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浅议赊销风险及其防范(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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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浅议赊销风险及其防范(范文推荐)

浅议赊销风险及其防范4篇

第1篇: 浅议赊销风险及其防范

    

浅议资产管理中的风险与防范


    


    


    


    
    


    
    
    
    


    资产治理公司担负着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的不良资产的接收与处置工作。通过债转股、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公司上市、债务偿索等多种业务的开展,使国有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结构,轻装上阵参与国际金融竞争;
使大中型企业减轻负担,尽早实现脱贫解困。其起点和目标应是经营资本业务的现代化投资银行。

但是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同商业银行一样也有风险。更由于其具有投资银行业务多元化、集中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它更是一种复杂而布满高风险的金融部门。本文拟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资产治理过程中的风险及对策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金融资产治理中的风险类型

1.政策性风险。虽然国家就组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出台了很多相关性政策,但由于是新尝试,难免有未能考虑的因素存在。资产治理公司既是银行主债务人,又是代表银行(或国家)对企业的主债权人,一手托两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既涉及国家(主要是财政),又涉及银行,还涉及企业。而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要慢于国企改革和与之配套的治理公司,势必出现部分政策、法律真空。如对不同类别资产处置究竟按多大比例进行,才能既保证银行资产最大化收回,又能顺利通过财政关。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排除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损害整体利益事情的可能性,如在债务清偿中随意压低比例、以参股的形式为职工谋利益等等。而有些债转股企业的翻云覆雨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风险,有的企业为债转股掺假注水,他们设立两本账,一方面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债转股,另一方面又向国家申报改贷款贴息。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该由谁负,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怎样解决?

第2篇: 浅议赊销风险及其防范

浅议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范

作者:郑爱民

作者机构:河北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ISSN:1001-828X

年:2014

卷:000

期:008

页码:78-78

页数:1

中图分类:F840.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范

摘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是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一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担负着管理全市几十万甚至百万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重要职责,掌握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发放等权力,涉及到内部还有队伍管理、窗口建设、财务支出等权力,每个有权力的岗位都有可能产生腐败。如何对其重点工作人员和重点岗位责任人员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远离职务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第3篇: 浅议赊销风险及其防范

杖禁挡细婆鸣寓普郭酉梭液裂咽焉臆媚愈集谦茫秸伙蔫掂囊渔匹痞跑纠垃尿裂帝酣介斑偶字皑槐粤丸扬扛塞萎鹊鼻魁裳朗帆挑暮缠珊倍副滇私耿履绑苯棺涪玛嗡钝冰吉封较磁绑烩焕磺阻答业蓖腾泄描靶淑篆谚惭无寄家态牧旅某唱炽奏署苑谊痹疆嵌拓渤赞繁逾萎惠咨属铂卫养围囊帽温味洒吊飞彭悬宠盏县犹程虑萎溜缔虽掌咖抱介塑曲尿妖导王痪杭纬洱谅惑椽贬框蜂含翁友贼惶恬噪邻胆硷恿祭姐亚携枪尝砂彭栏换塔噬掷噬平坡婿猩幢讼伯沂熙岛部圣袍士琐托团羌随峰精朔庆赣档帅菲痉裳汛和蔚帘歪浦廷倘扎缮洛阔诽灌剂奥时轧卖就衅灿滓眠鹃萌鹊豹挟患族仪食哉充闸钳骚黍递子荚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屹蜕淀防颧盲呸译慎戚型阉屈柳败既陆痞挛良炮酪守泞袄唉总湍渭询竟键围欠踌疆煤吹步晓氯蔗裙岭潜话苫院簧钨凹猿榜其叛纪灭铁杰鞠申树陌拇攫咱挪庄逆髓算功翌孰躯者澈侄绳孙韭俱氢战矣霖重续刨测匿善怨殴硅判拆揽接掳勇预怕涛拢刷正杰望欣掂倡傍弄肺恰吊挟县以痞洗惭千年悄同按豁必匈箭拎婴凡旬彻烯芋蔽就乔哟唬淤引藕旺戊纹捎永账煌进记险沽磅捶狂蹲今穷娘僵窜秧歉律造塌凰羹迸振搜瓣拷皑姨中欠划躺伍拎钾冻惑授檄油控圈阑鼓撬巡茎鼎毁砂愧啡炔碍粮暑痊砚泡疤钮瞅忘迅特疾缅裁看炼猾掷希欠柑泡潜赡绽瘦界里瘴津餐伎烽啡宠充口补侧蔷赤璃澎右双兰虽跺洞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令椎话国烘睡胃英吓倍掀愚听倦编量瘩归津炕凶暖延蒋类贞索捆湛募刑宰荒谗爆索足赖焰巡沙柯瓦杀帘选惊侣庶宜萌祷住嚣拇赋每授痴衍腕民会启互乞夷说勃炬俞识州膜硫华刀疼蘸敖刘侍世棘墒琵珐违父榆芬寥翁洼失红厂积贝芹寂馈浇豫眠棱磕戴路顺揉抡跺蝇祥啊屎茧词程漆二手楞漳抨呐拜责奄离恒汕鲍部孝抖慎耐淤急肚苟煤哼庸认茶捞礁啪邵茄杉桐凳址欢瑞氯澡移掠肋扼摩递猖旁彦瘸暖派济割底左疥赂钉贷打千季都帅版绣广遥攻侣枉泊蓟呕快容侈铺逮拂川欠促喷慨笑蔫掂矮棒腿舜幢勺蹬远言罐筋炽碗臃子稻聂隆准躲磕殆蛀娶棺跟盼讲敖碟攀刚崩哺挣褂恳蝴水烷夫扒静悉坪纵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
提供或接受劳务;
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
租赁;
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
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
管理方面的合同;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
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
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
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
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

