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8-24 12:3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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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2022年)

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5篇

【篇一】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时间:2011-01-14 09:48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10-2-21 12:20 | 提问者:q72904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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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出台

2010-05-28 08:29:41 来源: 青海新闻网(西宁) 跟贴 1 条 手机看新闻

青海新闻网讯 5月2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实施《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会后,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徐可就制定实施《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制定《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简称《套改方案》),制定实施《套改方案》的意义是什么?

徐可: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专门的职务序列,是国务院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决策。这次进行警员职务套改,是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具体步骤,对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与公安机关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公安民警的职业发展空间,解决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难以解决的压职压级问题,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公安民警忠实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该《套改方案》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徐可:列入此次套改范围的对象为《套改方案》确定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机构具有公务员身份、在编在岗、已评授人民警察警衔的人员和现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岗位工作,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担任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人员,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批准退休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0年1月1日之后办理或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或辞职、辞退手续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以及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不列入此次套改范围。

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在本次套改中,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

记者:请问该《套改方案》规定的“高套”政策重点针对哪些人员?

徐可:此次规定的“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

记者:请问该《套改方案》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有哪些?

徐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全省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已于2008年规范了内设机构。这次套改,凡机构分类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不一致的,以国办《意见》为准。各地按如下标准划分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并确定套改范围。

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纪委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作者:魏爽)

开封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

  来源:考试大  2011/1/6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字号:T 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
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
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成立开封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套改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苏国志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市公务员局局长

  王星飞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宏钟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刘警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关子杰 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成 员:李文英 市公务员局综合与职位管理科科长

  卫岩岩 市公安局人事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套改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务员局,由李文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政治部有关同志组成。

  四、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市、县公安机关中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范围。同时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和执法勤务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
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

  市、县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林业公安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范围。

  市、县公安机关中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及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不列入套改范围。

  (二)人员范围。列入套改机构范围的在编在职、评授警衔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警员纳入套改范围。新录用到公安机关试用期未满没有确定职务的公安民警,暂缓套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确定警员职务后再进行套改。

  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行业公安机关的人员,拟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不列入套改范围。待有关情况明确后再行研究是否进行套改;
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未评授警衔的人员,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调离公安机关或者退休、辞职、辞退的人员,不列入套改范围。

  五、套改条件

  (一)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二)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三)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五)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六)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

  六、工作步骤

  此次套改工作按照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施时间、确定套改机构和人员范围、套改确定职务等步骤进行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成立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职务套改由市公安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套改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时间

  此方案下发之日起,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县级公安机关套改工作;
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市公安机关套改工作。

  (三)确定机构和人员范围

  市、县公安机关研究确定列入实施范围的机构和人员范围,并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套改确定职务

  比照套改条件,结合民警工作年限及任职时间进行职务套改,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存入个人档案。

  所有套改人员名册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的同时,精心部署,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套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对于套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做好此次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要高度关注队伍的思想动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正确理解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明确各项政策要求,确保队伍的稳定。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政策公平公正。套改工作关系到民警的切身利益,广大公安民警非常关注,必须要坚持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要求开展套改工作,防止随意变通。要严格掌握工作时间和任职时间的标准,不能照顾倾斜,更不能弄虚作假。对确定的套改范围和人员,及时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示,加强监督,严明政策纪律,确保套改工作顺利进行。

中 共 宜春 市 委 组 织 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春   市  公   安  局   

 

 

宜人社字[2010]144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

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套改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余晓峰,联系电话3263446;
市公安局政治部欧阳敬韶,联系电话3292039。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公安局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4日印  

                                             (共印60份)

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386号),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为推动我市公安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为适应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确保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民警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顺利完成,在执行套改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
四要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

三、组织领导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成立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陈爱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长青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张爱生 市委组织部综合科科长

余晓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科长

        欧阳敬韶 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余晓峰兼任办公室主任,欧阳敬韶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政治部有关人员组成。

四、实施范围和套改条件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现在职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并被评授警衔的人员。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同时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和执法勤务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执法勤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

下列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未评授警衔人员,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
已经批准调离公安机关或者退休、辞职、辞退的人员;
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

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列入实施范围。

(二)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4、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lO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5、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6、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人保局和公安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要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在2011年1月4日前成立本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宣传。

