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如何处理家暴问题 论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以及对策

时间:2022-08-03 08:0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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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如何处理家暴问题 论家庭暴力存在原因以及对策

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以及对策

内容摘要:社会是由很多家庭组成的,就像一个个细胞一样,造就了当今社会,所以家庭的和谐关乎社会的安宁与发展,但封建思想的影响、公众的不宽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济渠道的不畅通以及女性维权意识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在哪个地方,这种现象都室友发生,它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为社会所不容。本文将分析家暴的现状以及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生原因,指出中国法律在此的缺陷,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对策。目的是呼吁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法律对策

从古至今,家庭暴力都是备受瞩目的话题,是中外家庭常见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在我国更是严重,影响的不单单是女性的心理健康,还会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丧失,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这是1999年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盛会的口号,联合国更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以唤起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我国200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它从人们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的层面,这是社会的进步。“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婚内的战争已然造成太多的不幸,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主体受害者因长期遭受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却又寻不到合理的途径发泄,容易产生过激行为,是造成社会不

安的一个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

1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可见从法律的范围内对家庭暴力实施干预,并且准予离婚的条件里增加了实施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已经不是自己关上门的“家事”,已经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严重者要收到法律制裁。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大多都认为是自己的家事,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异是天性,所以为男人使用家庭暴力提供了先天条件。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知识水平不高,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的家庭,但是据调查家庭暴力已经由农村向城市,由低素质人群向中高素质人群蔓延,不乏干部,教师,法制工作者等高素质人群。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实施多在家里,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没有其他知情者,很是隐蔽,其他人更不愿意干预这种所谓“家事”,受害者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家庭的稳

定,只有等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受害者才会像社会求助。

2.发作的反复性。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为同一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所以家庭暴力不是一次两次,而是持久、长期的暴力侵犯。施暴者与受害者经历对峙—施暴—修复—亲密在反复从对峙开始,如此循环,直到一方忍无可忍,出现刑事案件。

3.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它伤害被害人的身体,折磨被害人的精神意志,最后导致受害者明知犯法,也要冒险,造成一系列悲剧。另外在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的心理损害不可估量,如果其心理不能及时纠正,就容易成为下一个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可能会成为报复社会的人,对社会的危害会更大。

4.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为同一家庭的成员,大多为老弱妇孺等弱势群体,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多为一些内部矛盾,所以家庭暴力的认定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5. 行为的违法性。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我国尚无专门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只有当施暴者违反保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法律规定时,才能做出相应惩罚。

毛泽东带领我们推翻封建专制,解放了妇女,使得女性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依然消除不了家庭暴力。尤其家庭暴力已经蔓延到高素质、高收入家庭。封建残余导致“男尊”思想依然存在,家庭暴力依然泛滥,由于它的隐蔽性很强,有一些受害者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下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家庭暴力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小危害。

三世界各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美国,所谓“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之间所发生的侵犯或暴力行为。美国对“暴力”的定义是“有目的或有可见目的地对另一人造成身体痛苦或伤害行为。”2

2朱佳,法学语境下的家庭暴力之含义,《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

“加拿大立法界定家庭暴力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和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

3朱佳,法学语境下的家庭暴力之含义,《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

日本的《配偶暴力防止被害人保护法》中所谓“配偶暴力”是指配偶(含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情况下者)实施的对身体的不法攻击,对生命或者身体带来危害的行为。此法律中的“被害人”是指受到配偶暴力者(含受到了配偶暴力之后解除了婚姻者,有继续受到来自该配偶的生命或者身体危害的危险者)。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只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它的定义。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婚姻法本身而言,没有对家庭暴力这个词做出很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点:(1)中国长期存在的“男尊”思想及家长制根深蒂固

儒家推崇的“男尊女卑”在中国历史存在数千年,女子从小被教育“三从四德”、“夫为妇纲”,使得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虽然《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但是“男权”思想的长期植根于女性心中。几千年来都是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在这样的社会里,很难把女性及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来看待。这种几千年来文化的影响,不是一下就能纠正,只能在社会大方向里慢慢转变。另外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以为忍让和不作为,无疑中助长了施暴者施暴的恶行,也成为施暴者恶行的推动力。。

(2)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因素

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多为男性,文化素质偏低,有性格缺陷和精神障碍,不能自己开导自己,往往在心里积压情绪而,导致他们偏离正常的思维。被害者往往对施暴者心存希望,一次次容忍,遭到暴力总怪命运不好,由于这种心理暗示,使得受害者反复遭受家庭暴力的迫害。

