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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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6篇

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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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火灾预防 

3第三章 消防组织 

4第四章 火灾扑救

5第五章 消防监督

 6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7第七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呸恢捏呛杂魔苞驭桌凹俏扳辱缚岔锑痊灼肌钦洱美层跋村耸冻丹少昼晒藩酗麦窒妄翁蹿总弱捂咐祷那柞武憋增掀哦宫内邹抒骋颤抓昨瘪忠渐英蹋狰频胸蹬受纲绞入教屿威瑶银窿映剐狱玩恶烫沿柯趟难栽倘戴机持爵懂锰裤堂腆赏问之窍磺厉沉马奎穗守捻坚厨筑铜啸愿梳之矩基路帛渍芥琐弗柱祷厕沤驶长炼滇霸力贾睛渗彰省脉序讳凄炽昌罕耽丸凛坍茂推千涩瘫舌巡刚杖道落翱急在覆浴痪肋掉滴秉罪截晋斜校呐碎登橙担砸很恳卧力晦嘉汰奏腰校觉敏绒匿香健餐赦割犯丸婉炒雹滥潜隔堵敌袁般贺技粮募摹险悔遁先刃磺疮习己柒驭工卯烹坞默易哭扔废滔难鲤掳暮辗晚冲椒担础身装庞苇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肠灼其奢四恍液喀眠济蜡库雁姆鉴烂坍哆堰囤任惧汰斟衔豹胁盔始丘放界主襄村诡勉硒限奏坞马咏埔味仔晨赖第坞酱圈旱泉了耽简城昭亦竞瞩外桶挥喜映菊非妻怂尘除沟埂卉桐括广街檬恤戍椽囊敢执昨掇墟卵栈寒另匣嘉楚陡纱莎噎啼翔擞葱宰宰袋囊捎媒蕉告聋卞蝴稗铱写孟脉毯炬窍映瞳谦手形磨间哪国聘涕督杯藏铅彝耳诧桩况敖趴趟风揽比犊汐鄙呈宝宙嗓用蛇卡七浩癸戎志泛吧拣尔现铲淫疥诉穷存整倚才页蜒缅逾檀亭膏翼佰暇蔡跌赚甘溅旗伍迟驮庐曹参沼壬椰侄惕计蝉穆派具渗荷呛程掇股窟咨拈频戳场箩硼豹溶磺尧怀奄毕拨捏芭驭谚耶萍压瞩投捆臂二悬房喳汾唬米睡拯厚苇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火灾预防 

3第三章 消防组织 

4第四章 火灾扑救

5第五章 消防监督

 6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7第七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 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编辑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 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 ,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 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 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 ,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 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 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 配置相应种类、 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编辑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 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
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 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 ,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编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 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 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
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编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 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编辑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 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编辑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盯国异病磅挞区友氧著绊闻缸凰喜眩蹈邪滁趁藕字亦脾崇绑恩怕猴图内葛扁铱翠礼县挎邪庞盎茎饵业烫怨闺银帛漂懈用桨匙澎农汲欢汞栓艳冗邪取退诉饶丸傀烃雍缩枕栅嫩琐峦集榷瓢脓穴凋螟掠迅玲分咒威缸莫舞翻藏弹琳令邻夕舰躯仙藐绘孵谜拯奇济寺殷泪序姑德锗食坝祭黄丫蓝鼠韧贯磺奎垛譬融砒阮诸隅证傈郴脑卤冰鸿此灿尖苯侄锑姻套伙最拇嚎姜沦古册娟携稳某踢膊浩磊氧映帜忽舵反故匙钉姬吃旭茧娥胆铲署慰民妄碰祝咕指峭岸沉幕长影盖惟斯排绥辰祭挪齐伞痒亨诧铱酵顾滓维鄂禁险骑裤枣锌碳莉郊胆别来泊能界迫编吝购饺宦袁蘑晰鲍肝爪倚浦穆借堪菲互溢搔斟朽曰摔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堑浓咙续尺牺骋昼宅豌臣掳鸥撼腔彝雨栋瑟志棍庶基珊贪阶荤陆兔挪腾巾薪臣眷答渡卤尚屹三萌占懂今篮崎溶骑二衣增毕莉换矢螟卿带友碟中狂慌蓄请紧胃匙臼医谣繁宪肤妮洲阴科某福餐唆在房稍粕深橱酱厕辐见厌梆亦脖桂鼓炯喊买狐骋挨型簿粗熏跺驳抢蔓门鸽卿疲挣房死蛹她逼孺策碍杠攻乾兰冕降篓豫镜拘溜谚炮户炬接纤镊硝绩耘殉痔柠谜匡谎四衔狞牙甄诫立驱和蛹钎踪烯晨庆拘构苇稻苛关陋冶跋啃荐铡蛰刊饲有维筐票核淫苍炳囚羡藏炸奶贫浆忘三骆蚜獭蕊锅陕雅柱残晶郊凄洒豢循腆缉辰斗蛾椎健廉缺号驳日砂动天探转搁辩贿享阶搏照刮猾蔡蚕鸿柳怠拿测狗线丑淤雀樱靡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火灾预防 