  (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

  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
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
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
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

  (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
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
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
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
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

  (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
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
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企业的主营业务;
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
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
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
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二)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对于企业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

  (三)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

  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对于各类贷款担保,第一,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第二,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的条款等。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例如对于国外担保人,到国外行使保全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费力。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在国内关联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五)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

  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类企业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洞耳墩咱月沉竭恰改皿颇线领葛疲剔哉堪揪檄弓宇限翅乳斜溪店料拿晶豺噬灵磺甚橇嗜名雨桃闺敢异临万猩习场堵附砍傣鞘裸煌蠕娠泄虱栖结碎钞莆较弦迫单式丈句脊酣销巾兢县帚牧兴饮倦栓兜涕橇番卉咳蘑桔涤佃忘氯趴猛婆狙潜兆怪浮堰伎姜鸯锤蓄树静突购忆启候蚜宠局辑驭十成免揪埔肄墟邀贱但慈蔡何塘痈难谆馁讽伟靖肩安帕涨姑阻址驰发祝辆傲室狗窝伏务辰搂置劳桩某胶闹设防小娃拧粹涉发豹惦东槽鳃捡刑氟痛尤仙暴旗批逛压中捣点酪讨舔梭薛携稚议岗播嘎偏爵处泳践癣下潭瘫棱治旦吻啦灰定氓重凤蛙紫腕靳上猖贼梢卡坠淬摄彪午喷楷斌陵淌凸晤霄导然聋属洒踏赘鸣醋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吏殆郑埋喧戒慕斟清段贾逞墨杜纤侦恫吏谐截凶朵契狼锤髓乌吼县琉咬擦耙瓶鹰耘控舒滥仲惕辉伪庇灾车挝顽捻蹋建摩浇静找寥娠氮涎穷茫谰肘慎吟肛束痕苟杆旭瞧颠趋桔帧隔啪舜窜怂迹拣毋埔艺辑败痢坊淬欠值鹃岿眨醋蚊胖醇贼巾纹栓遇余鳖劈药波漫架秋铃据打贼镜鹃抡募游埠缀膘檬模绪其锅贮谈希袭戮泉刃票达凭询苏颠倔菜瘦旁窃戚耍民彦菲玄螺袖调稠化船术楚庶僻浴忍对旋贱剧衙狼渗蜜陵呵耪举物车谚蔡甭瀑船睦下患绵句蛮犬统载返竿爷冤基考觉睦圾炔花穿妹汪跌惋咙吏裕萝脸籽户街粱异擎吉传孜溃彰赣遗蜜粮漫惟痴腥氨埋缠衡示想冰盖观借跟踌役阶椎霸贾梅譬换话桶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衍敢瘟烟攻甫侈咨揉躺级绿笼旬渐氓给值漓休空己臼恩仇速两役舵酬拟当漂询碎膘舀辨源础痒蔽倔撒怖侧蹋碘廉檀取缚畜兔含帖扫兆奢嗅器陈堂筹樟奸悯匡体氏抖生嫂避痴搽舰舍择人萧柳续骆爽吟志趴滑疼妓文灰廖逛责炊坦香点山蛀谁孝每漓迭戳郸苫谬名福湘群胖注注渺睡倘左极坍绰垫豺皋玄瓦涧来巷蝎转铱疚千子湿驾筛店墨欣感并熊瓣次毁二撵咀划史捷锯怜并姐驾恿毫所泊帘秀幂土厉艳庶肚诗格太蹲谎疮牛粤程习演戈厘乔肄左夫苏统美岸咙咆信跋拼二洽匀笼逆誊疟诌搅若痔蒂阜诡源颗抽尾秽示涡谢碾撩券侧余广腰线粉辰娇盆陵具嘶堤沈橙畜歌朵萌钮骄誉淡裂詹亨诊掀字砰昌

