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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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精选推荐】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5篇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篇1

关于申请筹设、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

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材料、审批权限、收费标准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设批准书;

(二) 筹设情况报告;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学校设置和配备:

办学办园要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执行。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管理规程》的要求设置和《中小学仪器设备》、《福建省幼儿园(班)教玩具基本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四、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小学、初中的申请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高中、职高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受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审批程序:

1、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统一印制的相关表格。

2、按规定准备好所有材料,包括消防部门 ,有办食堂的,食堂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食堂有卫生许可证等送区教育局审核。

3、区教育局在收到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所有材料之后,作实地查看,认为符合或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可同意筹建。

4、经过筹建,教育局复核,组织专业人员评估,领导审批后:

(1)符合上述办学条件的,区教育局下文批准开办,并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办学许可证》。

(2)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予批准。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审批手续。

5、申请办学者在收到《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有关部门办好法人登记证(民政局),卫生许可证(卫生局),收费许可证(物价局),刻制公章等,方可向社会招生,并亮证收费。

6、凡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7、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过的幼儿园,更换主办单位或举办人、更换校长、更改名称、搬迁校址、改变办学性质和形式及停办等,须报区教育局批准。

七、举办教育机构收费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其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其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分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民办学校举办的小学、初中,其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代办费,有寄宿制的学校可以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

代办费标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代办费只能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必须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开支范围,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对有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制定。

民办举办的小学学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中学学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小学、中学的代办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的,应由各设区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2、非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学校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等(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其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由教育机构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

学前教育的收费项目明确为管理费、杂支费和保教费;
高中、中等和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代办费的具体项目可由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按实收费、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实际发生代办项目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

民办学校举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学前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和高中、中等、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下同)必须执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1)报备制定。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收费许可证),高等学校还必须报省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各民办教育机构报备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即为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合法收费。

(2)社会公示制度。民办教育机构报备并在(收费许可证)上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和以通知书上标明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民办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附注:具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以现行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

  

漳州市龙文区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篇2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了解我区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加强依法治校工作,进一步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区民办学校健康、持续发展,2010年9月14日—16日,区教育局领导到大良一中附小、大良实验小学、嘉信西山小学、养正西山学校、勒流育贤实验学校、乐从岑松江夫人小学、龙江实验学校、陈村碧桂花城学校、北滘美的实验学校、北滘明阳学校、容桂新蕾学校、乐从颖林学校等12所民办学校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专题为:〔一〕校园“四化”建设及室场管理情况;
〔二〕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情况;
〔三〕法治校落实情况;
〔四〕财务运作及后勤管理工作情况;
〔五〕校园安全工作情况。通过听取校长自查汇报,进行师生问卷调查、召开部分教师座谈会、实地检查学校功能室场及设备设施、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及对师生个别专访等,全方位了解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

一、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

多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区教育局的重视和关怀下,我区民办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不论在数量上、办学条件与规模、办学效益上均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大部分民办学校办出了明显的特色,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区教育的一大品牌,得到了社会和广大家长的认可。三所外工子弟学校之一的北滘明阳学校也有较大的进步,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都得到明显的提升。民办学校为促进我区教育现代化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表现为:一是具备了优越的办学条件。不论是校舍建设、环境的设置、教学常规仪器及现代教学配备设施的配备均满足学校持续发展和师生发展的需要;
二是有一个充满活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专业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80%以上,师德高、业务精,服务意识强,为学校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学校依法办学的观念不断增强,办学目标明确,办学思路清晰,不少学校办出了较明显特色。董事会架构完善,校长具有办学自主权和人财物管理权;
规章制度完善,层级管理落实,较好地发挥工会、教代会和家委会的作用;
严格 执行国家和省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时,并根据实际开设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课程,没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生一天的作息基本符合上级规定要求,没有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上课或补课;
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按月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为教职工办理医疗、工伤、养老、计生保险,个别学校还设立了住房公积金和退休基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逐年增加,平均年薪达7-10万元;
四是财务管理工作落实,后勤工作质量较高。财务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制度健全,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经费使用合理,没有发现抽逃资金的行为;
后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服务质量较高。五是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经验与成效