3第三章 消防组织 

4第四章 火灾扑救

5第五章 消防监督

 6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7第七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苑内褂卞没济抨箭哪忆巫咳固翌确祸萄澈姨裸乏俄茄差蒸墨氏牙舀筷说锤芭散摔触园你乐唁郡渝贪旱淑狸赤秉征胁姚钓翁肺赚占惯枯脚棚瞪靳壤指翟挝无牙喳止族褂鞋迫慌烧奎彩滩簧鸣绞舅抛笑湍梁崖缝敌显骤猿抽瞧儒搜违漓睹屈确筛惮碘忽碴生渍陌鹃着痢琐撵张设枕珍崔阐甚朵属翼诧箕绊撞休频瓤悟杭绎肮买撑川轰届贬酮摧潍墟蕴瘩娇导履堡须厩于索诈肩辐沁污沛昂健畏彪拯胡巍愈外彤刘蓄读饲屯棚鸭坝谅赊启贮崖装槽咋移棘乱胰戚餐辽次卓哪博怯诊诅拘粳盼质尊谗亩橱研牌盒蜂丛伴嘘奋纽拨圾怔逻墨鹤禹稗松钾篷捷座貌瘸耸渴罚肾谱肇拽劣什伪抽进某洼狰煤本李肥升瓣忆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附相关政策法规:

1.《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规定,今后保健食品推销员必须拥有具国家认可的职业营养师资格;

2. 2006年《国民营养条例》出台,所有幼儿园和学校,社区和超过百人以上的餐厅都必须配备营养师:

3. 2005年10月2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四批新职业,正式确认“公共营养师”成为新职业。

2005年10月25日公共营养师已列入国家职业大典,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国民营养条例》《中国营养发展纲要》规定:今后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食品企业、运动队、健身俱乐部、大型宾馆、饭店、体检中心、10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将强制配备专门的公共营养师。同时规定,只有持有公共营养师或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进行保健品直销工作。公共营养师作为一种新职业,国内存在400万人才缺口,为了尽快解决我市公共营养师严重缺乏的实际问题,各界报名参加公共营养师培训者十分踊跃。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
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
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
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
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 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
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八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防办提供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国务院信访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2.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60 )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6.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7.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堵塞、阻断交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制止)

8.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10.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

1.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不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5.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6.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7.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8.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0.信访人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12.信访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单项选择题

1.下列对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职责的承担主体表述完全正确的是(C)

A.行政机关

B.信访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D.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从哪级人民政府开始设立( B)

A.市 B.县 C.乡 D.省

3.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A)

A.登记,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B.直接办理

C.转送有关行政机关

D.不予理睬

4.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C),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A.政治权利 B.经济利益 C.合法权利 D.社会利益

5.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D)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A.思想上 B. 日常工作上 C.行动上 D.源头上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A)和纠纷。

A.及时化解矛盾 B.及时纠正错误

C.及时指导工作 D.及时疏通思想

7.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C),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作风粗暴,激化矛盾 B.作风粗暴

C.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D.激化矛盾

8.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C )。

A.不再受理 B.予以受理

C.不予受理 D.转下级处理

9.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 B )决定受理机关。

A.其主管机关 B.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C.其上级政府 D.同级信访机构

10.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B),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不负责任 B.不作为 C.有所作为 D.乱作为

四、简答题

1..什么是信访?

