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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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范文推荐)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6篇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篇1

镇脱贫攻坚领域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脱贫攻坚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打赢这场艰巨的攻坚战,必须要有一支作风优良的脱贫攻坚干部队伍作保证。根据《全县干部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X作风整治办字〔2017〕6号)文件精神,现就全镇脱贫攻坚领域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着力解决脱贫攻坚领域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脱贫攻坚队伍,推动脱贫攻坚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镇脱贫攻坚任务,为建设特色小镇、生态温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扶贫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直面矛盾,添补措施,精准施策,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推动全镇脱贫攻坚见成效。

  3.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情况,找准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以整改,确保交上作风建设优秀答卷。

  4.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上级带下级、主要领导带班子成员、领导干部带一般干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整治内容

1.群众意识淡漠。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脱贫攻坚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是口头重视,雷声大雨点小,研究部署不多,责任不清,措施不强,落实不力,应付了事。

2.项目管理松懈。扶贫项目立项审批不严谨,没有进行专门的评估、论证,没有实行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扶贫效应不明显。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信心决心不足,被动应付多、主动干事少,对标看齐意识不强,缺乏攻坚拔寨、冲锋陷阵的志气、勇气和锐气。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甚至只当和尚不撞钟,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落实不够、工作成效不显。

3.创新理念落后。视野不宽,思想不活,瞻前顾后,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对加强和改进扶贫工作缺乏好的点子和思路,又不愿或不善于借鉴其他地区扶贫工作先进典型做法。上通天线不够,不能完整系统认真的学习上级有关扶贫工作的文件精神,业务能力水平不够强,对待上级工作部署照本宣科、生搬硬套,不能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扶贫工作成效不显著。下接地气不足,未能沉到基层一线了解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情况,对如何抓好本地区扶贫工作缺乏系统的认识,工作按部就班,不善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难题。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篇2

关于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纪委《关于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xx纪发〔201x〕x号)精神,从今年起,至2020年实现全省脱贫目标前,每年将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x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针对扶贫(含民生惠农)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打赢脱贫攻坚年度战役,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铜陵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二、整治范围

  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对2015年以来反映涉农扶贫方面的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范围不限于扶贫开发县和扶贫项目资金问题)。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单位和人员

  市、县(区)、乡(镇)扶贫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基层执法单位、窗口服务单位和基层站所(含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二)重点问题

  1.扶贫领域腐败问题。重点查处:侵占挪用、挥霍浪费、骗取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和群众反映的其他方面突出问题。

  2.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查处:弄虚作假,在脱贫攻坚中搞虚假脱贫、数字脱贫等问题;
为官不为,在脱贫攻坚中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3.扶贫领域责任落实问题。重点查处:失职、渎职及落实扶贫政策不力等问题。

  4.其他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四、方法步骤

  根据省纪委的统一部署,今年专项整治工作从6月开始,至年底前结束,分四个步骤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6月中下旬)。各县(区)纪委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牵头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单位实施方案。市发改、财政、民政、农委、教育、科技、卫计、国土、住建、交通、水务、环保、文旅、人社、供销社、残联等具有涉农项目资金的牵头责任单位要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专门计划安排。有关方案和计划安排于6月2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二)深入开展查纠(6月下旬—11月上旬)。县(区)纪委会同本级牵头责任单位对2015年以来反映涉农扶贫方面的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排查摸底,仔细甄别核实,切实做到“见人、见项目、见资金、见问题线索”(2015年专项整治后已经结案的问题线索不在此次排查范围内)。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线索,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相关问题线索由县(区)纪委综合汇总后每月上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对本系统2015年以来在督查、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排查、梳理、登记、汇总,于8月1日前集中移交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8月1日以后要逐月上报当月本级直接受理或排查出来的问题线索(不含下级业务部门上报的问题线索)。县(区)纪委和各牵头责任单位对照问题类型填报《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登记表》(附件3)。

  市纪委将通过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纳入省、市重点督办范围的第三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进行重点督办,限期办结。专项整治期间,市纪委还将派出工作组,选择部分重点乡(镇)、村(社区)开展定点排查,发现问题线索直接交办查处。县(区)纪委对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及时反馈;
要紧盯反映扶贫领域或民生领域的老案积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复信访件,通过重点督办、领办、交办、直接查办等方式,集中查处一批扶贫领域重点案件;
要健全纪律审查工作机制,通过片区协作、交叉办案、提级办案等方式,对涉及扶贫领域每一件问题线索进行跟进核查,做到“问题线索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甄别核查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及时开展批评教育、防微杜渐;
对违规问题,要确保依规纠正处理到位。

