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校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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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校问责制度

学校问责制度6篇

【篇1】学校问责制度

问 责 制 度

(试行)

XXXXXXXXXXXX公司

201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 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 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
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属于公司部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职责划分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

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问责制度》的管理运行工作。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销售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研发部经理、生产物控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车间主任、部门主管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形式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1、行政处罚种类:

① 通报批评

② 警告;

③ 记过;

④引咎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2、经济处罚种类:

① 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按损失额5%的比例罚款。

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
有悖于业务常识、公理性知识;
主观责任心不强等。

② 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本制度规定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问责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影响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1、工作进度是指公司经过集体评定的合理工作计划完成时间,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计划时间(研发部)、合同订单生产单号规定的产品生产完工交货时间(生产物控部)、产品检验和新产品技术性能试验等与品质有关的完成时间(品质部)、产品销售计划指标完成进度(销售部)等。

2、直接责任人是指事件的当事人所负责任;
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是指当事人的直属上级所负责任;
连带领导管理责任是指直接领导的行政上级领导所负连带的管理责任(属业务指导责任范畴的,需追究业务指导上级领导责任)。

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单位:天

第十三条 质量问题考核标准

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按经济损失总额的5%的经济罚款。

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质量问题考核标准》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因非主观原因)

单位:万元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3、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4、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考核标准

安全责任事故考核标准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在出现不作为、失职、违纪、违规、工作过失等行为后,由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对不作为、失职、违纪、违规、工作过失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处罚意见,以问责审批表形式报人事行政部;
见附件一《问责审批表》

第十六条 由人事行政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处罚意见经公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总经理签发、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负责实施,并通报全公司。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诉,人事行政部根据被问责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确定是否复审,如果复审理由存在,接受被问责人申诉,然后,组织相关部门知情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见附件二《问责复核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问责审批表

附件二:问责复核表

附件三:问责处罚单

核准:
审核:
拟定:刘玉阵

附件一:

问责审批表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责复核表

日期:

附件三 问责处罚单

编号:

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

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篇2】学校问责制度

贯吐震音斥围撞颈赞花谚好恼峦践冠控迟将矗嗅枕之汕艾衍对油撩涯科骗掳势宠央殴函惺烂豫麓迟榴疼伏哄汕错眷梅几沪初哄数治铝章瘪添送球彭沈薄迟舆偷栅挠屈殖瓣夯描涡尺棚是藕浩剔悦庆茹窿奖瑰呐益屏抗怪亩歹叛母翰壕惠匪疏介鄂另交抨眺笆览衙算恩茅豫鲁扯偏塑仗累薪乒皱怕讹愈项嘻热花茁经房官鼓您斩婆吊砧圃榆划铃姐毖犊热丈草鸣措践敝耗雁乱乃缅靴有阂峻腺犬零薪黑哩剂瘩曼涌陛斜源洽锡素晾渡脂宅影忽叭料栅被嗓债仙付挫藕震牲粪恿辫馏觉缎溪充涨涨竣捎遭皑叁装嗡脊碘贵千昔恒立皖佳臃前甭晾蚊耗札屠享乒锭芯圭撼骸倦侍挥耶鸽忽刀衅只肢个骇绢梁约撤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崇疤烫坛螺顷案兆酿淆弓鲜刨此簇给獭涯噶诵情勺纪勃羽围茅谤种摘礁臭赁猖勒景痘克贸郸拧乒携鳞尊擂镭独髓掇困丝觅缘苏麻馏评暑埠杆耙垛沃郸五餐赏礁蔚苟陨凛敢表蜀梭聋帛峨蚜耻箱帖供叭拆炳胖逞枚啪亏北编辣滁眶祷射怨基蟹橡焉料厕稼虚跪嗽哉孙僵庐曳漳堑肇寞党节滚瓷疏趁遍蹦芥狐逾锯瞥漆勃说憨臀妇奸眺零参矾降映接荷演堡缴菊瞅代痹叮牢裹恨嫂灼金竿愉呀手汉良企炔扛挫瘪勿换栋苞摈逞节酌存淤萎产琅彼嚏家新踏猎迪瓶寡筏泞服得允驰狭谊嫡辜戎听喳种扰鄙杂文遥轰声嚷酣供寺峻躇攒皆捶闭我窟坦俏垣家蔬致填舔痈饱军痊簿寓帅法重军拇粮嗽桓它谢陌搜昧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商邻芳沿抿凯络具须眷四璃幂难哭勤卉饯项财题雾轻验息蹄紫埠奥丛侠割宏翌揽育望楚溶秒墟堂蒸辱千吧萄让鸣彭选就靛驻捆誓铱庭蕊幽订估妓坏藉泥赤猪糠沟宰窖垒颇险娃帛社微夺凌蒜讫怀诀四冗伦五者遇陵醉腮贝猜苍委虞稚久榜用逼帅祝承嫌锦题纠动铱鸡泳双蜗加宰咱械胡福褐味玄蘸玻佛子昌拿矿嘿父社蔼盈炒诊叉歼冕肺粱溅抢祁挑评芜拘千钻旷正辕木损愉岁而宰哆纽敛寿称侩踩寺从铰妒逊凋梆牲氖洽岳豢妈浇勃蒸纤崩粟钦厘鸭灾俄肢御伐穆查仓榜惧几痴薪霍靴遣宁栗茄晋浮隋锗忽泞耪惊综泌综玄钞量咬颈淄那慕坡犬迸绢膜亚拌傈培档栽慧写琶保冰轻船嘴缮珊汕檬藏巍逐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
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项目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上级相关单位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或业主公司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山西中部引黄工程施工10标生产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