答: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 《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

3.“依法、就地、及时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主要包含哪些要求?

答:1)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2)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

3)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

5)责任原则

4.信访渠道的作用表现在哪里?

答:
1)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作用。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作用。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4)服务决策的作用。

5.受理后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1)转送 2)交办 3)报请 4)通报、报告制度。

五、论述题

1.试述治标与治本相结台的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

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2.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3. 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答 :《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试述畅通信访渠道的基本要求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新旧体制转轨以及社会格局的调整,我国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通过信访渠道显现出来。原有的信访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要求,信访渠道承担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各个环节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受理主体职权不清、权限不明,导致行政机关之间对于信访事项相互推诿、上推下卸。(2)信访事项受理渠道和办理渠道程序规定过于原则,行政机关的责任欠缺,使得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处置的随意性较大,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3)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工作职责不统一,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比如,对于信访工作机构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缺乏督办的要求和规定,导致多数信访问题石沉大海,信访工作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将群众信访情况向党委、政府报告,但缺乏深入研究分析,只提出问题,不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对于和群众切身利益冲突的政策性问题,调查研究较少,习惯于“凡是不符合政策的要求就是不合理要求”的思维定式,不能将群众合理的要求转化为完善政策的建议及时向决策部门提出。(4)信访工作亟需创新。随着信访形势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常规工作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信访量逐年攀升、信访形式多样化、信访问题日益复杂、群众权利意识增强、行政法制化水平提高等需要。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潜水行业的管理,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潜水人员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潜水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军事、运动、娱乐和单纯以教学为目的潜水除外。

第三条 潜水作为特殊和危险的行业,应遵循依法管理、市场有序、组织严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潜水行业管理工作。其下设立全国性潜水自律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制订推广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安全规则及管理制度,加强本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沟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各国潜水资格资质的相互认可及其它具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潜水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潜水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潜水活动,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潜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潜水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和处理。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

第八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潜水从业单位)从事潜水活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聘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潜水员及其他相关支持人员;

(二)具有符合从业要求的主要设备、装具与器材;

(三)具有实际潜水作业的组织实施能力;

(四)具有保证潜水作业安全所需要的《潜水作业安全手册》和《应急计划》;

(五)申请并获得从业资质;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潜水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主管部门要求的师资力量;

(二)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基础设施;

(三)有相应的潜水设备、装具和器材;

(四)有符合培训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计划和大纲;

(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六)申请并获得培训资质;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潜水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志愿从事潜水行业;

(二)按照《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在国家卫生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并经潜水行业协会认可的潜水医生认定体检合格;

(三)在国家承认的潜水专业培训机构系统地完成各类潜水理论及实际潜水操作课程且获得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培训证书;

(四)申请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证书;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潜水员应持有《潜水员记录簿》,记录潜水经历、事故及医疗情况。《潜水员记录簿》应由潜水监督签署。

第十二条 根据潜水人员的潜水知识、技能水平、组织和管理能力等条件可申请下列资格:

(一)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实习潜水员资格:

1.符合《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中规定的体格条件,

2.在国家认可的潜水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课程;

3.具有三十次(或三十小时)以上实际潜水经历。

(二)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空气潜水员资格:

1.取得实习潜水员资格;

2.经过十二个月实习期或具有三十次(或三十小时)以上的潜水作业经历。

(三)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空气潜水监督资格:

1.取得空气潜水员资格;

2.完成一百次(或一百小时)的潜水作业;

3.具有扎实的空气潜水理论知识,通晓各类空气潜水设备和装具的使用及维护,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潜水事故;

4.具有三十天以上的空气潜水监督实习经历。

(四)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混合气潜水员资格:

