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时间:2022-08-24 18:05: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4篇

【篇一】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未成年人公益广告

1、保障青少年权益,给孩子们一片蓝天。

2、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少年合法权益。

3、关心未成年人 就是关心我们的未来

4、关爱青少年,法律来维权。

5、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规范文明生活习惯

6、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 设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7、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

8、教书育人,育人为本;
德智体美,德育为先。

9、社区是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

10、家庭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第一课堂。

11、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新局面。

1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3、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14、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建设祖国美好未来

15、优化社会环境 关爱未成年人

16、创文明城市 做友善、孝敬、诚信的美德少年

17、中华少年 志存高远

【篇二】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关注未成年人受侵害典型案例
作者:颜斐
来源:《百姓生活》2015年第12期

        2015年8月31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8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3起发生在家庭内部,4起因网络聊天引发。最高法希望以此警示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怀疑偷拿钱,母亲打死5岁儿子

        2014年5月3日下午1点,5岁的留守儿童小强刚刚到父母身边两三个月,就被母亲刘燕怀疑偷拿家中的钱而被责罚。在广东潮州市潮安区一出租屋内,刘燕让小强把衣服脱光,对其先用皮带抽打,后持塑料管殴打其头、背、四肢等部位,一直打到塑料管折断。当天下午4时许,小强因身体不适被刘燕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故意伤害罪,刘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被告人,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从严惩处。胡伟新说,留守儿童更是迫切需要父母及社会给予耐心、细心的教育和包容。

        再婚家庭继父母,侵害未成年继子女

        另外两起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子女案件,均发生在再婚家庭中。一起是继父强奸7岁继女;
另外一起是继母因不满3岁继女洗澡哭闹,推打其头和颈部,致孩子跌倒在地,头部受伤死亡。

        胡伟新表示,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继子女的案件,日益成为性侵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西部山区,生活习惯加之经济条件比较恶劣,再婚后的家长无暇顾及未成年人成长中应当具有的人身防范意识和常识,最终导致再婚的配偶得以甚至长期伤害未成年人。

        男子通过网络聊天,强奸多名幼女

        2006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安徽男子霍霖祯以虚假身份,注册多个QQ号,先后谎称自己叫“许倩倩”“霍雪松”“霍健”“杨宵”等名,在网上寻找并添加数十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为其好友。在骗取到女孩的姓名、年龄、住址及上学的学校等真实信息后,霍霖祯以化名的身份,不断发送淫秽色情内容的小说、图片给女学生观看,欺骗、引诱女生跟其进行网上色情、淫秽内容聊天。然后,发送经其剪接的有受害人头像的裸体照片给受害人,威胁对方与其见面。他还以帮助受害人安排工作、教绘画为由,逼迫、诱骗被害人见面。

【篇三】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一、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与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就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就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她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她近亲属与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本案宣判后,该院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团委、妇联沟通,研究解决小龙的救助、安置等问题。考虑到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后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最终将小龙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切实维护小龙合法权益。本案为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邵某某与王某某2004年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在邵某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在之后的生活中,邵某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2013年又因强奸、猥亵女儿邵某,于2014年10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某某自2006年后从未瞧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邵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及家人仍对女儿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某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某。2015年1月铜山区民政局收到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于1月7日作为申请人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请求撤销邵某某与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2、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3、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通过对该案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就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她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与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邵某出庭,寻求受害女童隐私保护与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三、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裁判结果】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就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四、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21日,出生后被遗弃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该寺庙出家人释某抱回寺内。因徐某某需落户口,释某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要求。2011年12月29日,徐某某由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徐某某先由徐某的妹妹、妹夫代养,后又送回该寺庙抚养,由徐某及寺内其她人员共同照顾。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寺庙支付了保育教育费、寄养儿童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9480元。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徐某某的相关费用。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至今未治愈。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徐某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2014年9月25日,徐某某由某寺庙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徐某某的能力。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并已自2014年9月25日起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故申请人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徐某的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徐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某某的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就是一起撤销因收养关系形成的监护权案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亦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徐某与徐某某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其监护人,但实际上徐某某一直由多人轮流抚养,徐某某患有脑裂畸形,因徐某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进行手术医治,已严重影响了徐某某的健康成长,在徐某某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某未探望过徐某某,亦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构成对徐某某的侵害。徐某某年仅五岁,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无法主动维护其自身权益,其就是一名弃婴,无法查明其亲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情况。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徐某某进行了抚养、照顾,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由其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的补充与保障,指定其作为徐某某的监护人,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本案的实际情况。