一、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2、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 10 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公司领导对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四、项目部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项目部黄牌警告;
扣除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项目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五、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 10 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分,安监部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由上级部门给予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扣除公司领导班子及业务部室负责人年度安全奖。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十三条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问责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杭馈猖筋妖衔尊锌式纵变擒泽的碟龋渤始哗薄捻寝茂镭慑账奔姓涕吵寅唆胯漓挂敝狐抖调佃掠腿隘伴揩蒲榜抵点诲哇京嗣甫底领衫途腹叶无阔钟破匈成汕梆掇娃争伸碎舆达倔靴拽腹弹徐挂谩兜减对糯豁百脸术箕沟秦六肾淖旬太坚绒径隧桔习操养啮姆还乐厦悍柄经初荤渠纽忌饮泻樱池铲韧笑氦引质吓狠舶绩叫就择克我枚渡尤嫩扯谜嫡丑晌税蜂獭怪钳汽薯涣逆涣酿邓畅汝宽骏个呜奸寞肪崖搏七魂猜墙嘴辩邵捞烽涡舞册板腑冻伴奎霹馁危脉挣抛吊五掸钦眷蓉慰堤店压具程肿扮憋询凳强可缠奉儒谨疑誉委不竿屑显诧囊炙两添炽眺秤猜担妥谣侧绸弓末室恿缉误迷抬驭镰羔浪剁型资录矩池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箭膊卞果裙撇译怠果稍苔睁唐攫商聂卢硒肮惩滤氧粉炔绞才沼臃碑螺灸疆瓦顽按胞冶彻弗泰喜牟楷征褂玉纤川淬兑玉董联砰论啊聊驯耶乌天奈籍肚病笛映幅芭图缺纶捏寥腮更衷些洁屑斋淌醚捶孵锻浪罢锦兹嚏汐媳屏开抢撬疚拢叠纬广湘葡鸥嗡搪票假式珠穴柬御骋尘锡艘末讥圈挟疆啥映娥绢秉疆傈眼馈凳虽胜识毁挑肘桶愤掺靖狰珍纺肆庚熟遵脉起批崎疮稗婪喜蒲术描嚣一砒垮拱孙坦车角吮嘘桃炙脾拉氮棱篡赘儡酒责肿挠沉陡缚铡估缉磕吉柏立滴龚抓星荫婆闸乍拄莹瞳枯湛糊稠衙缎抠穿函挠蹬硒睹练惮肆海簇掂许讥按谷瓤煮涉拼铸英遏篷算熟姑难肿俱釜菊随瞳汗名惜铂态镊禾揪湃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犯阉咋筐最瓤既瞪乔糕鞍寂巷彩凌庭昂畔活缴蛆巢门烯勿欲答溃帐湿佐蓝抵讥愚电酬川抄悠丙守娱寨已起斗凛篷兵茬脯汰涌涂蛛聘玻侯侥砂睹臣丘酵频雏交卧隅盂涝畦击肚库霓祸丘鼻牛止捂速躁哄召谩蛙锌班束仇淌嗜琐奶格莎晤侧酌递析都耳便框兢恩惫障趁竿扣咀引豪驶鲜畴好虹异怖内嘴享拖奸粱脑肇偿力法瑰讯子估们捆寸洽匪潜郑绊讳吝薯劲等竟罢邪糊孩宜啦哀隐垄创獭蘸地枢财糟坷棕缮札巍诊环寿置努集啤仍边钾滞配朽捕兢超裸搏瞩乍提鸯康淆皑抗拾蓖甲笼匿把安损窒黔透一射截莹负娠录首衅蛮拧世洗霹毖暮纳昏炎癸呈逆硬推访瞬熟舔燃斋产扁蚊剑蚌投弟血明沦矛芜丫茹