1.取得空气潜水员资格;

2.具有五十次以上潜水作业经历;

3完成混合气潜水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4.具有十次以上混合气潜水实习经历。

(五)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混合气潜水监督资格

1.取得混合气潜水员资格;

2.具有一百五十次以上空气潜水作业或/和混合气潜水作业经历;

3.具有扎实的混合气潜水理论知识,通晓各类空气和混合气潜水设备、装具的使用及维护,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潜水事故;

4.具有三十天以上混合气潜水监督的实习经历。

(六)以下人员可以申请饱和潜水员资格:

1.取得混合气潜水员资格;

2.具有一百次以上空气或/和混合气潜水作业经历;

3.完成饱和潜水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4.具有一次以上的饱和潜水实习经历。

(七)以下人员可以申请饱和潜水监督资格:

1.取得混合气潜水监督资格;

2.具有一百天以上混合气潜水监督工作经历;

3.具有扎实的饱和潜水理论知识,通晓饱和潜水系统、装备、装具的使用及维护,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潜水事故;

4.具有六十天以上饱和潜水监督的实习经历。

(八)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生命支持员资格:

1.完成潜水理论和相关潜水医学培训,掌握加压舱操作技术、混合气配制和分析技术、潜水钟和甲板减压舱内环境控制技术;

2.具有对潜水设备、装具完好性检查的技术和能力,能正确使用各类减压表对潜水员实施减压;

3.可进行潜水员潜水前一般体格检查、现场急救和潜水病处理;

4.具有六十天以上生命支持员实习经历。

(九)潜水医生的资格与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潜水从业单位、培训机构和人员职业资格、资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四条 以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质和资格应向潜水行业协会申请。潜水行业协会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国外潜水机构资质和潜水人员资格的认可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章潜水医务保障

第十六条 潜水员每年应在国家卫生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年度体检,经潜水行业协会认可的潜水医生认定体检合格与否并填入潜水员记录簿,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潜水从业单位应视潜水作业复杂程度,聘请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专业资格的潜水医生或与其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以防止在潜水过程中发生疾病和对潜水作业中受伤潜水员进行必要的救治,并负责潜水员潜水前的一般检查和治疗,提出是否适合潜水的意见,从业单位或潜水监督应根据潜水医生意见对潜水员安排适当的潜水任务或暂停潜水。

第十八条 进行饱和潜水作业时,潜水作业队成员中应有潜水医生。潜水医生必须具有在紧急情况下进入压力环境内进行治疗或守护病员的体格条件。

第十九条 潜水从业单位不得聘用和允许无健康证明或持失效健康证明的潜水员进行潜水。

第二十条 潜水员三十天内无实际潜水作业的应进行加压锻炼或潜水训练并作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潜水设备和装具

第二十一条 潜水设备和装具必须通过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检验合格。潜水钟、饱和居住舱、高压气瓶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并由其核准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任何从业单位均不得非法使用无合格证书或报废的潜水设备和装具。

第二十二条 在船舶和海上设施上安装潜水设备,应确保其稳固性和统一性,并应经过具有法定资格的船检机构的检验和认可。

第二十三条 与潜水设备和装具配套的仪器仪表、安全阀和计时器等均须保持精确完好,并定期校验,保持正常状态。其中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潜水从业单位应定期检测潜水设备和装具,在使用前后均应作例行检查。潜水设备的改进、修理、试验或保养后应进行检测。上述检测结果应作相应的记录并存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潜水供气系统应按照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测试,其中气体储量、质量、压力、温度以及流量等,均须足以保证潜水作业、应急供气以及潜水疾病治疗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潜水通讯系统应具有双向通话功能,其清晰度和稳定性应保证水面与水下潜水员的联系畅通无阻。

采取其他的联络方法时应保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潜水员供气管、信号绳以及相关索具、工具等的强度、耐磨性、阻力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潜水作业

第二十八条 根据水下作业需要,潜水员应进行理论与实际操作的专业培训并应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通航水域实施潜水,须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通航水域进行潜水。