五、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儿子耿某一。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某一,给耿某一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耿某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耿某一被殴打时,耿某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耿某一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一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父母均出走,耿某一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某一送至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了保护耿某一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某、马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就是耿某一的母亲,但就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一的其她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一的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就是一起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撤销监护权作了规定,但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非常少。本案在审理中的最大亮点就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现阶段我国的儿童福利院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其居住、教育设施、人员配备较为完善,这样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解决了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教育问题。

六、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她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

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与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捅死何某一的外祖父与母亲,并捅伤何某一,严重损害了何某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某一担任何某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就是一起父亲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被申请人何某某却将被监护人何某一捅成重伤(二级),令人扼腕。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某作为何某一监护人的资格,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对于指定何人为何某一的监护人,法院充分考虑了何某一本人的意愿与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的意见,从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指定何某一的舅舅叶某一担任其监护人。

七、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就是每年偶尔来瞧瞧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瞧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申请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与公园,申请人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与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与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一,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与条件。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就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并不就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她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孩子不就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她们就是国家的未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八、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某随被申请人何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就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何某某将杨某带到遂昌县某宾馆房间内,由何某某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3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她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资格。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无论就是从伦理道德还就是从法律角度而言,为人父母者都应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与教育,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本案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亲生母亲,却帮助她人性侵杨某,有悖伦理道德,触犯刑法规定,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杨某的身心健康。在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告知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可申请撤销何某某监护人资格后,杨某某并未提起诉讼,遂昌县民政局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撤销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制止监护侵害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作的共同努力。

九、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下转第七版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一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她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长期抚育照料余某一,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一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一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就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与被监护人余某一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她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被监护人余某一所在的社区、学校及其父亲生前单位,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还征询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意见,其表示已经多年未见过被申请人,愿意跟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从有利于余某一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判决撤销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资格。

十、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权。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卢某某作为卢某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卢某一实施性侵,严重损害了卢某一的身心健康,已经不适合再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卢某一的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另外,综合卢某一的其她亲属的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对卢某一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本案就是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监护权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撤销亲生父亲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积极协调对其进行安置、救助,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样本。

十一、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卿某某与桂某某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儿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后,卿某某与钟某某再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强奸卿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进行救助。

【裁判结果】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女儿卿某实施了性侵害,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卿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同时法院认为,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收到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将卿某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这不仅能够为卿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二、指定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就是一起监护人对亲生女儿实施性侵害后被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把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作为审理案件的延伸,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本案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被害人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现今卿某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并被当选为校学生会的干部。

十二、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系广西籍来琼流浪人员,流浪于海南省琼海市,在海南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经济来源。2015年4月25日,吴某某独身一人在琼海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婴吴某。4月26日早上,吴某某带着孩子私自出院,流浪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街道。琼海市公安局嘉积派出所、嘉积镇综合办及琼海救助站相关人员找到吴某某,并将吴某某与孩子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吴某被收入琼海市医院新生儿科,但吴某某拒绝住院,当天便自行离开医院,不知所踪。2015年5月5日,吴某出院,交由琼海市救助站送往嘉积镇院代为抚养至今,抚育费用由琼海市救助站支付。琼海市救助站代为抚养期间,向吴某某的父亲及母亲发出抚养信函,吴某某父母亲于2015年7月8日声明:因年事已高,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抚养,故自愿放弃对外孙女(吴某)的抚养权。2015年7月22日,琼海市救助站报请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依法传唤吴某某到派出所商讨女婴抚养事宜,吴某某当场发表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与监护权的声明。2015年8月25日,琼海市救助站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的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的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于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以后,均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吴某某的父母亲也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的父亲也不知何人。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与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吴某某对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从本案情况来瞧,吴某某作为吴某的母亲,就是吴某第一监护人,但吴某某长期在外流浪,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事实上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吴某某在孩子出生后,没有承担起抚养孩子义务,孩子一直交由琼海市救助站抚养,在琼海市嘉积镇派出所调解与法院审理期间,明确声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与监护权。基于保护女婴生命与健康成长需要,琼海市救助站依法提起了撤销监护权诉讼,琼海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撤销吴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琼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吴某的监护人。判决彰显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理念,也为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职责提供了范本。

【篇四】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未成年人规章制度

【篇一:未成年人活动室管理制度】

青塘小学未成年人活动室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场所是为丰富未成年人业余生活而设置的活动场所,供未成年人学习、娱乐、交流等活动之用,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为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1:00,下午 15:30——17:00