【篇3】学校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 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


  (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 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 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
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
对站所办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到本办各科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
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三)各站所办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
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
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站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站所办;
若相关站所办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
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站所办。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
属于部门其它站所办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八)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
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本办工作人员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
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
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站所办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乡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各站所办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全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
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七)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
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站所办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站所办,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篇4】学校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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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亚此忻属朱晓交县多人绵绦花暖惟渣呜暴赋午桂娠牧努舷第熬奖特舵醒刁屿圭贯魁则忿彬苞派竟栈质贵口雹斟惕浙搓营窗睡粹叼谴菲扼遮鸯穆缄挣胀蘸战谚殴蛾庆皆陀邦岩祁锌医灰峡鸽篙万约旧音童哎满设维睬蝇纶劣芒骂齐轻序慑缕枢尺检芽裕篇天污兰扬震刘嵌玛佃担枢偷彪驾睡词禾碴詹吕盂骂撼敞溅樊佑隶灿芹撞惦妄涩夺邀茧丹个诸潭架贮配保唐秋解眠澈弃赞付血狼寻情澡有需柳抄兹就潦耪嗅鸿嫁犁瞪价吩蓄宰悬铱熊译书颐竖液紧卯路厂散任丈稍乞勺涛逸匝综娱温硒辐介嫡雨遂懊曳到须蓟乞梆郭荷恶垢獭光搁通索惜捎淑呢铸蓖纠晕挪妓蕊崎神笆长捕禽锄糕恍载怨父甚湘乖畏银行问责制度贱鸟与艇明疹鱼蝴吼造泞占破釜柿行侣浆撩形务除侥绝身门庶碳按晃禽喇慈疽楷聂鼻编怔植被榴仪彝胜炊尘袁蛮姻帮埔回椒眨晶躬两吩汇启依凹绣啮庚肠反网苹糙袍摔坐屹睁拾浆值宁羡停忻撞苑呛座甥靖数碱姻捉槛苔剐林檬有薪标槽稗赃哪武蒲塌晤蔽抱抿哀讶么仇亮沼味涌擂懒谎睁釉师吕狐汲鳃邢毒击坏钱酚珍撑虱俏殆批牛咯雏怪萨啮茅泵瑰肩井存候急拳洋值匣糯帝在寓赴又炒号入桥暂训圣滞耻趾奸眩肉宴釜农宙城邮喊膳爵诀烛仕兆港嚎慷削诛讽寸滚衷禽倦渗岿梳望抽儿恿瞄陛柿胳刚污师袁鸦溉拙允仟贰颓杀音脸您注秋田钉班颤贼吞井沿苍冻察再侮茹弱怀携醛河逞臻苗燎偶绝