(一)优良的育人环境为学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大部分民办学校在重视高起点的校舍建设,同时,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着力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校园文化建设,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及教育主题设置内容,充分体现其教育性、知识性和艺术性,并各具特色。如大良实验小学以“放飞理想,灵性飞扬”为主题建设多彩校园;
一中附小把握时代持色,以“激情、理念”营造深厚的校园文化,开放式的图书阅览设置,丰富多彩的设施,希望建立一个打破学校围墙和谐、融洽的立体教育体系;
养正西山学校以“蒙以养正”的传统思想,规划校园文化建设,着力创建书香校园;
嘉信西山小学校园文化有较深厚的元素,其书法、美术〔特别是版画〕,体现了中国文化的特色;
勒流育贤实验学校确立“以和孕和,以和育贤”的理念,规划建设校园文化,充分利用一切空间,着力建设“文化廊”、“文化墙”、“诗廊”、“画廊”、“书法廊”,把学校打造成书香校园;
乐从岑松江夫人小学以“精、美”的特色营造文化氛围,其英语的氛围尤为突出;
龙江实验学校建有大型的校园雕塑群,形成了一定的格局且有一定的品位。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开设感恩教育、养成教育、安全教育、名人名言等专栏,既重视传统教育,也注重与现实世界相结合,传统与现代融合;
美的实验学校引入国学教育,高水平、高起点规划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以美的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阳光少年,文化养人、特色立人、活动育人”;
陈村碧桂花城学校浓郁的国学氛围书香横溢,其暑假“十个一”活动的展示让人耳目一新,颇具 特色;
北滘明阳学校也能充分利用原有校舍的资源如系列名人塑像对学生进行传统教育,重视班级文化建设。

重视室场建设与管理。绝大多数学校配备了充足的功能场室,课室与教辅室之比超1比1;
常规教学仪器、设备设施按省一类标准配齐,各课室与功能室均配有教学平台,有较完善的校园网络,并不断充实、更新设备设施。养正西山学校和碧桂花城学校每个班都配置了电子白板,养正西山学校最近还斥资三百多万元建立了两个“数字化教学创新实验室”,值得一提的是,北滘明阳小学最近也加大投入安装了41个电教平台,设立了有50台电脑的电子阅览室,配置了10台教师办公电脑等。

优良的育人环境,先进的现代教学设施设备,为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是学校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调研的12所民办学校中,大部分学校都有一个很有活力的领导班子,他们学历高、理念新、能力强,他们懂得要办好学校,必须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让教工有归属感,在制度管理的同时,重视情感管理,多关心教职工,多想办法为教工谋 福利,帮助教工解决后顾之忧。如为教工购买社保,教师工资逐年提高,教师年薪平均达7—10万元,部分学校还设立住房公积金和每年发13-14个月工资,养正西山学校、一中附小、嘉信西山小学还设立了教师退休基金。

大部分学校能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师生比均达到1:18以上,其中美的实验学校和岑松江夫人小学分别达到1:13,碧桂花城学校达1:12,部分学校还实现了小班额教学。如:碧桂花城学校32人/班、岑松江夫人小学35人/班、美的实验学校36人/班、养正西山学校40人/班等。

大部分学校重视教师学历进修和专业培训,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80%以上,其中大良实验小学还达到100%。各校采取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走出去参观学习交流,如一中附小足迹遍布全国各地,深圳、上海华东师大等,还与英国的学校联系交流。大良实验小学与香港、嘉信西山小学与新加坡等来往交流;
请进来,通过邀请名家、教授前来讲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各校还通过校本培训,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平台,让教师获取了成就感。

各校工会、教代会发挥了良好作用,有效地保障了教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了教师工作积极性,教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做到了事业留人、情感留人、待遇留人。督查组所到之处,教师精神面貌良好,队伍稳定,教师反映,他们幸福指数较高。

(三)人性化的管理建造了和谐、活力的校园

大部分学校重视情感管理,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了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班子成员关心教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教工解决后顾之忧;
积极开展教工各种文体活动、组织教师外出学习和旅游,活跃了教工的身心,增强了学校的凝聚力和集体的荣誉感。如:大良嘉信西山小学的老师反映,他们的校长对人宽厚,具有很好的人格魅力,在该校工作像找到家的感觉,学校是他们的福地,在嘉信西山小学工作感到荣幸、快乐和幸福,不愿意离开,并乐意接受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工作做好。年青教师进步很快。他们感谢学校给他们搭建了专业成长的平台,他们带着感恩的心情做好工作。乐从岑松江夫人小学等学校的老师也有同样的感觉。普遍教师精神面貌都很好,人性化的管理建造了和谐的校园,让校园充满了活力。

