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探讨

时间:2022-08-03 11:3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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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探讨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现象经常发生。而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对策,开展法律及社会救助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社会观念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治理层面讨论了预防和解决家暴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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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①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及性侵犯。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认为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操、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

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6.婚内强奸;

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称为是“悄悄地犯罪”,这缘于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一家庭,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都无目击证人在场,因此公众一般无从知晓。再者,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羞于向外界述说或向外界求助,也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1]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

①董平.《关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探讨》[J]

中还体现在性虐待、性暴力。

4、时间的连续性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不是偶尔发生的,或存在几天,他们一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过程。

5、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受害人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的损害和摧残。当暴力超过了受害人的承受能力时,会使其走向另一个极端,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成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在导致婚姻家庭破裂,青少年犯罪率提高,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②再者也会使家庭暴力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中。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外部原因

l、传统观念的影响

受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余毒的影响,漠视人权。在以男性为中心的旧中国的宗法制度下,妇女成为男子的附属物;而且,“夫为妻纲”是旧中国夫妻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丈夫集家长权、夫权、父权于一身,夫妻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丈夫享有对妻子行使暴力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这种余毒至今仍深深根植于不少妇女的思想中。

2、经济地位的差距

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这是造成两性关系失衡的重要因素。由于多数男子较女子在经济上更占优势,如果受虐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对于离开施暴者的前景可能感到焦虑与怀疑,欠缺选择权、谋生技能与财力使其害怕尝试逃离施暴者;实践中,受虐妇女一旦离开施暴者,也的确常遭遇许多困境。家庭暴力是家庭中夫妻不平等关系的具体反映,只要家庭中不平等的夫妻关系存在,针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就不可能彻底消除。

3、社会的关注少

从社会环境看,社会的漠视是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间接原因。多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社会认识不清,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家庭暴力问题被视为家务事,少有人问津。许多部门和组织对家庭暴力事件往往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部分司法部门不愿介入家庭纷争,认为家庭有其隐私而不宜有公权力介入,这必然将受害者置于更不利的境地。

4、法律法规不健全,援助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是目前家庭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够不上刑事判决的,司法部门无暇过问。我国相关的援助机构也不健全,服务时间短,转介比较多,实际参与事件解决的少,即使着手处理,也多为表面的调解工作。因此,令有的受害者觉得“投诉没有用”。

②姚建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M]

(二)内部原因

l、思想方面存在误区

不少受虐妇女仍奢盼施暴者最终会停止暴力行为,对每起暴力事件尽量淡化,甚至还尽量掩饰。更多的受虐妇女因固守爱情与婚姻具有永久性的传统观念,而不敢担负破坏家庭的罪责;其中,也不乏受虐妇女为了孩子尽量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形式,宁可牺牲自己以换取对子女的抚育。

2、婚姻质量不近人意,家庭失和

部分施暴者因对婚姻现状不满而通过殴打、虐待妻子甚至孩子以泄私愤;或者通过暴力来脱离原有的婚姻关系,正如一些施暴者所声称的“打到你离为止”。

3、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较低下

这是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但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并不必然与个人所受的教育成反比,否则无法解释为何有的施暴者学历很高。从全国范围看,在打妻子的人中,其职业覆盖和学历覆盖都是极其普遍的。[2]

4、法制观念较淡薄

法律观念淡薄是发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多数家庭成员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认识行为的性质,更无法预见行为的后果,不诉诸法律,令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此外,也不排除个别家庭成员具有精神病理学上的某些原因,如带有施虐狂或受虐狂之性向。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社会观念层面

改造公众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深入到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唤醒人们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创造人们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气氛,这是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的良策,也是长久之计。

首先,部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仍持有偏见。应使其改变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私生活”、“妇联的工作”等错误的观念,使其认识到家庭并不是暴力的特区;促使其以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反家庭暴力

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从而增强司法机关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执法操作力度。

其次,一般公众对此也存在误区。建议:1、开展公共教育,教育全社会

消除对受害者的消极看法和陈旧观念。2、提高公众的性别意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女权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妇女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性的被动状况;3、加强大众传媒的宣传力度,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家庭暴力案件。应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

(二)法律层面

1、新婚姻法内容

新婚姻法增设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新婚姻法总则部分在肯定原有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第三条增加了一项“禁止家庭暴力”原则,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同时,新婚姻法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追究家庭暴力法律责任的途径与方式。[3]

2、进行地方立法的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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