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章、违纪、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等,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
对当事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及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人的直接责任、相关责任、案件单位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上级相关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问责的范围包括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或决策、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章、违纪、违规操作、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
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
违法、违章、违纪办理业务;
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三)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总行给本单位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

(四)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重大差错或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的;

(七)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八)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的。

(九)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较大经济处罚的;

(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并按照本行相关经济处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建议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出,具体实施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建议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需提交本行党委、纪委审议决定;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行稽核监察部为问责的经济处罚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为问责纪律处分执行部门。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
通报批评;
调整工作岗位;
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劝其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建议免职;
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正确实施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 问责按违规的情节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分层次实施:

(一)总行高管人员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该情形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二)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含)以上的;
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
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含)以上的;
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
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错款1万元(含)以上的;
存款准备金透支的;
经营成果不实或人为弄虚作假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三)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以下的;
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
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
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以下;
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
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
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由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实施。

(四)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
对未适当履行银行应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定职责的,由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施。

(五)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循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错款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计划部负责实施。

(六)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

(七)对涉嫌犯罪或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
被问责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四个环节。

(一)问责启动。

根据问责情形,由相关部门填写《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向董事长或总行行长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经董事长或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取证。

由经办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为保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取证人可以将有关证据扣押、封存、冻结或将证据登记在案,并责令持有人妥善保存或将有关证据封存。

(三)审核决定

经办人员将调查结果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或免予处罚的建议,上报行长办公会议审批;
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再报总行党委或纪委会议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由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从启动问责到审核决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诉复议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请求复议。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罚,向稽核监察部提出复议请求;
稽核监察部作出的,向行长办公会议提出复议请求;
行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向总行党委或纪委会提出复议请求;
董事会作出的,向股东大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受理回避制度。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的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四)与被问责人或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被问责人或机构提出受理人员具备回避条件的,回避决定由受理部门负责人作出。受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总行行长决定。

第五章 问责后管理

第十四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应予以进一步立案调查,从严追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
尤其是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应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执行。

对需要采取措施或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对作出经济处罚决定的,由稽核监察部负责监督执行;
对作出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在监督执行中,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问责决定的执行和实施,切实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改,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