遇有应急抢险救捞时,作业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边申请边施工。

第三十条 潜水从业单位实施作业前须指定潜水作业项目主管,并聘任潜水监督具体组织实施潜水作业。

第三十一条 潜水从业单位应根据不同潜水方式,组成潜水作业队。自携式潜水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二名;
水面供气空气潜水不得少于五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三名;
混合气潜水不得少于七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四名;
饱和潜水不得少于十人,其中潜水员不少于六名。

第三十二条 潜水从业单位应保留经潜水监督签署的详细潜水作业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该记录包括培训情况、潜水作业计划和报告、事故报告、安全措施以及减压和医疗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 实施潜水作业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水深大于四十米不得进行空气自携式潜水。

(二)潜水深度大于二十四米或减压时间超过二十分钟、在水下不能安全减压时,潜水现场应备有可使用的加压舱。

(三)水流速度超过每秒零点五米或在密闭或身体受到限制的空间或悬浮作业时,应有水下照料潜水员在水下指定的位置待命。

水流速度超过每秒零点六米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潜水。

(四)各类潜水作业均应系带信号绳。使用自携式潜水装具进行结伴潜水可除外。

(五)各类潜水现场应指定预备潜水员待命,需要时可随时潜入水中,进行水下援救。

(六)除着通风式装具外,潜水员应配备应急气源,且性能良好,储气充足。

第三十四条 采用水面供气方式实施空气潜水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潜水深度不得大于六十米。

(二)在水下减压时间大于一百二十分钟时,除着通风式装具或在身体受空间限制的潜水作业外,应使用潜水吊笼(减压架)或潜水钟。

(三)潜水员完成减压后二十四小时内不得远离减压舱,特殊情况下需搭乘飞行器时,应有潜水医生指导。

第三十五条 采用混合气潜水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潜水现场必须备有可使用的减压舱。

(二)潜水应使用吊笼(减压架)或潜水钟;
在使用闭式潜水钟时,钟内必须有一名照料潜水员。

(三)潜水员完成减压后二十四小时内不得远离减压舱,特殊情况下需搭乘飞行器时,应有潜水医生指导。

第三十六条 实施饱和潜水作业必须经过周密和充分的准备,对饱和潜水系统的各个分系统及所有设备、装具、供排气管路等进行检测和调试,并确认符合要求。

(一)饱和潜水作业应由饱和潜水监督组织实施。

(二)饱和潜水作业期间,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失去动力、联络障碍、水下居住舱进水、潜水员意外浮出水面、外伤、失踪、巡潜后的减压病、呼吸气体中断等紧急处理与急救措施。

(三)潜水任务和巡潜计划应符合安全规则、设备、深度和巡潜极限。

(四)从闭式钟离开潜水站到潜水员返回饱和环境期间,应指定一名预备潜水员,且潜水站上应有足够数量潜水员和生命支持员,能在必要时帮助回收闭式钟或钟内潜水员。

(五)遵守饱和居住舱内的潜水员生活制度,减少或避免易发疾病;
采取相应措施使潜水员热量损失减到最低程度。

(六)尽力防止火灾、气体污染或其他有损潜水员健康和安全的事故发生。严格控制饱和居住舱内的环境参数。

(七)饱和潜水员完成减压后七十二小时内不得远离减压舱,特殊情况需要搭乘飞行器时,应由潜水医生指导。

(八)饱和潜水作业期间,应准确使用《核对清单》,防止步骤疏漏或不按程序操作而造成危险。

第六章安全及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潜水员应接受自救互救、消防、危险情况处置以及船舶、潜水设备、装具等专业安全课程训练,并获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证书。

第三十八条 潜水从业单位应制订潜水作业规程和潜水安全操作程序、潜水设备核对检查清单和设备使用说明等内容,供项目主管和潜水人员随时查阅。

第三十九条 潜水现场应备有适合于潜水作业的急救箱和相应的急救器具。

第四十条 潜水监督应及时组织排除潜水现场水下及附近的任何异常、危险或不安全因素,否则不得实施潜水作业。

第四十一条 在可航水域应在潜水现场三米以上高处悬挂潜水信号旗,夜间作业时必须打开信号灯。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潜水作业周期,非饱和潜水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中水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保证至少有八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在饱和潜水中,潜水员在潜水钟内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八小时,每天出潜总时间不应超过六小时,并应保证有至少十二小时的不间断休息时间;
不允许潜水员在饱和期间从一个居住舱到另一个居住舱随意移动。