  (三)严肃追究责任(11月中旬—12月上旬)。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我市“一案双查”办法,对脱贫攻坚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对各级党委、政府推进脱贫攻坚不力,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纪检监察机关压案不查、有责不追的,相关职能部门搞形式、搞变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追责,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扶贫领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或者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问责,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而且要追究监督责任。对扶贫领域零问题线索、零查处、零问责的县(区)、乡(镇)和承担主要职责的牵头责任单位,市纪委将进行重点督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12月底前)。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各牵头责任单位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对存在的共性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制度措施,建立完善防止问题发生和反弹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既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扶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露头就打,坚决查处,形成震慑;
又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再监督作用,压紧压实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

  (二)细化方案措施。县(区)纪委和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紧密结合本级本系统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迅速开展整治行动,实行专项整治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做到有专项分析、有整治方案、有目标任务、有责任分工、有具体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督查督办。对涉农扶贫领域问题线索比较集中的乡(镇)、村(社区)和有关基层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督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置,做到惩治为辅,预防为主。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涉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形成规范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程序,并按照制度规定抓好日常监管工作。

  (四)强化通报曝光。坚持分层分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制度,凡是查处扶贫领域典型案件,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公开通报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媒体曝光、文件通报等形式,每季度集中通报曝光一批扶贫领域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公开曝光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五)按时报送材料。市纪委建立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月度报告制度,县(区)纪委和各牵头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附件1),并于每月1日前向市纪委上报专项工作月度进展情况、查处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及典型案例;
12月15日前报送纠正处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和工作总结材料。关于印发《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发现和解决好我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按照县纪委岳纪[2017]34号文件要求,结合毛尖山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现就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全面检查、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建立扶贫领域资金管理使用防控长效机制为目标,紧紧抓住“自查自纠、重点查处、整改落实”三个关键环节,切实发现和解决扶贫领域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问题导向,严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项事业不断进步,确保我乡如期实现全面脱贫目标,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扶贫对象精准识别与脱贫对象验收、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精准扶贫相关政策落实等方面。要在专项整治中,具体排查是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过程中和扶贫项目建设验收、脱贫验收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

2、是否存在虚报扶贫项目套取、骗取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冒领、私分贫困户扶贫补贴资金的问题;

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扶贫资金、安排扶贫项目优亲厚友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4、在扶贫政策、项目和资金落实过程中是否有“吃、拿、卡、要”的问题;

5、是否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不及时、不足额、违规截存或不按规定和程序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的问题;

6、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投标等规定实施扶贫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017年6月18日—2017年7月10日)。各村、乡直各有关单位严格对照治理内容梳理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确保问题整改扎实有效。对自查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必须如实上报(将自查自纠书面报告报至乡纪委),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漏报,否则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抽查(2017年7月11日—2017年8月31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乡纪委将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2017年9月1日—2017年12月10日)。各村、乡直各有关单位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由纪乡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纠正整改;
对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由乡纪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置,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持查处与整改相结合,纠正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剖析问题根源,加强教育监管,推动建章立制,筑牢制度的“笼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乡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既是今年全乡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又是保障扶贫政策落实的一项重要内容,还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村、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此次全乡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乡党委、乡政府负主体责任,并成立全乡扶贫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各责任领导负第一责任,要按照整治任务及责任分解要求,带头抓好分管领域整治工作,带头指导好各村、各单位的整治。

(二)强化整改措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创新方法,强化措施,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统一建立台账,逐一进行排查,实行销号整改,确保整改工作不走过场,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

(三)严肃问责追责。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上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对在自查阶段结束后,督查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除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外,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销毁证据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四)注重建章立制。通过在全乡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切实查清扶贫工作的缺失和漏洞,及时加以修订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办法,切实从源头上防范扶贫领域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扶贫工作稳步推进。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篇3