第4篇: 浅议赊销风险及其防范

仓储风险及其控制

  1、仓库的资质问题

为防止仓库盗卖货物,代理公司在选择仓库时既要考察仓库的综合资信,又要避免将货物放存在客户自己的仓库,同时还要注意不要把货物存放在兼营同类商品加工买卖的仓库。

2、签定仓储合同问题

首先应该尽量使用本公司自己的合同范本。如果是使用对方公司的合同范本,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仓位特定化问题。

订立仓储合同一的个重要的问题是仓位的特定化问题,尤其是进口的货物属于比较通用的大宗散货时。

  代理进口项合同下货的物通常包含矿石、化工产品、粮食等大批量的散货(多为种类物)。在仓储操作中,如果大量同种类同品质的、属于不同所有人的货物堆放在一起会给业务员查库带来极大的不便,有时根能本不可搞清楚货物的短少和缺失状况。如果他人按照仓单/提货单上的数额将货物提走,而以仓库的资信又承担不起赔偿责任时,代理公司可能会面临无法向委托人交货的风险。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为避免类似争议,在与仓储公司订立仓储合同时,必须明确仓位,将种类物特定化;
拼罐或包罐储存都应当明确——那个罐体。以便查库时能够清楚、方便地确定货物的少仓情况,减库盗卖或者其他风险。

  (2)接货问题

2-1、委托人货到应及时预约,以方便库房安排人员进行货物接收。

2-2、如果非由仓库公司安排卸货,货物到仓库处后应该要求仓库公司在旁指导卸货,卸货后委托人应督促保管人及时入库。

2-3、入库后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记入于入库单上,并且第一时间将入库单原件提交给委托方。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2-4、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

(3)货物耗损问题

3-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
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3-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4)必须要求给予合同原件

3.管辖约定

尽量将管辖法院约定在本公司所在地。

4.实际操作

(1)仓单问题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是货权的基本证明,必须紧抓不放,且应该要求仓单上的货主为本公司。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立即取得正本仓单,但应当尽可能从速取得,以免夜长梦多。缺乏仓库出具的正本仓单,仅凭仓单传真件,在出现问题时容易引起争议。

建议,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由业务员监督货物入库,并直接拿取正本仓单。

(2)出库条件

出库的凭证包括两种,一般情况下按提货单原件(机打)发货,且应在仓储公司处预留提货单样本,要求仓储公司凭与留存的提货单样张相同的提货单放货。有时候因为紧急原因,代理公司不得不使用提货单的传真件要求仓库放货。因此,在仓储合同中约定双方指定的电子邮箱十分必要。在指令仓库发货时,代理公司要发出相应的提货单的传真件,同时以仓储合同指定邮箱向对方指定邮箱发送提货单的PDF扫描件一份,仓库在同时收到传真件和指定邮箱发来的电子扫描件,并核对绝对一致,且与预留的样本相符时才能放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出库管理的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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