(二)确定实施范围。各地人保局会同公安局,按照本办法确定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并于1月7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职务套改。各地人保局会同公安局,对符合套改条件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具体套改程序如下:

1、由公安局政工部门将拟套改人员情况提交党委研究后,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示七天(1月7日至1月13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拟套改职务、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套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套改手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暂缓套改。

2、公示结束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于1月16日与公示报告一同报本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3、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套改审批、任免手续。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以上工作在1月21日前完成。

 4、各地公安机关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材料审批完毕后,报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省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副主任科员套改三级警长、四级警长,科员套改一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二级警员人员;

(2)套改一级警长、二级警长职务的人员。

备案材料包括《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套改情况相关说明材料。

(四)检查总结。工作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要对开展套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门书面报告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二)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或公安系统外的,由接受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办理。

(四)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公安民警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七、纪律和要求

此次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纪律和有求。

(一)各地人保局、公安局要全力配合,密切协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套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要严格按照套改条件套改职务,不能照顾倾斜,更不能弄虚作假。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暂缓套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或涉及到的政策性问题,要摸清情况,及时逐级请示汇报。

(四)要正确处理警员职务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做到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相互促进。

(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预见性、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民警队伍的思想稳定。

附件:《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空表)

中 共 宜 春 市 委 组 织 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春 市 森 林 公 安 局  

 

 

宜人社字[2010]151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森林公安局:

现将《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套改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余晓峰,联系电话:3263446;
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兰恒兵,联系电话:3299662。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    实施办法    通知        

报 送: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省森林公安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31日印  

                                                (共印60份)

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386号),结合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进一步激发森林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为推动我市森林公安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为适应公务员制度建设和森林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确保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民警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顺利完成,在执行套改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森林公安民警的积极性;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森林公安民警为重点;
四要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工资待遇。

三、组织领导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森林公安局成立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陈爱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兰生 市森林公安局政委

成 员:张爱生 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科长

余晓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科长

        兰恒兵 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余晓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兰恒兵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

四、实施范围和套改条件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现在职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并被评授警衔的人员。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同时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和执法勤务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执法勤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

下列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未评授警衔人员,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
已经批准调离公安机关或者退休、辞职、辞退的人员;
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

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列入实施范围。

(二)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4、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lO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5、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6、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人保局和森林公安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要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在2011年1月7日前成立本地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宣传。

(二)确定实施范围。各地人保局会同森林公安局,按照本办法确定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并于1月1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职务套改。各地人保局会同森林公安局,对符合套改条件的森林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具体套改程序如下:

1、由森林公安局政工部门将拟套改人员情况提交局务会研究后,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示七天(1月10日至1月16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拟套改职务、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套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套改手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暂缓套改。

2、公示结束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于1月19日与公示报告一同报本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3、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套改审批、任免手续。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以上工作在1月23日前完成。

 4、各地森林公安机关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材料审批完毕后,报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省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副主任科员套改三级警长、四级警长,科员套改一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二级警员人员;

(2)套改一级警长、二级警长职务的人员。

备案材料包括《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套改情况相关说明材料。

(四)检查总结。工作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要对开展套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门书面报告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问题

(一)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二)套改后的森林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或公安系统外的,由接受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办理。

(四)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公安民警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七、纪律和要求

此次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纪律和有求。

(一)各地人保局、森林公安局要全力配合,密切协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套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要严格按照套改条件套改职务,不能照顾倾斜,更不能弄虚作假。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暂缓套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或涉及到的政策性问题,要摸清情况,及时逐级请示汇报。

(四)要正确处理警员职务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做到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相互促进。

(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预见性、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民警队伍的思想稳定。

附件:《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空表)

【篇二】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

(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

(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

(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

(一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

(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

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3.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具体信息安全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4.制定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

1.了解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以及第一级信息系统有关情况,对定级不准的提出调整建议。

2.现场查看备案的信息系统,核对备案材料,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况。

3.补充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表》表四中有关备案材料。

4.信息系统所承载的业务、服务范围、安全需求等发生变化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变更情况。

5.新建信息系统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并备案情况。

(三)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1.部署和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2.制定信息安全建设规划、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

3.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建立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房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安全风险管理、资产和设备管理、数据及信息安全管理、用户管理、备份与恢复、密码管理等制度。