2018年关于深化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关于脱贫攻坚以及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市、县纪委印发的《关于深化扶贫领域“3+X”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继续深化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在脱贫攻坚中政策落地、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责任落实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分层分级、分口分类、统筹联动,突出精准监督,强化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严查重处、标本兼治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履职尽责、建章立制、强化监管,确保扶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实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扶贫工作履责不力问题。重点整治各村及相关单位、部门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不力情况。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否落地落实,是否存在“四个意识”不强、重视不够、敷衍塞责、调门高、行动少的现象;
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是否存在重审批轻管理、只拨款不监督、只管本级不管下级、只管行业不管行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各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是否存在对发现的问题推动整改不力、该处置的线索、该问责的人员(单位)、该查处的案件不及时不到位不到底的问题,是否存在对群众举报推脱应付,甚至压案、捂案等问题。
(二)整治扶贫资金、项目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重点整治农村低保、易地搬迁等专项资金使用及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
是否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现象或是黑恶势力强拿、强要、强占扶贫资金、项目等问题。
(三)整治脱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整治帮扶人员是否存在作风飘浮不在状态;
产业扶贫是否存在输血不造血简单送物了事、重建轻管甚至不管浪费资金、应付交差,贫困群众增收无保障;
精准帮扶是否还存在识别、措施、退出不精准等问题。坚决杜绝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数字脱贫、虚假摘帽。
(四)继续深化“17+5+2”专项整治。各村及相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选取1个贫困村实施点穴解剖,运用走访了解、资料查看、财务清算等方式,对贫困户认定、产业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建设、五个一帮扶等环节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解剖,发现问题、逗硬查处、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对2项扶持资金(危房改造资金、产业扶贫资金)专项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严肃惩治截留挪用、侵占贪污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坚持常态监督。坚持分层分级、分口分类监督的原则,对脱贫任务进度不同的村,因地制宜地开展精准严密的监督。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将18年脱贫的村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重点整治扶贫工作履责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重点整治扶贫惠民政策落地、扶贫精准识别、措施、退出、住房排危方面突出问题,突出监督脱贫攻艰作风建设“八不准”规定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扶贫工作中“微腐败”。对已经脱贫的村,重点督查脱贫后扶措施“五跟进”及对脱贫户研究制定稳定脱贫持续增收工作的落实情况,严历查处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乡扶贫办、乡纪委、各村监委。
二是督促责任落地。聚焦乡、村二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乡纪委及督查组的监督责任。督促各村、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落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整治扶贫领域作风“十个方面”问题的责任;
采取每月收集问题线索一次,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半年评估一次的办法实施监督。对扶贫领域作风及腐败问题线索办理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查办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加大抽查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督办、催办、问责等方式督促各级、各行业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监督责任的落实和问题的整改。
责任单位:乡纪委、各村监委。
三是实行定期检查。乡纪委组建2个督查组,每季度开展1次定期检查,随机抽取各村开展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直插一线,与贫困户面对面了解,点对点检查的方式,在一线和末端发现问题和违纪线索,分析问题原因,层层倒查责任。
责任单位:乡纪委。
四是凝聚监督合力。充分发挥乡财政所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作用;
运用好乡扶贫办、项目办等单位对危房改造、易地搬迁、产业扶贫等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结果。对扶贫资金及项目建设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快查快处。
责任单位:乡纪委、乡财政所、乡扶贫办、乡项目办。
五是开展专项督查。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实际情况对各村、各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落地、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责任落实和工作作风上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巡察。对督查中发现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及时汇总移送乡纪委。
责任单位:乡纪委督查组、乡项目办、乡扶贫办。
六是推动公开透明。督促村综合运用广播、公开栏、微信等,及时、准确、全面、醒目地公开扶贫领域及农村低保、危房改造、异地搬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政策、资金、项目等信息。公开内容要具体到每个项目,每个项目要具体到户到人,做到应公开的尽公开,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公开内容。
责任单位:乡党政办、乡民政所、乡财政所、乡脱扶贫办、乡农业服务中心、乡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乡卫计办。
(二)逗硬专项查处。将18年确定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查处年,实施最严厉查处,最严格追责问责。坚决查处惠农项目资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领域的“微腐败”;
坚决查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假脱贫”问题;
坚决查处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深入、建设图应付、措施不精准等“不作为”问题。做到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优先办理,优先调查,全部按期办结。
一是摸排问题线索。集中利用1个月时间,对18年以来已受理的扶贫领域和作风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和“回头看”,对未办结或办理不到位的重新处置。每月对上级交(转)办、财政检查、监督检查、舆情反映,信访反映、进村入户、集中接访发现的问题线索统一收集,进行专项登记、台账管理、每月优先排查处置问题线索。每季度对扶贫领域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梳理一次,并报备县纪委。
责任单位:乡纪委、乡群工办、各村监委。
二是严查典型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纪律审查机制,整合各村纪检员监督力量,通过驻片协作、交叉办案、提级办理等方式,对涉及扶贫领域的每件问题线索都要跟进核查,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查明不放过、追责不到位不放过。对今年查处的、违纪行为发生在18年1月1日后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不论职务高低,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发案村及全乡开展专题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组织召开清退违纪款物现场会,对收缴的扶贫领域违纪款,集中公开退还群众,增强群众“获得感”。
责任单位:乡纪委、各村监委。
三是严格追责问责。对扶贫工作中各村支部、村委会、村监委和有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假脱贫摘帽的问题,乡纪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对曝光的扶贫领域问题,做到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公开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乡纪委。
(三)加强专项整治保障。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要注重从组织领导、计划安排、工作机制上予以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深化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统揽,强化工作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发现问题的监督机制、问题及线索的移送机制、各村、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做到务实管用。要实行专项整治清单化管理,建立健全问题线索查办台账、监督执纪检查台账、问题整改台账,做到全程留痕。要召开务实管用的动员部署会和工作调度会,做到工作安排、工作责任、工作措施、工作要求明确,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有效。
  二是强化责任担当。乡纪委和各村监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本级党组织全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担负起组织协调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坚持通过约谈、督办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推动本级党组和纪检监察组织发挥关键作用,抓好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任务落实。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乡纪委加强与各村及相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定期交流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及时掌握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扶贫领域有关问题线索。
附件:深化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数据统计表
附件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篇4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着力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为民服务的主动意识和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丧葬需求,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X〕77号)精神和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X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X民文〔X〕1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X年7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协作,深入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促使殡葬公共服务在内容、项目和程序等方面实现标志性提高,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统一部署、合力推动、责任共担。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殡葬管理主体作用,明确管辖范围,进一步加大殡葬领域整治力度,有效治理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长效管理的目的。