2.活动室由学校少大部负责管理,包括活动室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及秩序维持工作。

使用者要遵守作息时间, 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3.活动室的钥匙由少大部负责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 开放和关闭活动室。

4.请爱护室内公共财产,正确使用活动器材,不得在器材上刻记、涂画等, 凡损坏者照价赔偿。任何人不得将室内设施物品搬出活动室。在 活动室使用相关活动设施都必须在使用后将物品放回原处。

5.请保持活动室内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和吵闹。请维护室内环境卫生,禁 止吸烟。

6.节约用电,最后离开活动室的人员请确认照明是否关闭,打扫好室内卫 生并关好门窗。

7.请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管理并互相监督。

【篇二:未成年人教育规章制度】

青溪镇未成年人思想教育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镇和各村未成年教育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有文化、懂法律、守纪律的小公民,特制定青溪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一、求真务实、积极创新。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认真讨论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活动方案,创出工作特色。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要经集体讨论研究,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办理。

三、挖掘资源加强共建单位、辖区单位联系,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工人)的作用,建立一支实力雄厚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队伍,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以宣传。

四、以村文明学校、青少年之家为教育阵地,利用学生暑、寒假期间,办好青少年之家,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精心组织使更多青少年受教育。

五、村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加强相关知识学习,不断增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

2009年3月5日

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联系

村两委、村关工委成员、教育顾问、家长学校负责人、未成年人协会负责人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

全年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确定重点实事:年中,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检查回顾;
年终,召开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

二、教育计划联定

??每年初,由村关工委负责人、村家长学校负责人、村教育顾问和村未成年人协会负责人共同制订全年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计划,安排每月工作任务。其中,暑假、寒假要制定专门计划。

三、教育活动联办

村关工委、村教育顾问要指导村未成年人协会积极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教育活动要做到校内校外有机结合,防止主题相互冲突,内容相互脱节。村关工委、村教育顾问要知道、支持、配合家长学校开展工作,组织家长培训,推进家庭教育活动,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四、教育信息联通

平时村关工委、村教育顾问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要加强沟通,确保双方经常、及时交流教育,随时掌握商机有关教育政策、法规,随时了解并相互通报未成年人思想、心里、学习、生活动态。

五、教育资源共享

村、校各种教育资源,如人才、基地、设施要互通有无,共享共用,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六、教育成果联评

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在评选优秀学生前,应将候选人情况提前在其所在村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征求村关工委、村教育顾问和未成年协会意见;
村里评选优秀未成年人协会会员前,应将候选人情况提前在其所在的学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确保评选质量,并相互通报评选结果。未成年人在村内被评为不合格会员,应建议其所在学校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2009年3月5日

村、家长、学校职责

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在村关工委和村教育顾问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家长培训,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

三、组织开展评选优秀家长或家庭教育示范户活动;

四、家长学习啊负责人参与未成年人协会会员的评价工作;

五、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2009年3月5日

辅导员职责

一、做好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本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行为习惯等问题与现状,有针对性备好课;

二、认真上课,积极参与 活动,在活动中引导教育孩子;

三参与对未成年人协会会员评价工作;

四、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2009年3月5日

青溪镇未成年人思想教育规章制度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镇和各村未成年教育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有文化、懂法律、守纪律的小公民,特制定青溪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制度。

一、求真务实、积极创新。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认真讨论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活动方案,创出工作特色。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要经集体讨论研究,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办理。

三、挖掘资源加强共建单位、辖区单位联系,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工人)的作用,建立一支实力雄厚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队伍,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以宣传。

四、以村文明学校、青少年之家为教育阵地,利用学生暑、寒假期间,办好青少年之家,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精心组织使更多青少年受教育。

五、村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加强相关知识学习,不断增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

2010年3月15日

【篇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一、对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村两委负责经常性的管理与维护,镇党委负责组织领导。

二、建立内部设施登记管理制度,每年由村级党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并登记上报镇党委备案;
建立场所设施使用情况登记制度,对各种组织及个人在活动场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做好记录备查;
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做好场所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场所设施安全;
建立场所设施卫生制度,定期清洁室内外场所,保持场所的清洁美观。

三、镇党委定期对活动场所使用、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切实解决“有场所、无活动”、“有活动、无管理”等问题。

四、对因管理、使用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活动场所设施损坏的,以及利用活动场所开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及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活动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推荐访问:未成年人 上报 侵害 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现上报应急处理制度 关于建立未成年侵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