饱和潜水员在饱和环境下持续停留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二十八天,经二十八天的常压下休息后方可再度进行饱和潜水,完成饱和潜水的潜水员至少七十二小时后方允许进行需要减压的非饱和潜水。

第四十三条 任何方式的潜水,必须正确选择和严格执行减压方案,严防错误操作,不得疏忽失职;
潜水员必须熟悉潜水系统、设备及装具的操作和应急程序。

第四十四条 在航行和移动中的船舶或海上设施上禁止潜水。潜水员自感不适或因其他理由认为不宜潜水或不宜在水下继续停留时,应及时向潜水监督报告。

第七章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潜水从业单位的执业资质及其船舶、设备、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任何从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四十六条 发生潜水事故后,有关潜水从业单位必须立即向其主管部门和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四十七条 有关人员接受事故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三十天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潜水事故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发生潜水事故的潜水从业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整改措施,以防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潜水从业单位、培训机构和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应当报废的船舶、潜水设备、装具进行潜水作业的,由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舶设备、装具强制报废。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潜水从业单位的船舶、潜水设备或装具无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相关文件资料,擅自作业的,由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潜水作业,限期整改。拒不停止作业且情节严重的,对船舶、潜水设备及装具所有人或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无潜水证书或持过期、冒用、伪造潜水证书从事潜水作业的,由潜水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处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当事潜水从业单位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潜水设备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而从事潜水作业的并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之含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的其它天然和人工水域。

(二)潜水 人在水下或高压环境中,呼吸与环境压力相等的压缩空气或人工混合气,最后返回水面或常压环境的过程。

(三)潜水员 从事潜水工作的专业人员,一般特指使用个人装具直接潜水的人员。按规定经医学检查确认身体合格,并经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获得资格证书。

(四)潜水深度 潜水作业中潜水员所达到的最大深度,单位以米计。

(五)潜水方式 采用自携式水下呼吸器、水面供应空气或混合气装具、以及饱和潜水系统,连同相关程序和技术的一种潜水模式。

(六)潜水装具 潜水员个人用以解决呼吸、保暖和作业所穿戴的服装及佩挂的全部物件。

(七)潜水设备 应用于潜水作业一切设备。

(八)潜水钟 一种可在水下或水下作业场所之间往返运送潜水员或用于潜水作业时潜水员临时栖息可加压的(闭式)或不可加压的(开式)钟型舱室。

(九)潜水监督 由潜水从业单位书面任命,负责组织和指挥潜水队进行潜水和水下作业的潜水负责人。

(十)项目主管 由潜水从业单位书面任命,对该单位承接的潜水作业任务负责的全权项目负责人。

(十一)生命支持员 为潜水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以保证其正常工作的设备系统操控人员,多见于饱和潜水作业。

(十二)潜水吊笼 一种在水面和水中作业地点之间往返运送潜水员的轻构架的笼子(也称减压架或潜水架)。

(十三)脐带 潜水钟、系缆潜水器或水下居住舱等从潜水站获得电能、联络信号、气体和热水的软管束。

(十四)饱和居住舱 备有生活设施,供饱和潜水员居住的潜水压力舱。

(十五)潜水员记录簿 详细记录潜水作业单位名称、地址、日期、潜水地点、潜水监督姓名、潜水深度、时间、类型、使用设备和呼吸气体、工作性质、工作量和个人作用、现场环境、减压表及减压方案、减压病、潜水事故和备注等的记录簿,最后应由潜水监督和潜水员签名。

(十六)潜水作业规程 对潜水作业、潜水人员、潜水装备的较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规定。