3.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健全殡葬服务体系,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殡仪馆、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达到预期效果,我市成立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市河务局等单位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成平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X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民政部门职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工作,全面掌握专项整治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加强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指导公墓、殡仪馆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共管共治合力。

2.文明办职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节地生态。

3.发展改革委部门职责。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情况的检查。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完善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管理,加大殡葬服务价格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对公墓价格、殡葬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施惠民殡葬有关收费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

4.公安部门职责。依法查处丧事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加强人口死亡登记,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负责维护殡葬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执法秩序,及时处置整治行动中的突发事件。

5.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殡葬管理中的各种矛盾、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做好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人民调解工作。

6.法院职责。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7.国土部门职责。对全市各类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陵园、地宫等)摸清底数,区分不同类型,建立整改台账,梳理和统计各类违法主体、占地面积、地类、符合规划情况、土地权属等,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全面、准确的涉土数据;
要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严肃查处殡葬领域涉土违法行为,重点对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等兴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陵园、地宫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没收后由政府妥善处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坚决拆除和复耕,对构成土地犯罪的违法当事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殡葬领域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清理和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多、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等情况,积极提供国土资源政策措施,依法妥善解决实际问题。

8.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殡仪馆、公墓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过程的检查监督。

9.卫生计生部门职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严禁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遗体非法运输等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太平间有关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规范遗体信息登记、卫生消毒等工作程序。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中的不合法行为。

10.工商部门职责。依法查处殡葬领域滥收费行为,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11.民族宗教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骨灰存放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建设时间、规模、服务范围、收费情况、是否经过民政部门批准、是否有商业资本介入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督促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推动宗教场所骨灰安放问题规范有序。

12.财政部门职责。负责保障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的资金落实到位,合理划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加强对殡葬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13.农林部门职责。配合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乱葬乱埋行为,配合查处在护城大堤防护林带范围内的违法造墓、乱葬乱埋行为。

14.X务部门职责。依法查处X堤(坝)身、护堤地、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的建造坟墓、乱葬乱埋等违法行为。

15.各县(区)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和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7月下旬)

各县区、各部门及时启动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落实相关任务,作出全面部署。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迅速营造浓厚的殡葬整治活动氛围,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自查整改阶段(X年8月上旬—9月上旬)

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各自任务和分工,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8月15日前,将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三)检查整治阶段(X年9月中旬)

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检查整治,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解决,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

(四)总结深化阶段(X年9月中下旬)