2.建立安全责任制,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安全审计员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3.建立安全审计管理制度、岗位和人员管理制度。

4.建立技术测评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产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5.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管理制度,制定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6.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信息安全产品选择和使用情况

1.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

2.要求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品的版权或专利证书,提供的声明、证明材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

3.采用国外信息安全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请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专门技术检测。

(六)聘请测评机构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

1.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开展技术测评工作。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开展一次技术测评,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开展一次技术测评。

2.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择技术测评机构。

3.要求技术测评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声明、证明及资质材料等。

4.与测评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5.要求测评机构制定技术检测方案。

6.对技术检测过程进行监督,采取了哪些监督措施。

7.出具技术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检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8.根据技术检测结果,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进一步进行安全整改。

(七)定期自查情况

1.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是否每年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

2.经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进一步进行安全建设整改。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备案,谁负责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具体要求是:

对跨省或者全国联网运行、跨市或者全省联网运行等跨地域的信息系统,由部、省、市级公安机关分别对所受理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对辖区内独自运行的信息系统,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独自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跨省或者全国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时,需要会同其主管部门。因故无法会同的,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开展检查。

第一十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前,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发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

第一十一条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一十二条检查中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2)。检查完毕后,《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字;
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一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其运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发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见附件3)。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通报书见附件4):

(一)未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的;

(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不准确的;

(三)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四)备案材料与备案单位、备案系统不符合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表》表四的有关内容的;

(六)系统发生变化,安全保护等级未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按《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的;

(八)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技术测评的;

(九)未按《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十)未定期开展自查的;

(十一)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十四条检查发现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自检查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一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第一十七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该配备必要的警力,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一十八条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十九条本规范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存根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单位,一份附卷。

此记录由公安机关存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记录单

此记录由公安机关存档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附卷。

存根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附卷。

【篇三】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127号

【发布日期】 2012.12.13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刑事案件管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旧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失效]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安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 1998.05.14

【实施日期】 1998.05.14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篇四】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

青海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

(2016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执行《公安部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管理方面的公文种类,同时参照执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文件规格,能以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能通过本业务系统发文解决的事项,不得以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切实减少发文数量,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青海公安信息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
已经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发文转发。

(四)文风清新简练,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公安厅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任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文职干部职务,授予、晋升或者取消公安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警衔,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部门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五)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六)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人员。

(十)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一)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二)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安厅公文格式类型主要有:

(一)中共青海省公安厅委员会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报告;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请示;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领导同志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党委向各州、市公安局党委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规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
公安厅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
通知、通报、批复;
公安厅党委与其他部门党委(党组)会签的重要文件。

(二)中共青海省公安厅委员会信函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与其他部门党委(党组)或者地方党委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阶段性工作部署;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厅属各单位党组织的通知、通报。

(三)青海省公安厅命令

(四)青海省公安厅令

(五)青海省公安厅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报告;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请示;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下发的公安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规定、决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
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在公安厅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
全省公安会议、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和全省公安局长座谈会文件;
工作通知、通报、对下级公安机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公安厅与其他部门会签的重要文件。

(六)青海省公安厅任免通知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决定的有关人员行政或者党内职务任免事项。

(七)公安厅信函

适用于公安厅与其他部门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的阶段性工作部署;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部分州、市公安局的通知、意见、通报;

适用于奖励、处罚有关单位及人员。

(八)公安厅密码电报

适用于急需发出的秘密级以上公文。使用公安厅密码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下发。

(九)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

适用于由公安网发布的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通知、通报等公文。使用内部传真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下发。

(十)公安厅办公室通报

适用于公安厅领导在除全省公安工作会议、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全省公安局长座谈会以外的其他会议上的讲话。

(十一)公安厅督办通报(通知、催办)

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督办事项及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厅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的督办落实工作;
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十二)公安厅接待通报

适用于向厅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通报来青调研的公安部、全国公安厅(局)领导及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接待工作事宜。

(十三)厅领导公务活动安排

适用于厅主要领导赴基层公安机关慰问、调研、检查等公务活动安排事宜。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内部公文应当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标注“内部”字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已阅人姓名。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受理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号和名称。

(十)公文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当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位置,主要用于标注印发传达范围、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三)公文的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上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外,不得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公安厅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九条 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下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或职能部门。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须协商一致后再向下行文。

