把发表个人意见与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混淆起 来,认为自己只有服从,不能提意见。有的私心杂念较重, 担心提意见给领导找麻烦,情面上过不去,不愿提意见。还 有担心遭打击报复,不敢提意见,特别是不敢提批评意见。

民主集中制贯彻的好不好,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锲而不舍坚 持抓下去。对目前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必 须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及早加以解决,若是放任下去,必将 产生严重的后果。健全 和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要坚持六项原则,多种措施并举,当前应着重在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和党员自身素质等方 面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党的方针、路 线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依靠全体党员的党性来保证。要加 强党的思想建设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按照无产阶 级的世界观来改造自己,纠正和克服个人主义、官僚主义、 主观主义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彻底摒弃非无产阶级的思想, 在自己的思想言行中,体现和实践党的性质和党的基本特 征,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制度和原则。(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党的纪律,形成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执行。坚持 党的各项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 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实 行正确领导的可靠保证。各级党的组织对党的重大问题必须 要集体讨论集中决定,按照分工负责制搞好贯彻落实。必须 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和反对个人或少数人说 了算。必须处理好领导者与组织原则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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