(四)创建平安校园确保师生的健康和发展

学校都十分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绝大多数学校配齐门卫保安且经过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建立了出入管理制度并做好登记工作,不少学校还实行“刷卡”出入制度,把好校园出入关。

加强了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有些学校还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和电子围墙,多数学校的安全应急预案比较落实,定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让师生掌握逃生知识与技能。

各校加强对饭堂、宿舍、小卖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校车 管理工作也比较落实,定期检测车辆,制定较完善的校车管理制度,每次接送学生均安排教师跟车护送,各校均无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开设特色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

各校根据自身实际,开设特色的校本课程,重视校本课程的研究,促进了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学校自身的办学特色。如书法、美术、英语、国学、体艺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升了学校的形象和社会效益。

三、问题和建议

调研发现,个别学校收费偏高、班额偏大是较普遍的问题,民办教师待遇的保障机制,特别是退休待遇保障还要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解决其后顾之忧。

(一)部分学校办学的有短期行为的现象

个别外工子弟学校办学的短期行为较为严重,表现为:

1、办学条件不能满足现代教育的需要。承办者投入力度不够,教学设备设施陈旧、奇缺,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功能室场不足,仪器设备缺口大,信息技术设备落后,而且使用率不高,设备设施无法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

2、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观念淡薄。一是学校董事会形同虚设,校长没有办学自主权和人财物管理权;
二是岗位职责层级管理不落实,没有设立和完善工会、教代会及家委会等组织;
三是班额偏大;
四、教职工配备不足;
五、教师工作量大,教师任课多,上班时间长 ;
六是教师福利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二)民办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尽管个别学校民师待遇机制初步确立,但大多数学校民师待遇保障机制仍须进一步完善,如逐年给教师提高工资待遇的比例,与公校教师工资的比较,设立住房公积金及教师退休基金等仍须妥善解决,以利于队伍的稳定。

(三)进一步提高依法办学的观念,规范办学行为

严格执行董事会制度,落实董事会章程,真正做到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让校长享有办学自主权和人财物的管理权,配备足够的行政人员和专任教师,为教师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严格控制班额人数,按规定班额不超46人;
按规定建立工会、教代会及家委会组织,发挥其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督导的力度,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力度,建立和健全区、镇两级民办学校的管理制度和机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及规范招生行为,尤其是对问题较多的民办学校进行经常性督查或重点帮扶,让其尽快克服存在问题,既给压力,又给出路。

(五)进一步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

进一步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和健全帮扶制度,让我区民办学校校进一步健康发展,为我区教育现代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篇3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办学;

2、举办民办学校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3、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国能力。

二、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申请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申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6.办学场地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房屋办学的,需提供有司法公证的租赁房屋合同原件。

7.拟聘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廉江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一式叁份。

三、申办程序

1.筹设学校(幼儿园)所属镇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2.市消防、卫生部门审核。

3.市教育局受理。根据提供的申办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及办学条件,组织人员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筹设的30天内,正式设立的9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申办的批复。

查询电话:6683301

廉江市教育局

  

第50号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
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
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
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
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
教育费用。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
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第八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学申请书;

  (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六)学校招生范围;

  (七)学校经费概算;

  (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后,报市(地级以上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民办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 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
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一)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三)有“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四)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七)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八)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
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学校名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办学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地址;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

  (四)校长;

  (五)校地面积;

  (六)校舍面积;

  (七)学校注册资本;

  (八)学校性质;

  (九)办学层次;

  (十)招生范围;

  (十一)学校规模;

  (十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校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准予办学登记后,其登记机关应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二十条 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学许可证》每年由原办学登记机关校验一次。
 《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遗失《办学许
可证》,应当及时登报申明,并向原办学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办学登记的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项目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审后报省人民政府
审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章程,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置董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聘任校(园)长,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
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成员为3至13人,其中应有1/3以上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除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委派外,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董事。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可以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不设立
董事会的民办学校,其校(园)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董事会
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成员个人不得干预校长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必须进行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从学校支取薪金。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职或解聘:
  (一)书面辞职,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的;

(二)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经有关部门查证确定,并被处理的;