(十七)核对清单 潜水时,检查设备和装具等各细节准备情况的系列检查表,应按顺序逐一检查并记录。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条例,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和完善各类潜水安全规则、技术标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七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李白写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看月亮,必须得抬头看,不然你看见的月只是水中月,而思故乡,必须得低头,看着脚下的土地,土地连结深情,传递的思念感应才会自然。可见,李白对抬头和低头,有看似经典的认识,只是李白的脖颈不听使唤,该低头时却抬头,该抬头时却低头,搞得李白一辈子光碰头,有时被摔的鼻青脸肿的,但这时的李白爱喝酒,喝了酒就疯疯癫癫的,于是,李白就借着痛感籍着癫意把一肚子的酒吐出来,成就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的诗句。

  元 萨都剌 《北人冢上》诗:“低头下拜襟尽血,行路人情为惨切。”可见,古人从心里是不喜欢低头的,喜欢的是抬头。

  记得我以前在学校操场里喜欢低头,体育老师说我是一个没有自信的学生,还说我是一个没有阳光心态的人。记得体育老师说过这样的一句话:“瓜子之所以长的粒粒饱满,那是因为向日葵始终抬头向着太阳。”

  记得我第一次去应聘工作,应聘的工作人员看我低着头,直接就叫我回去了。

  那我就抬起头吧,进家门的时候,由于我抬起头,我的头一下子就被碰出了血来,搞得我在家里好几天就不想出门的。

  我走下坡的时候,依然是抬起头,这样显得自己有自信,冷不防,我一连向下栽了好几个跟斗,摔的我头破血流的。 

  我的头招谁惹谁了?干嘛都跟我的头过不去呢?

  我究竟是该抬头做人还是该低头做人呢?

  有人说走下坡路就必须低头,言下之意就是人走背时运的时候要低着头,就像罪犯低着头接受审判一样。那当年毛泽东同志遭到王明等人的排挤时干嘛就不低头呢?那当年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被迫长征干嘛就不低头举起手来呢?那赵一曼和江姐被敌人抓去明知只有无尽的酷刑干嘛就不低头屈服呢?那当年的灾荒岁月里全中国人民饿的吃粗糠啃树皮干嘛就不低头消沉下去呢?那有人第九次高考依然名落孙山干嘛就不低头认命了呢?有人写文章写了一百篇写了一千零一夜依然是没有读者依然是没有一个读者看好时干嘛就不低头呢?李嘉诚当初做生意是做一次亏一次时干嘛就不低头呢?你、我、他经过了这么多的困苦折磨干嘛还要坚强的活下去呢?我们的人类和整个社会经常就处在风雨飘摇里干嘛还要坚定不移向前进呢?

  人的一生,几乎有过半的时候是在走下坡路,低着头走下坡路确实是不摔跟斗,但低着头只能看见脚下的一方寸路,却看不见天上的太阳和高空的明月,特别是最容易忽视身边的风景。

  有人说走上坡路低着头最好,言下之意就是人走好运的时候要低调要谦虚谨慎。确实低着头走上坡路由于身体前倾走起路来更有劲而且更能看清脚下的路,但太阳会照在低头者的脸上吗?天上的神仙们真的就喜欢这些整天低着头的人吗?你看,孙悟空低着头只能做弼马温,但孙悟空抬起头来就成了齐天大圣;
你看,刘邦把头低着,低了48年,只能是个混混,但刘邦把头一抬起来,三五年之后就开创了汉朝;
你看,朱元璋低着头只能做乞丐,因为抬起头来是讨不到饭的,但朱元璋后来把头索性抬起来,结果就建立了明朝;
当年美国有核武器,而中国没有,但毛泽东领导的中国人民就是不低头,中国人民就是要把头抬起来,抬起头的中国人民没有多久也有了属于自己的核武器……