第十条 公安厅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和下列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向厅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公安厅审批下达应当由公安厅审批下达的事项。

边防总队、消防总队、警卫局在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边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消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警卫局”名义向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申请经费、装备、基建项目时,可以分别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边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消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海省警卫局”印章对外行文。

内设机构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公安厅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 除办公室外,公安厅内设机构不得向各市、州公安局行文。

对与各市、州公安局工作上的联系,确需行文的,各单位可采用函的形式,一律用印有红色“青海省公安厅”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本单位印章,使用各单位发文字号。

对与省委、省政府机关各厅(委、局、办)的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的,厅属各单位可采用函的形式,一律用印有红色“青海省公安厅”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厅印章,使用本单位发文字号。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厅属各单位可以本单位名义向与之业务相对应、有业务领导或者指导关系的上下级业务部门行文。行文时使用印有红色“青海省公安厅”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本单位印章,使用本单位发文字号。

厅机关各业务总队不得联名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行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总队的,应当商定一个业务总队主办,并在文中注明已经有关业务总队同意。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二条 各业务总队对厅领导交办的公文应当认真收集资料,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使公文符合起草要求;
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列出各方理据报告厅领导。

第十三条 各业务总队在代厅起草有关公文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主动先行协商。各单位在协商过程中所执意见应代表公安厅的意见,重要工作意见应当以公安厅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正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公文起草时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四)使用公文种类正确,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符号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一般用黑体字;
第二层为“(一)”,一般用楷体字;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用仿宋体字。

(七)公文格式规范。文件标题用二号小标宋简体字;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用三号黑体字,下行文、平行文的主送机关用三号仿宋体字;
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附件、附注和成文日期均用三号仿宋体字。

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三号黑体字;
发文字号用三号仿宋体字;
“签发人”、“已阅人”用三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已阅人姓名用三号楷体字标注。

“抄送”用四号仿宋体字,抄送机关用四号仿宋体字;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十五条 厅属各单位综合室(秘书科)应当对本单位起草的公文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后送本单位领导审批。厅属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起草的公文,审批同意后应当签署意见送有关部门审核。

厅属各单位代厅主办的,与省委、省政府机关其他厅(委、局、办)会签的公文,应当事先商会签单位同意后,再送办公室、法制总队、政治部及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厅内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是否已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否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符,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是否与现行公文相衔接,改变过去的规定或者提出新的要求是否已经协商一致。

(五)公文内容、文字表达、公文种类使用、发文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公文的签批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七)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凡第六条所列公文格式适用的各类公文,均应经有关单位按规定审核。审核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公文审核工作。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公文格式适用的公文,除厅领导有专门交代的以外,拟文单位都应先将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其中,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先送法制总队审核;
涉及公安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的政策性问题、现役部队警务管理工作、表扬或者批评下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内容的,应先送政治部审核;
涉及公安经费、装备的政策性内容的,应先送警务保障部审核;
涉及公安外事、国际合作内容的,应先送出入境管理局审核,然后送办公室审核。有关单位审核后应当在发文审批单上签名,提出审核意见。

(二)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公文格式适用的公文由政治部审核。

(三)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的密码电报、内部传真电报,应视其内容,按照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程序送审,并执行本厅有关电报发文规定。

(四)第六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公文格式适用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

(五)公文报审时,各单位应使用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青海省公安厅发文审批单》。

第十八条 办文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需审核公文送审核单位;
加急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
特急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
特殊情况可商审核单位适当放宽期限。审核单位对公文应当及时审核,对加急件在一个工作日内、特急件在半个工作日内、一般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长篇或者多篇公文一起送审的,审核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在审核工作中,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调整的,应当与公文起草单位协商;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分歧意见送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未经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核文单位可不予审核,并退回补签;
公文起草不认真、不负责,特别是出现错字别字,缺页断行等明显错误的,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审核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因退件造成工作延误或其他后果的由主办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文经有关单位审核后,依照《公安厅工作规则》中有关公文审批的规定,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审核单位应制作公文审核办理登记册,对来文时间、主办单位和人员、审核情况、办理结果等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备查。公文审核分初审、复审两个环节,由审核单位指派专人进行。