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9月15日前,各相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市殡葬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员,建立相应责任制度,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机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推进,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紧密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对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共同做好丧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有效维持丧事服务市场秩序,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三)综合施策,常态管理

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不断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四)强化检查,确保实效

加大检查力度,通过实地检查、随机暗访、第三方调查、电话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切实提高检查实效。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运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篇5

开展扶贫领域和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十一届郑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按照荥阳市纪委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扶贫领域和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2016年开展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扶贫领域信访举报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针对扶贫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信访举报,严肃查处一批涉及专项整治内容的违纪案件,认真分析查找形成问题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体制机制漏洞,通过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保障脱贫攻坚战顺利推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整治内容

开展扶贫领域和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微腐败,严肃查处虚报冒领、贪污侵占、优亲厚友、执法不公、欺压百姓的行为,重点向基层倾斜, 着力整治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资产资金管理方面。骗取套取、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支农惠农扶贫等专项资金;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坐收坐支,私存侵吞私分公款,乱发补贴;
私自出租、发包、出售、处置集体资产,借出租、变卖集体资产之机为个人谋利。

(二)事项办理方面。一是利用职务影响在扶贫建设项目发 包、扶贫物资采购等环节索要回扣、收受好处;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 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 拖欠群众钱款;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二 是不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实施重大事务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 事项,将监督组织形同虚设;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城乡建设有关信息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等问题。三是在农村危房改造、贫困对象认定、低保户认定、发展党员等事项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问题。

(三)工作作风方面。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 6 个月,自 2017 年 5 月 5 日开始至 11 月 5 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推进,各环节可交叉进行。各单位各科室要对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根据本部门涉及的问题,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并于2017年5 月 22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版)局监察室。

(一)自查自纠。各单位要集中开展自查整改,紧紧围绕治理内容,排查本单位存在的问题,针对不同岗位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抓好整改落实,写出整改报告。自查自纠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有关问题清单、整改报告于6月25日前报局监察室。

(二)监督检查。局纪检组对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和督促指导,采用走访群众、明查暗访、发放问卷、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研、情况通报等方式进行。

(三)案件查办。(1)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社会舆情,群众意见建议及信访举报。(2)交办的涉及专项整治内容的信访举报件,各单位要认真办理;
同时要从自收信访举报件中筛选此类案件建立专项台帐,运用“四种形态”分类进行处置。(3)要切实落实实名举报人反馈工作相关规定,对匿名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结果。(4)专项治理案件原则上应在收到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结,不 能办结的应向上级纪委报告进度。

(四)建章立制。要围绕基层权力运行、党务政务公开、切实落实监督、避免形成“微腐败”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 9月25日前形成高质量的专项整治活动报告(纸质及电子版)报局监察室。要在报告中针对本单位涉及专项治理各项内容的存在问题和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剖析,研究治本之策,对具有普遍性的机制制度层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人员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运用有力措施抓好落实,以硬作风完成硬任务。

(二)注重质量,突出查出。一是对局纪检组交办的专项整治案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严肃查处,优先安排部署。二是突出解决问题、群众满意,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准确作出处理。对于反映问题不实或者按照现行政策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政策、说明情况,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对疑难复杂问题,也可采取信访听证等办法办理,依靠群众化解矛盾。三是严格结案呈报程序,拟向上级呈报办理结果的交办件,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查签批。局纪检组对“经查失实”的案件将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认为应补充调查的,予以退回,要求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

(三)严肃纪律,明确责任。一是局纪检组将适时选取专项整治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二是认真落实工作纪律,遇到为涉案人员说情打招呼、干预办案的,要坚决拒绝抵制,并及时向局纪检组报告备案。对不报备或不如实报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三是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有问题应发现没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遏制和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严肃问责。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篇6

全文共计8595字
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7月开始至9月底,组织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林业园林局、县卫生计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物价局、县民宗局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四川篇”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系统督导的方式,整合各方力量,积极稳妥、依法依规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群众反映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重点整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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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8595字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指所有安葬、安放骨灰或安葬遗体的公墓、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指未按照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指已经审批的公墓在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及扩大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除外情形是指以自用为目的,逝者健在配偶生前购买合葬墓,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人群生前购买、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墓穴的情况)。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超面积是指超出《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规定的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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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8595字
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主要指殡葬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中,违反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主要指以暴力、要挟、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控制和垄断某一区域的某一项或多项殡葬服务或丧葬用品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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