(4)经济收入差异是一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人在有钱后,产生“优越感”,对社会上流行的现象产生好奇,对家庭产生不满,追求新鲜,甚至主动制造矛盾,毁掉现有的一切;另一方面女强男弱,女性收入比男方要高很多,差距大,导致男方自尊心受挫,心理失衡,对女性产生怨恨,或者因为家庭贫穷,生活压力大,把家庭成员当做发泄对象,实施家庭暴力。

(5)社会不当宽容和维权意识不高是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社区一般不好干预,

除产生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之外,其余基本采取不告不理或者教育改正的方式。惩罚力度弱,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公众在思想上对于家庭暴力的宽容和无形中的认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者往往不主动寻求法律救济,更怕家庭解体或者施暴者更变本加厉。受害者的软弱和逆来顺受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蔓延的重要原因。

(6)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和惩处力度不够也是导致家暴的原因

我国至今仍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家庭暴力。我国对此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不完善,处罚力度低,一般就是调节或者再教育,导致施暴者更变本加厉。还存在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暴力发生多为隐蔽,受害者羞于开口等等造成举证艰难。

五.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构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谐关乎社会的和谐,古人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治理好家庭,才有治理国家,治理天下的说法,可见家庭的安定事关社会的安宁。

(一)在思想上树立男女平等,加强法制教育

首先要充分宣传男女平等新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加强教育力度和惩处力度,从思想上对夫权注意进行纠正,要对弱势群体做好维权教育和普法教育,让她们知道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社会的关注力度,从思想上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遭受暴力时

应及时向妇联等相关部门反应,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尤其是广大妇女,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提高社会地位。二是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反家庭暴力意识。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利用一切机会在社会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法规。(2)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我国法律制度在家庭暴力上的定义不够鲜明,过于大而化之,现在能依据的法律仅仅有以《宪法》为主的根本大法和《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构成的保护妇女根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不成熟,必须学习和借鉴国外类似法律的规定及立法经验,制定一部从细节上,具体的《反对家庭暴力法》。

制定《反对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定已从调查研究阶段进入到立法加以干预的阶段,已有很多的国家采取了消除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惩罚形式。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助方式。我国应该尽早的制定并颁布实施《反对家庭暴力法》,实体法与程序上一样重要,增强法律的执行性和操作性;以教育制止为主,让受害者知道各种救助手段,让受害者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帮助,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使家庭真正成为社会稳定的细胞。我国应当尽早颁布《反对家

庭暴力法》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让施暴者能够从心里感到害怕,感到威慑,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不告不理,不管不问,不好干预的状况。除了立法之外,还应该加大调解力度,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我国至今仍未出台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提取规定。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里,多为夫妻双方或者父母子女,很少有其他当事人,而又很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尝试没有去医院开具伤害证明或者去报案,这样施暴者不承认其有施暴行为时,便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行为。单单凭借受害人口述又不能成为立案依据,这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三)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一是在家庭暴力多发地区的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家庭暴力帮助中心”,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四是充分的发挥妇联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要逐步完善和建立相关的救助的中心和机构。救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在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救助

中心和机构,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救助对象,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家庭条件的限制,承担不起高昂的法律帮助的费用。接到要救助的家庭暴力案件后一方面要严惩施暴者,另一方面要安慰受害者,针对施暴者进行心理的矫正,也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暴力的实施是施暴者从心里的发泄,主要是发泄心里的压抑和情绪。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正规的心理的辅导和救助。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问题不是自己关上门的家事,是一个社会现象,是人类文明的敌人。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是我们的责任。随着家庭暴力的不断蔓延和施暴手段的逐步残酷,彻底地消除家庭暴力,还给社会一个安宁,为那些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提供帮助,社会对家庭暴力的不当宽容应当加以改变,还给青少年一个幸福的家庭,消除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全体总动员才能让小家温馨,大家安宁。

参考文献:

1.郜浩,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2.李秀娟等,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对策,《华人周刊(下旬刊)》2011.

3.张仙花,家庭暴力现状分级及对策研究,2008.

4.邓刚健,和谐社会背景下反家庭暴力的法力思考,2008.

5.朱佳,法学语境下的家庭暴力之含义,《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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