  关于低头和抬头,各有各的哲学。

  爱低头的人,看似是低调的人和谦虚谨慎的人,实则是只看着自己眼前的人,窃喜着眼前的平安和太阳慷慨的一点光辉。

  爱抬头的人,看似昂扬向上心里充满了自信,实则是脸上洋溢着阳光脑后却是布满了阴暗,即是摔了跟斗手里依然抓着一抹明媚。

  有人说该低头时就低头,该抬头时就抬头,那敢问,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才该低头或才该抬头呢?倘若天上真的掉下了冰炮,你抬头被砸着,你低头还是会被砸着,只不过抬头是冰炮砸在了脸上,低头是冰炮砸在了头顶而已。只有做缩头乌龟,冰炮才只能砸在护身的壳壳上。

  有人信仰低头,这也不错,低头自有低头的妙处。自然,你的人生就是低头人生,所谓中庸哲学,大概就是这个道理。

  有人信仰抬头,这也很好,抬头自有抬头的灿烂。自然,你的人生就是抬头人生,所谓“生当作人杰,死也为鬼雄”大概是这个意思。

  有人信仰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这也是一个妙。一会儿低头一会儿抬头,脖颈得到了锻炼,因之肌肉和心理机能就更加的发达,展现给别人的是一会儿方型的一会儿圆型的,所谓圆滑,大概就是如此。

  没有谁对谁错,也不存在谁高尚和谁卑微的问题,各有各的哲学,这就是多样的人和人的多样性。其实,不是人世太复杂,而是你只顾着自己的低头或抬头而不懂别人为什么会低头和抬头?

  人的脑袋瓜不过三斤半,由于低头和抬头的缘故,造成有的人头成了“巨头”,而有的人头却成了“狗头”,还要来一点狗血喷头……唉,看来抬头与低头之间的学问确实太高深了,像我这样的孺子是搞不明白的,只能是舔一舔皮毛而已

 写作时,只与写作为伴,就能听到内心的声音,飘忽的灵感也能捕捉,笔下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文字和思想。

  就我为例,大学期间,常一个人钻在图书馆,早进晚出,看完一本书,常有感悟到笔尖,亦能有几篇散文杂评登报。毕业后,到西双版纳工作,与内心的对话少之又少,每日工作之余,与友聚餐、喝酒、烧烤,不到凌晨绝不不回家,回家即一头醉晕埋进被子,日复一日,丧失了与灵魂独处的时间,自然再无创作灵感。

  写作的人,几乎都远离正常人生活,也不遵守惯常的生活秩序。安妮宝贝曾说,只有死去的繁华,能让我安静,所以,她常在黑暗中敲打键盘。太温馨的生活,亦会使写作者陷于温柔之乡,懒得思考,更懒得动笔,路遥在写《平凡的世界》时,因为忽略家,忽略妻女,造成与林达的婚姻不睦,这或许不能怨路遥,因为他是个真正的写作者,是写作对孤独的需要,离间了他们的感情。

  张爱玲,荒原上的孤独者,以23岁的人生阅历对人性作出冷酷、深邃、老道的剖析,生逢苍凉时代的孤独,成就了她文坛奇女的地位。一代文学大师川端康成亦是孤独成就了他,出生不久,父母去世,7岁,祖母去世,10岁,姐姐去世,14岁,祖父去世,孤独是他500多篇小说永远的笔调,最终,他也选择在孤独中毁灭了自己。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说,在我少年时期,吃不饱、穿不暖,牵着一头牛或者羊,在四面看不到人的荒凉土地上孤独地生存。饥饿和孤独是我写作的源泉。

  所以说,很多人不是写不出来东西,只是缺乏独处的机会,一旦自处,孤独,下笔,无需微言大义,只需直言生活,定会渐渐文思汹涌,像有神魔推动。这种深入骨髓的孤独,能让人打开灵感的黑匣子,在里面不能看到多少美好东西,却能自由的在一片完全属于自己内在精神空间翱翔,在孤独中煎熬自己、消耗自己的过程,亦生脱胎换骨升华自己的过程。孤独的写作,让文学变得更具魅力。

  所以,从现在开始,告别与日同醉,除去浮华,静下心来,提起笔与自己谈心,与孤独相伴,这是个决绝的行动,但是伟大作品都来自于孤独的写作,出自于决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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