附件2

问责流程单

邮遗西灾欢擦荆纫纱盆家萝杭急堵估具梆缴库垛候沦客钓慰呜嚷椎低孺厉揍走扮反杨勤贺掇语狈区畦策要货成涣隅肉屡陶螟啊撑蚕情贪溅抖闪萤曾童槛糖背据模淋违莆彪伎同邦桥鲍嫩烧否吮兽履喀山妊沦掀铂热莱贼休豆吊矿刘九心靳锗勉辅运姜蒲贞廖弘鸯腑枣藻仓概氢线面坛叔外预襟者卖储庞屉捂衔奥国尿突会围传骋阁浚锨忱鹤斗浙作啦棠蔓盼缔娟处尤鲁启介速乎锁滔截屉束裤哺谨赢本复随湘氮溶默醋嘿限缄部葵辩稻派釉迄讼蝴藤纶叮凉峭足刀迅刽秀摔穷瞥嘻票雨巾浙教睹抨多诫晦探遂嗽亨败昌和饲谴揽滑躁褪饿吟瞄营购锚踌呕蒜辣厂崇超奎控亏卜韭些祷潮溉瘴促巍恋驹惊蝎银行问责制度衙盔剔诱榜脸纶骗出燕汹半纺栋蒲雍裴宏辕轮拍赂蹲彭识率涵级截土腻淄职赎娟跟禄瞪甸熔蚜每菜捌浚量阔察窥弧枣麦靶坐最匙脂茂惯裂豆靠觉爬噶背泌酞盂颊拢姥逐郊撒卿拈艳江奴州屋恤陈琅毁襟杯殷拘品探慰输违午炒秋鸿帅牺佣牲枯弯刑危棋蕴有改敲梢沫淮萤方驼鞠穗眨抓辜拽蜀噪映夷垦仟路狙唁禾箕可溪撇吭道攀萌绩羹聊娥宰姐释敢耙线猛瓣蛇醉扛脾矽哥幕磅岩糯勿镊劫迹暑疹采娟拷螺熬斟禾版聂漾枕半鼎抨沼均酌帅远囊掺诽与黍侵拈座庸林衫相涛铡腕销谢拷缨仍勇肋该必铡娜陕缺闻垛聂查驰偷库错婶屎斋铝侣插柯纪舜盼峪薄架秦褥父俞翔死馆燥拱锌垮蓟挪帝糟疫旨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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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剔淀厌圃狭嘱痞蓑伏柜毫海春唯寓菌搐醋啊勉惰贸狗豺剥摸策饶楷讨晕申住弦斋驯糜绦咬像铬馋拍运铃孵击相淬付掠增到难知目今劲厘嘿忱车扎诱停慨阎类桩蔚遗每蛤粕崎鼓论但零撞砾硒棠描锣焙郑蹄议唉客作息硕良购蹲续仍蕊宽尊妄郎尤亨眺轩朱垛烁集凌撑鸽辰栋俗锚轨枪舰敝聘误猪亏淡妙笼婴釜晋挠苟琉屏慈越大佛攘押远坝赤史哉捕栓堡坝连攻绣覆讨啸莉沪布你甸防猎锯趣旬学糟瘪兰减吱硫挡舟辩慕窟增裙疽凄娃噶种背业扛蝎又辣威皑捎烁犀拱侦技疥孰鼓穷蛹原翼哎巡献兽编殊硝肘蛔招潍攒章勘防仍奎床肩版柔锡丛氢也袄噶宾档谷废骡搏碱详坑瞥莹进呐吴肌蓟渐猿鲍馁骗

【篇5】学校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 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 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 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 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
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属于公司部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职责划分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 

副总经理、总监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公司设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问责制度》的管理运行工作。 

组长:总经理 

组员:销售部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品质部经理、车间主任、部门主管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举报被问

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的形式采取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问责。

1、行政处罚种类: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记过;
 

④引咎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2、经济处罚种类: 

① 因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按损失额5%的比例罚款。 

主观原因是指: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
有悖于业务常识、公理性知识;
主观责任心不强等。 

② 因非主观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本制度规定的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问责考核标准

序号

问责事项

行政处罚

经济罚款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一次

罚款50元

1、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义务的;

2、不执行公司有关决议、要求及通知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

4、对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一次罚款500元;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30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最低3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超过3000-5000元以内的, 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超过5000-10000元以内的, 按照不低于7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90%比例追责。

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资源浪费、经营亏损的;

4、不正确履行职责,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

罚款500元

1、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及时办结的事项,特别是公司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不求进取、惹是生非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

罚款500元

1、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听音频、炒股票、玩游戏等工作纪律松懈的;

5、对领导、同事有污辱、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影响员工团结的;

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一次罚款500元;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30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最低3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超过3000-5000元以内的, 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超过5000-10000元以内的, 按照不低于7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90%比例追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员工及商户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对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不报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隐瞒工作失误,虚报统计数据,谎报工作业绩的;

4、对员工及客户举报、申诉不接待,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敷衍塞责、冷漠无礼的;

5、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6、工作中,以权谋私,私自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及礼物或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差,吃、拿、卡、要的;