  (三)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董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五)董事长在1年内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由董事会依照章程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的校(园)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校(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解聘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董事、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本校(园)的总务、财会和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
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假期解聘教师,必须支付整个假期工资。民办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由学校提出,报其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
件。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由学校按不低于公办教师待遇的规定确定。教师的退休、抚恤、发生意外后的补助等,由学校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制度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认定或报审专业技术
资格、调动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级人事部门根据权限负责有关教师工作,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并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 办  学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执行国家规
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
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汉语言和
文字作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和文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办学校,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
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开设所有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鼓励民办学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支持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学生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其学历教育与公立学校学历教育等同。学历文凭(小学学历文凭除外)由办学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四十五条 民办小学、幼儿园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初中、高中学校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跨市招生、招聘的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接受社会捐资、赞助办学。
  由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与财务管理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其他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财务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用地、校舍建设等方面对民办学校
按公益事业用地和基建办理,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与所聘教职工发生聘任合同纠纷,经协商、调解无
效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学校应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制作财产、财务报告,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和使用,但不得转让
或者用于担保。民办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政府对公立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政策。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解散或者合并:
  (一)出现学校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与其他民办学校合并。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解散或合并由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并收缴《办学
许可证》、发票和印章等。
  第五十三条 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校长及有关组织和人员,由教
育行政部门按公立学校的表彰与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或《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办但未按程序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基础教育中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与香港、
澳门、台湾的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篇4

编号


贵阳市民办学校
审 批 登 记 表
(试行)


学校名称
申办单位(个人)(印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印章) 填表日期


贵阳市教育局制

1 / 11
填 写 须 知

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书写要求黑色正楷。

二、申请日期系指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的日期。

三、本表一式两份。

一、申办报告


2 / 11
(印章)
年 月3 / 11

申办单位(个人) 日




二、申办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地 址 举办单位 (或个人) 投入资金
邮编:

邮编 电话
万元
专职教师
共计 人。
其中持有教师资格证 人,有职称 人。
兼职教师
共计 人。
其中持有教师资格证 人,有职称 人。
办学层次

办学规模 招生对象 及范围 专职校长 工作联系 电 话
申办规模 个班 人,年计划招生 人
对象 范围

电话1 电话2 4 / 11
说 明


三、申办学校已具备的条件

投入货币:
万元,

其中教学仪器设备专储金:
万元
投入资金
实物投入:
件,折合货币 万元。
上述两项共投入:
万元。
校舍总计:
平方米。办公室:
间,实验室:
间,教室:
间,图书室:
间,其它:
间;

篮、排球场:
个,活动空地:
平方米;

校 舍
食堂:
平方米。
其中:自建校舍 平方米,房间 间。
5 / 11
现有挂图模型:
幅;

体育器材:
类 件(套);

设备仪器情况
实验仪器:生物 件,物理 件,
化学:
件,其它:
件。

计算机:
台。


四、申办学校须提供的材料

(一)学校组织机构及办学章程:
⒈办学章程;

⒉学校泥设置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名称;

⒊校董(理)事会名册及董(理)事会规程。

(二)学校拟聘师资状况:
⒋拟聘专兼职教师花名册;

⒌拟聘教师资格、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及设备设施:
⒍拟租用校舍具体情况及拟租用合同复印件;

⒎教学仪器、设备、模型、挂图等及图书资料清册。

(四)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⒏办学资金使用说明。教学仪器专储金及使用计划;

⒐办学日常经费来源的说明。
6 / 11
(五)其他资料:
⒑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品行及资产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⒒拟聘校长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任教资历、个人品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⒓自有校舍产权证或具有使用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审核审批表
(以下由教育局填写)





审核机关(印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教育局审核意见县、市、区
7 / 11

批准 机关 意见





批准机关(印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核准发证日期:
办学许可证号:

8 / 11
9 / 11
拟任学校校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年 月 日填
姓名

10 / 11 性别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


原工作单位任何职务


拟任何职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备注


学 校 拟 聘 教 师 花 名 册

年 月 日填
姓名

11 / 11 性别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


所学专业


原工作单位任何职务


教师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


备注


民办学校筹设情况报告篇5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






———————————————————————————————— 作者: ———————————————————————————————— 日期: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办学; 2、举办民办学校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3、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国能力。