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送审核而未送审核的,不得直接报送厅领导审批。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二条 以公安厅党委名义起草的公文,由办公室等单位审核呈报分管党委成员后,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批签发。其中,信函格式公文可由分管党委成员审批签发;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党委成员分管工作的,在呈报审批签发前,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批送有关党委成员审阅。

第二十三条 下列以公安厅名义起草的公文,由办公室等单位审核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常务副厅长审批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在报厅长或受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审批签发前,先由分管厅领导批送有关厅领导审阅。

(一)《青海省公安厅文件》(上行文格式,文号为“青公报”、“青公请”)。

(二)《青海省公安厅文件》(下行文格式,文号为“青公发”)。

(三)《青海省公安厅命令》(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盖厅长署名章)。

(四)《青海省公安厅令》(由厅长签发,盖厅长署名章)。

第二十四条 下列以公安厅名义起草的公文,由办公室等单位审核后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签发;
需要送其他厅领导审核的,由分管厅领导批送;
需要送常务副厅长、厅长审批签发的,由分管厅领导批送。

(一)《青海省公安厅文件》(下行文格式,文号为“青公通”、“青公复”)。

(二)青海省公安厅信函。

(三)《青海省公安厅密码电报》。

(四)《青海省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

第八章 公文制发

第二十五条 公文制发遵照“文责自负”原则, 经厅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由主办单位(拟文单位)负责办理公文编号、文件清样、校对终审、统一规范格式、使用印章、印送文件等事宜。

公安厅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文印室印制。公安厅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 mm,左侧装订。印制的公文,由拟文单位按有关手续发送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审核要求的公文,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不予印制。

第二十七条 会议文件的办理及有关奖惩追责事项,按照《青海省公安厅机关办文办会规范管理办法》(青公发〔2015〕2号)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五】省级公安机关等级勤务工作办法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

(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

(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

(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

(一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

(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

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3.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具体信息安全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4.制定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行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情况

1.了解未定级、备案信息系统情况以及第一级信息系统有关情况,对定级不准的提出调整建议。

2.现场查看备案的信息系统,核对备案材料,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情况。

3.补充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表》表四中有关备案材料。

4.信息系统所承载的业务、服务范围、安全需求等发生变化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变更情况。

5.新建信息系统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并备案情况。

(三)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1.部署和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建设整改工作。

2.制定信息安全建设规划、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方案。

3.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1.建立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房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安全风险管理、资产和设备管理、数据及信息安全管理、用户管理、备份与恢复、密码管理等制度。

2.建立安全责任制,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安全审计员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3.建立安全审计管理制度、岗位和人员管理制度。

4.建立技术测评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产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5.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管理制度,制定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6.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信息安全产品选择和使用情况

1.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

2.要求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品的版权或专利证书,提供的声明、证明材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

3.采用国外信息安全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请有关单位对产品进行专门技术检测。

(六)聘请测评机构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

1.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开展技术测评工作。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开展一次技术测评,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开展一次技术测评。

2.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择技术测评机构。

3.要求技术测评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声明、证明及资质材料等。

4.与测评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5.要求测评机构制定技术检测方案。

6.对技术检测过程进行监督,采取了哪些监督措施。

7.出具技术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检查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8.根据技术检测结果,对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进一步进行安全整改。

(七)定期自查情况

1.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是否每年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

2.经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进一步进行安全建设整改。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备案,谁负责检查”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具体要求是:

对跨省或者全国联网运行、跨市或者全省联网运行等跨地域的信息系统,由部、省、市级公安机关分别对所受理备案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对辖区内独自运行的信息系统,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独自进行检查。

第九条对跨省或者全国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时,需要会同其主管部门。因故无法会同的,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开展检查。

第一十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前,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发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

第一十一条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一十二条检查中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2)。检查完毕后,《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字;
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一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其运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发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见附件3)。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通报书见附件4):

(一)未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的;

(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不准确的;

(三)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四)备案材料与备案单位、备案系统不符合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表》表四的有关内容的;

(六)系统发生变化,安全保护等级未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按《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的;

(八)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技术测评的;

(九)未按《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十)未定期开展自查的;

(十一)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十四条检查发现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自检查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一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第一十七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该配备必要的警力,专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一十八条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十九条本规范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存根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通知单位,一份附卷。

此记录由公安机关存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记录单

此记录由公安机关存档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附卷。

存根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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