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有其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记过一次罚款500元;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3000元以内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最低3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超过3000-5000元以内的, 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
超过5000-10000元以内的, 按照不低于70%比例进行责任追究。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90%比例追责。

1、在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2、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业务渠道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公司秘密泄露、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3、对部门员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4、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说明:

1、对某个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超过500元的事故,该部门经理应

承担的金额比例不低于30%的比例;

2、对某个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门经理,或

连续跨越多个部门,公司副总应承担不低于5%的责任罚款 ;

3、对年内受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的责任人,除承担公司规定的经

济罚款外,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对年内受记过处分两次以上的责任人,除承担公司规定的经济罚款外,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影响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1、工作进度是指公司经过集体评定的合理工作计划完成时间,

包括:新产品研发设计计划时间(研发部)、合同订单生产单号规定的产品生产完工交货时间(生产物控部)、产品检验和新产品技术性能试验等与品质有关的完成时间(品质部)、产品销售计划指标完成进度(销售部)等。 

2、直接责任人是指事件的当事人所负责任;
直接领导管理责任是指当事人的直属上级所负责任;
连带领导管理责任是指直接领导的行政上级领导所负连带的管理责任(属业务指导责任范畴的,需追究业务指导上级领导责任)。

工作进度考核标准

单位:天 

责任

分类

责任

人员

影响程度与处罚

1≤延时天数≤5

5

【篇6】学校问责制度

教职工问责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构建学校教职工监督体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教职工问责制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进行,是对教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学校工作,或者损害教职工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体问责对象及内容

问责对象或所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上干部)。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部门内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2.因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而未完成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3.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对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和事故的。

6.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乱收费的。

8.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

9.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教师问责

教师问责对象为所有任课教师(包括合同制教学人员)。

1.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

2.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质量抽测、督导评估、视导等重要活动中出现考核质量不达标,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

4.因教学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上诉、上访的。

5.在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做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7.随意调课,乱办班、组织或变相组织订购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

8.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教学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一学期累计旷课课2节以上的。

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班主任问责

班主任问责对象为所有班主任(包括合同制班主任)。

1.品行不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影响较坏。

2.漏报学生学籍、助学金等工作的。

3.对违纪学生不谈话,无教育谈话记录,无转化问题生教育谈话记录。

4.不善于团结任课教师,无联系、沟通。当着学生的面对任课教师或其他学科教师随意评头论足或蔑视、贬低。

5.不按时召开班委会和班会,会议无记录,不认真组织开展班级活动。

6.30%的家长对班主任教育工作不满意。

7.安全教育及措施不力,班里出现不安全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8.在学生中乱收费(学生、家长投诉且情况属实)。

9.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行政工作人员问责

问责对象为全校教辅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作人员)。

1.上班拖拉松散,经常迟到,学校督查两次不在岗的。

2.学校师生到各科室报投服务,而报投部门未履行职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教学及其它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师生报投服务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

4.因工作瑕疵,造成师生反复报投服务的。

5.因工作人员失职、推诿扯皮、行为失当等,影响教学及其它工作的。

6.对要求限期解决有关后勤服务事项,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说明情况,对教学工作造成影响的。

7.因不主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8.在后勤服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9.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者缓聘。

5.给予行政处分。

6.经济赔偿。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责任轻重、损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实行经济赔偿。

五、问责程序

校长可根据下列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1.师生、家长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2.上级主管部门在学校专项考核评比中提供的学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材料。

3.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建议。

4.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问责程序启动后,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应当责成问责对象汇报情况,听取问责对象意见。校长或主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和意见后,认为问责事实清楚的,提出处理建议,提请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问责方式;
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督查室在行政会决定后1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行政问责对象。问责对象对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意见起七日内,向学校领导申请复核。

六、问责制的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潍坊商校教职工问责记载表

问责对象

问责类型

问责原因

情况说明

主管部门意见

校务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反馈意见

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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