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最新) 园区亩均效益指标

时间:2022-07-28 13:05: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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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最新) 园区亩均效益指标

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方案

为加强县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县工业园区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xx〕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县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县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和擅自调整各项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科学安排开发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比例。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内房地产开发。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县工业园区集中。在县工业园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和批准新的工业项目用地。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县国土部门要加大项目用地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非法出租等行为。

(二)严格建设规划批后监管。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招商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项目产业类型、投资额、投资强度等内容进行监督,县国土局要对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县住建局要对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及配套公益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县环保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最低标

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或未达到标准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大土地供应管理

(三)严把供地预审关。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到“四个不供地”,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计划、区域环保评价和城乡规划的不供地;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价标准的不供地;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供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明令禁止的项目不供地。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严把供地会审关。县工业项目“一审三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拟入园项目,参照项目用地布局图和国土部关于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定,重点对其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建筑系数、绿地率五项指标进行审核。凡入园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80万元;容积率符合行业分类要求;建筑系数不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不得超过20%。凡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对申请增资扩建或异地新建的企业,要对其原有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进行审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

(五)严把用地验收关。项目建成后,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县国土、发展改革、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批复、规划和投资协议等要求,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对因投资额度和投入产出比达不到协议规定的项目,核减其用地面积,核减部分按闲置土地收回。不能核减用地面积的,停发房产证,并按新的工业土地出让时价重新确定项目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严格控制项目分期建设,用地50亩以下的项目,一律不得分期建设。

三、强化闲置土地清理

(六)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进行摸底核实,并会同县国土部门分类处理。对供而未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足额征收土地使用税,并督促其限期建成投产;闲置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而未尽的工业项目用地,通过与园区企业协商,在依法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同时,核定其实际投资额,按比例核减用地,并按核减部分用地予以收回;对停产半停产、低效益的工业项目,在督促企业采取厂内嫁接、自主招商等措施,盘活使用的同时,依法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不盘活、不嫁接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重新进行配置。

(七)加大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力度。在清理闲置土地的同时,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县住建、国土、地税等部门对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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