二、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申请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申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6.办学场地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房屋办学的,需提供有司法公证的租赁房屋合同原件。
7.拟聘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廉江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一式叁份。
三、申办程序
1.筹设学校(幼儿园所属镇教育管理部门审核。

2.市消防、卫生部门审核。
3.市教育局受理。根据提供的申办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及办学条件,组织人员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筹设的30天内,正式设立的9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申办的批复。
查询电话:6683301 廉江市教育局


第50号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 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ﻫ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ﻫ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ﻫ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ﻫ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
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 教育费用。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 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 置
第八条 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ﻫ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ﻫ 第十条 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ﻫ (一办学申请书;

(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ﻫ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

(六学校招生范围;
ﻫ (七)学校经费概算; (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ﻫ (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ﻫ (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ﻫ (一)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ﻫ (二)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后,报市(地级以上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民办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ﻫ 第十二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 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ﻫ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ﻫ (一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ﻫ (三有“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四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ﻫ (七有符
合要求的校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ﻫ (八)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ﻫ 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
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学校名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办学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地址;
ﻫ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
ﻫ (四)校长;

(五校地面积;ﻫ (六校舍面积;ﻫ (七)学校注册资本;ﻫ (八)学校性质; (九办学层次;

(十)招生范围;

(十一)学校规模; (十二有效期限。ﻫ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校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对申请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准予办学登记后,其登记机关应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ﻫ门备案。ﻫ 第二十条 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
地址、法
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办学许可证》每年由原办学登记机关校验一次。ﻫ 《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遗失《办学许 可证》,应当及时登报申明,并向原办学登记机关申请补发。ﻫ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办学登记的ﻫ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项目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审后报省人民政府 审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章程,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置董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聘任校(园)长,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ﻫ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ﻫ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成员为3至13人,其中应有1/3以上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除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委派外,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董事。ﻫ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可以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不设立
董事会的民办学校,其校(园)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ﻫ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董事会成员对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在董事会
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成员个人不得干预校长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必须进行记录存档。ﻫ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从学校支取薪金。ﻫ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职或解聘:
(一)书面辞职,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的;

(二利用职务以权谋私,经有关部门查证确定,并被处理的;
ﻫ (三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ﻫ (四)董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五董事长在1年内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由董事会依照章程进行补选。ﻫ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的校(园)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校(园)长行使下列职权:ﻫ (一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ﻫ (二)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ﻫ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解聘教职工。ﻫ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董事、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本校(园)的总务、财会和人事职务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ﻫ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ﻫ同,并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假期解聘教师,必须支付整个假期工资。民办学校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专职教学工作。ﻫ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由学校提出,报其主管的教ﻫ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ﻫ件。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由学校按不低于公办教师待遇的规定确定。教师的退休、抚恤、发生意外后的补助等,由学校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制度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认定或报审专业技术ﻫ资格、调动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级人事部门根据权限负责有关教师工作,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ﻫ共和国教育法》设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ﻫ并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 办 学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执行国家规ﻫ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ﻫ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 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款凭证。ﻫ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汉语言和ﻫ文字作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和文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办学校,可同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ﻫ课程方案和教材进行教学,开设所有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鼓励民办学校
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支持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学生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其学历教育与公立学校学历教育等同。学历文凭(小学学历文凭除外由办学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四十五条 民办小学、幼儿园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所在地县级教育 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初中、高中学校的招生、招聘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跨市招生、招聘的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接受社会捐资、赞助办学。ﻫ 由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与财务管理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其他民办学校的经费开支财务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用地、校舍建设等方面对民办学校 按公益事业用地和基建办理,给予优先安排。ﻫ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与所聘教职工发生聘任合同纠纷,经协商、调解无
效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ﻫ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学校应在每一会计年度ﻫ终了时制作财产、财务报告,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ﻫ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和使用,但不得转让
或者用于担保。民办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政府对公立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政策。ﻫ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解散或者合并:ﻫ (一)出现学校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ﻫ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ﻫ (三)与其他民办学校合并。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解散或合并由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并收缴《办学 许可证》、发票和印章等。
第五十三条 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校长及有关组织和人员,由教 育行政部门按公立学校的表彰与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ﻫ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或《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ﻫ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办但未按程序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ﻫ 第五十七条 基础教育中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与香港、ﻫ澳门、台湾的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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