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完整版】

时间:2022-07-31 17:0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完整版】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4篇

第一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权限,将每个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是年度考核及奖惩的主要依据。

1、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效能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海事(履约)管理体系推进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2、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3、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4、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
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5、各单位、部门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要列入局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要作为年终职工个人评定小结的主要内容。

6、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我局职能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对外服务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向社会作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 “八项便民措施”和海事(履约)管理体系文件,认真落实我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服务嘉兴市海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即“11条举措”),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2、简化办事程序。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3、缩短办事时限。对手续齐全的、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在限时内办结。要按局定办结时限,采用倒逼机制,缩短流转签批、签证时间,处室内部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单位、部门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理。

4、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公仆意见、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文明规范、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作风建设、窗口规范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承诺。

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我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1、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并尽可能在此之前办结;
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的,应科学、合理地作出规定,不得随意操作。

2、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押扣或刁难。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经办人及咨询电话等。

4、对行政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我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而采取的一项便民之举,指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等到本局或打电话要求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在岗工作人员必须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制度。

1、首问责任人,是第一位接受他人询问的在岗工作人员,当有两位以上在岗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务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在接待问询时要礼貌热情,用语文明,不得推诿,充分体现海事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宜,要在承诺的时限内按规定及时办理;
对于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直到对方听明白为止;
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清楚地说明原因。

4、对属于首问责任人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承办人办理。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受下来,并记下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5、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以外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部门。当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言语予以回绝。

6、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尽可能告知承办单位或联系电话。

7、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转告我局举报电话,请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8、本制度适用于局内部工作办理。

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工作人员不在位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1、各岗位(特别是各级审批审核人员)都应确定AB角(特殊岗位不适宜设AB岗工作制度的除外),并要对外公示每个工作岗位的AB岗责任人及其主要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2、AB岗工作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A岗责任人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B岗责任人应立即替补上岗,履行工作职责,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AB岗责任人均不在时由直接领导指定人员代行职责。AB岗责任人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保证不出差错。

3、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4、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5、单位、部门领导也应实行AB岗工作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由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也不在岗时主要领导要指定专人代行其有关职责。

6、A岗和B岗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也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7、遇有人员调整时, AB岗配备方案应及时调整。

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到本局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海事政务项目申请,需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材料;
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海事业务咨询,应一次性告之所需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对人不能办理的原因、依据和救济权利。

2、要求所办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推诿了事。

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4、要求办理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办理的决定。属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对于必须经后续审查后方能确定是否需要补齐材料的,可先出具《资料留存单》,并在审核后尽快通知当事人。

预约办理制

预约办理制是我局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和要求,从服务便利行政相对人出发,根据行政相对人的预约请求,在约定的非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申请需要办理有关事项的制度。

一、预约办理是一项依申请而实施的服务行为,是提效增速服务行政相对人的延伸举措,各单位在实施该制度时,应遵循依法实施,便民利民,灵活高效,协商配合的原则。

二、预约范围

1、因企业、船舶和船员等造成的特殊原因,只能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事项。

2、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急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其他需要预约的事项。

三、预约方式

1、现场预约:申请人可到我局各政务办理窗口现场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通讯联络方式。

2、电话预约:申请人可拨打我局各政务办理窗口电话,提供预约时间和联络方式等信息。

四、预约办理工作要求

1、在收到预约申请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预约办理的答复,紧急情况下应当场答复。同意预约办理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约定服务时间和经办人员等,说明依法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不同意预约服务的,应当适当说明理由。

2、预约办理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岗位,并依法为申请人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后予以登记确认。

3、各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预约办理工作为由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吃请等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

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是指本局海事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和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失职追究对象

违反有关制度和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我局工作人员(包括社会化用工)。

二、失职追究情节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和有关制度规定,没有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办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行政相对人意见较大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对本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和违规违纪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七)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本单位、部门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重复信访、举报的;

(九)在海事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违反“八条纪律”和“八条禁令”经查证属实的;

(十)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海事形象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失职追究办法

对上述失职追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攀四医院〔20〕号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转发《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积极推进医院效能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特转发本制度,请认真学习!

附件: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效能建设 通知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2年6月5日印

附件:

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一、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
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布。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服务双岗制

服务双岗制,是指对某一工作事项至少有两个人负责,分别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对某一需办事项,第一、第二责任人都必须了解掌握需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完成时限。当第一责任人因其他公务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提前将有关未办事项移交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应立即承接下来,继续做好工作。

五、去向留言制

去向留言制,是指在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办公室,除遵守有关请假制度外,还应在本办公室留言,将事由、去向及所需时间登记清楚,回来后及时消除留言内容。

六、挂牌上岗制

挂牌上岗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凡进入所在科室必须挂牌,便于来办事的人员查找方便,工作牌的内纳包括照片、姓名、职务等内容。

七、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科室办理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的制度.

第二条 承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条 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简单事项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作详细说明。

第四条 承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麻烦,多跑冤枉路的,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较大影响的,根据《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处理。

第五条 服务态度承诺和违诺处罚。仪表形象、服务形象上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使用文明用语,对前来办事人员实行“首问制”,做到应办的事积极办,职责内的事及时办,职责外的事联系办。违反承诺的,根据《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处理。

第三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埇桥区发改委效能建设制度十项

一、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本委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三)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四)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三、岗位责任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领导岗位职责;

    (三)各人的具体职责;

   主要领导岗位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四、除可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我委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本委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
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三、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人员,经办人不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委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四)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委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本委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委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行政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六、全委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委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四、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二、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委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
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

 (三)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举报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三、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六、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委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否定报备的程序:

    (一)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委领导意见。

(二)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委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委领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委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备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

五、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委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委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八、考勤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体干部职工均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离岗。

三、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之前,下午2:30之前,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缺勤。

四、请假手续办理。1、工作人员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五、工作人员缺勤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应予辞退。

九、效能考评制

一、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二)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
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
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下属单位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区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十、行政公开制


  行政公开制是指机关单位、部门将内设机构、各业务单位职能,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去向、办事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为方便群众办事,增加工作透明度,推动我委机关效能建设,结合我委实际和工作特点,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的原则。凡不涉及国家秘密,与办事相关、适合公开的事项应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一)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职责公开。
公开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
  (二)单位办事程序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公开。
  1、公开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标准、时限、程序,监督投诉处理办法、途径、结果等。
  2、公开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执行情况。一年中,有无为民办实事,办实事的内容、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要向群众公开。
  3、公开干部的任免及奖惩情况。对后备干部的人选、提拔、嘉奖等,要进行公示。
  (三)单位财政收支情况公开。
  1、公布单位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预算草案。
  2、每季度公布单位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3、公布上级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基建投资及使用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程序和结果等。
  4、公布政府采购情况及机关内部重点事务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三、公开的形式及方法:
  公开的形式有上墙公开、会议公开、简报公开等形式,不同内容可采取不同形式。
  公开的方法可采用常年公开、年度公开、季度公开、不定期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由各单位自行综合收集有关公开事项,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按规定予以公开。
  五、行政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四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关于《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学习情况汇报

监察室

按照公司下发《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和有关精神。我们及时组织了监察室与警卫组对《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进行学习,学习中着重强调我们的作风与效能建设包括工作效率、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通过学习,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要搞好我们的效能建设,我们必须抓住以下两个环节。

一、一是健全规章制度,着力于规范我们的运转机制和全体员工的行为。制度建设是我们效能建设的根本,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制度建设中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一是健全员工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界定我们各股室、各部门主要职责和全体供水人岗位职责,并将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量化、细化。二是进一步健全优质服务制度,继续深化首问首办负责、服务承诺制,对所承办的事项要限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的程序和手续。三是进一步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效能低下的人员给予诫勉谈话、效能告诫、离岗培训、待岗处理等。

二、抓实绩效考评,竭力激发我们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潜能。绩效考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中,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才能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依据岗位职责,分类制订全体员工的绩效考评标准。采取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评、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静态和动态相统一等办法,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服务措施和服务态度等内容,科学评价全体员工的绩效,为奖惩提供客观依据。

以上是我们对《作风与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学习中所产生的共识,今后我们要按照制度要求做好自身工作。

2010年5月26日

推荐访问:八项 效能建设 通用版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通用版) 德州市机关效能八项制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